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優秀提案評選表彰行為,發揮激勵機製的作用,調動政協委員、政協參加單位、專門委員會撰寫提案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提案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水平和質量。根據《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全國政協辦公廳關於辦理政協提案的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評選原則
第一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條 堅持民主和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堅持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調動和激勵委員履行政協職能積極性的原則。
二、評選條件
第五條 提案內容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有關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提出的問題針對性強,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第七條 所提建議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有利於承辦單位改進工作,或是有前瞻性,對長遠規劃、宏觀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
第八條 提案被有關部門采納後,取得了比較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評選範圍
第九條 優秀提案每年評選一次,從當年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並經承辦單位辦複的提案中產生。
第十條 委員提案、政協參加單位提案和專門委員會提案有均等的機會參選優秀提案。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年表彰獎勵10件優秀提案。
四、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10名委員聯名、政協參加單位和專門委員會是推薦優秀提案的主體,每個主體可以在當年立案辦複的提案中推薦1至2件,交區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十三條 區政協提案委員會按照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負責對各主體推薦的提案進行審查,提出優秀提案的初步候選名單,交區政協主席會議。
第十四條 區政協主席會議對優秀提案初步候選名單進行審議,確定優秀提案的候選名單,提交區政協常委會議投票表決。優秀提案候選名單原則上為15件。
第十五條 區政協常務委員會根據區政協主席會議確定的優秀提案候選名單,按照規定的評選數額,以區政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人一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優秀提案。
五、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評選出的優秀提案,在次年區政協全會上以政協黃埔區委員會的名義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 印發表彰優秀提案的決定,通報全體委員和有關單位,並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宣傳、擴大影響。
第十八條 優秀提案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六、其 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政協七屆13次常委會議通過,自2004年12月15日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