(2005年10月17日廣州市黃埔區政協第七屆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政協廣州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麵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一種重要載體;是協助中共黃埔區委和黃埔區人民政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麵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循 “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維護安定團結,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實現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完成祖國統一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努力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後,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製定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依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征集提案。
(三)對提案進行審查立案,協助中共黃埔區委辦公室、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確定承辦單位。
(四)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組織委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督辦活動。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五)向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並每年選取一定數量的提案報主席會議審定,形成重點提案。
(七)根據主席會議的授權負責優秀提案評選活動具體組織工作。
(八)加強與中共黃埔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以及各有關承辦單位的聯係。
(九)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它各專門委員會的聯係與協作。
(十)加強與市政協、市屬各區(市)政協的聯係,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推動工作。
(十一)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並由委員會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區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全體會議期間還可以會議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區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與參加政協的單位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重要的建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席會議通過,可以區政協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建議案的形式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中共黃埔區委、區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四) 提案必須使用統一印製的提案紙,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條 提案可以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對內容相同的提案可作並案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麵有意見或者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四)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屬於學術研討的;
(六)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七)不屬於本區黨政職權範圍解決的問題;
(八)內容空泛、建議籠統的;
(九)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指名舉報的;
(十一)其他不適合立案的。
對未立案的提案,設立提案複議製度,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重大問題的提案,可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作為建議案向有關方麵提出。
第十八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區政協提案委員會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送交中共黃埔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處理。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提案,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十九條 承辦提案的中共黃埔區委有關部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政協辦公室、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及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並對提案者的建議做出答複。並指定提案辦理聯絡員,加強與提案者及有關部門的聯係。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製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複。凡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列入計劃,逐步解決。對不予采納的,要說明情況,解釋清楚。對提案的答複應按答複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
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複文由承辦單位寄送所有提案人,同時將《黃埔區政協提案辦複情況意見征詢表》〔以下簡稱《意見征詢表》〕寄送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複文由承辦單位連同《意見征詢表》寄送提案單位;所有辦理複文均須抄送區政協提案委員會。
(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商,會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告知主辦單位,同時抄送提案委員會,由主辦單位答複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回複提案者。
(三)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接辦提案4個月之內予以答複;閉會期間的提案,應當在接辦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複。其中,屬於會同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自接辦提案之日起2個月之內將本單位的會辦意見送達主辦單位。
(四)在辦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也可以直接與承辦單位聯係,參與提案的辦理。提案委員會應加強與承辦單位的聯係,及時溝通情況,共同研究製定督辦提案的措施。
(五)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征詢第一提案人對辦理複文意見,提案單位和第一提案人收到辦理複文和《意見征詢表》後,須在15天內將《意見征詢表》分別寄送承辦單位和提案委員會,如第一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可以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複。
(六)辦理提案在書麵答複前,要進行麵商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見。
(七)對重點提案、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建議案,中共黃埔區委辦公室、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根據其內容分別報送有關區領導閱示,並交有關承辦單位進行重點辦理。
第二十條 提案委員會可采取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承辦單位、定期聯絡等方式,推動提案辦理工作。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二十一條 對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反映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並且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建議案,提案委員會應進行重點督辦。
第二十二條 對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應有選擇地報送主席和副主席閱示。
第二十三條 屬區政協承辦的提案,送交區政協辦公室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