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政協第十二屆廣州市委員會第六次主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提案審查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程序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充分發揮提案在履行政協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提案審查工作遵循“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堅持立案標準,嚴格審查程序,提高審查質量。
第三條 每屆市政協第一次會議期間的提案審查工作,由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第一次會議之後的提案審查工作,由提案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負責審定提案審查工作方案,授權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大會秘書處提案組或閉會期間的提案委員會辦公室初審提案。
第五條 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的委員,按經濟、城建環資、教科文衛體、社會事務的分類,分成四個提案審查小組,分別負責上述四類提案審查工作。
第六條 提案者必須是本屆市政協委員,參加市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和市政協的專門委員會。其中,市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聯名或者界別名義提出提案;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還可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人民團體名義或者聯名提出提案,也可與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聯名提出提案;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聯名提出提案,也可與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聯名提出提案。
第七條 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一事一案,以案由形式表達提案主題;內容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第八條 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大會秘書處提案組和閉會期間的提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提案的接收處理工作。對於提案者通過市政協提案管理係統提交的提案,應當打印提交審查後存檔;對於提案者提交的紙質提案,應在接收、登記後錄入市政協提案管理係統,再打印提交審查,並與提案原件一並存檔。
第九條 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經大會秘書處提案組檢查、初審後,按類別和分工,送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複審,然後提交相關的提案審查小組會議終審。
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辦公室檢查、初審後,按類別和分工,送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複審,然後提交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終審。
提案審查人員對審查意見負責並簽名。
第十條 提案審查工作程序和主要內容:
(一)檢查:
1. 提案者是否具備資格,單位及職務、職稱、聯係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是否齊備;
2. 提案的“案由”、“理由”、“辦法”是否完整,“相關情況”是否填寫;
3. 提案者是否通過市政協提案管理係統查詢近年相關提案及辦複情況,是否就提案內容上網進行交流互動;
4. 界別、小組或者聯組提案,是否有召集人和其他委員署名;
5. 黨派、人民團體、專門委員會提案的聯係人信息是否齊備,是否同時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提案(一式5份);
6. 是否重複提交提案或不同的提案者分別提交相同內容的提案。
經以上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商請提案者予以處理或完善。
(二)初審:
1. 對提案“案由”表述不簡明、“理由”和“辦法”文字冗長的,商請提案者作精簡處理;
2. 提出是否立案、並案、撤案的初步意見;
3. 提出提案承辦係統及承辦單位的建議;
4. 對提案按經濟、城建環資、教科文衛體、社會事務的分類,確定提案類別並編號;
5. 推薦候選重點提案和網上公開提案。
(三)複審:對初審意見進行複核,重點複核擬不立案和並案、撤案的提案。
(四)終審:召開提案審查小組會議或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對複審後的提案進行審定;對個別疑難提案,提交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 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 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麵有意見的;
(四) 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 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複議、仲裁程序,尚未結案的;
(六) 涉及執紀執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的;
(七) 指名舉報的;
(八) 為本人或者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九) 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 屬於學術研討性質的;
(十一) 不屬於本市職權所能解決的;
(十二) 近年已有提出,承辦單位正在解決落實,所提建議又缺乏新意的;
(十三) 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四) 其他不宜作為提案立案的。
第十二條 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一般在會議期間審查完畢,並形成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草案),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再書麵報告市政協全體會議。
在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難以審定是否立案的提案,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授權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後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提案,應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三條 提案立案後,應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通知提案者;不予立案的,應當麵或通過電話說明情況後,以書麵形式正式通知提案者。
第十四條 不予立案的提案,根據不同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但提案者明確表示撤案的,作撤案處理,不再轉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已經立案的提案在交辦後,承辦單位提出有不予立案情形的,提案委員會經研究確認並與提案者協商後,作撤案處理。
第十六條 對兩件以上內容相近且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應積極協商,經提案者同意,予以並案,原提案者或聯名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均為並案後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七條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通過市政協提案管理係統,分別向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和有關人民團體等交辦。
第十八條 各區、縣級市政協可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製定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