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居民階梯
電價製度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2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居民階梯電價製度實施以來,對引導居民節約用電、合理用電發揮了積極作用,較好地體現了“保基本”的改革理念,促進了社會公平。為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電價製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居民用電“一戶一表”改造力度
“一戶一表”是實施居民階梯電價製度的基礎。各地要結合老城區和棚戶區改造,加大對城市供電設施尤其是合表用戶電表的改造力度,加快改造進度,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國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用戶改造,做到抄表到戶,並執行居民階梯電價製度。新建居民小區供電設施要按照“一戶一表”的標準進行建設,由電網企業統一負責運行維護,執行階梯電價製度。電網企業因此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及運營維護費用等,納入輸配電成本,適時通過調整銷售電價予以疏導。
二、全麵推行居民用電峰穀分時電價政策
在保持居民用電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全麵推行居民用電峰穀電價,鼓勵居民用戶參與電力移峰填穀。尚未出台居民用電峰穀電價 的地區,要在2015年底前製定並頒布居民用電峰穀電價政策,由居民用戶選擇執行;已經出台的地區,要根據實施情況和電力負荷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並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政策實施效果。
三、妥善處理居民階梯電價製度實施中的特殊問題
(一)規範出租房屋電費結算行為。居民自建房屋用於出租的,業主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用電費用,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將用電量加價銷售給租戶,提高用戶電價標準,擾亂電價秩序。
(二)細化操作辦法。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在深入調查研究、摸清用戶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兼顧可操作性,因地製宜地完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對“一房多戶”、“一戶多人口”等具體問題,在溝通協調基礎上,可通過分線分表或適當增加電量基數等辦法妥善處理,確保居民階梯電價製度得到順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
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
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切實把《政府工作報告》關於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實到位,我委分別下發了《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關於電力行業增值稅稅率調整相應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732號),部署了5項降價措施。各地高度重視,積極落實,已取得初步成效。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創新監管、優化服務,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電網企業部分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
電網企業提供的輸配電及相關服務發生的費用應納入輸配電成本,通過輸配電價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義向用戶變相收取費用。取消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收取的變電站間隔占用費、計量裝置校驗費、電力負荷管理終端設備費等收費項目;取消可以納入供電基本服務的電卡補辦工本費、複電費、更名過戶費等收費項目,以及與之服務內容相似的其他壟斷性收費項目。電網企業已為電力用戶提供計量裝置校驗、複電服務超過三次且不屬於電網企業責任的,由用戶承擔相關費用。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監管,進一步清理電網企業收費,降低工商企業用電成本。確需保留的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按照地方定價目錄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嚴格管理並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沒有列入清單的項目,一律不得收費。
二、全麵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存在不合理加價現象,國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傳遞和落實,必須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規範,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終端用戶。
對於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要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並按照目錄銷售電價結算。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繼續實行轉供電的,轉供電主體要將今年以來的降價政策措施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加收的其他費用,糾正轉供電主體的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的行為。
三、加快落實已出台的電網清費政策
(一)加快退還用戶臨時接電費。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電網企業於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還已向電力用戶收取的臨時接電費。確因用戶銷戶等原因無法退還的,電網企業應在營業網點、當地主要媒體上依法公告,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仍無法退還的,衝減省級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
(二)開展減免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係統備用費政策落實情況檢查。省級電網企業要於7月底前將本地區並網自備電廠名單(區分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和其他兩類)、係統備用費減免政策落實情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繳詳細情況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尚未落實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電網企業盡快落實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報告》的明確要求,是必須堅決完成好的重大任務。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對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進度,狠抓關鍵問題和關鍵環節,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辦法,切實增強一般工商業用戶獲得感。
(二)協調配合。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工作要求高、涉及麵廣、政策性強,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傳解釋,務求取得實效。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省級政府減負辦彙報溝通,及時報送工作進展情況,說明相關政策落實效果。
(三)落實責任。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加強對各級電力公司的指導。對於執行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通報批評。
(四)加強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轉供電加價行為的監管,建立相關主體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製度,將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示。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於8月底前將降價措施執行和落實情況報我委(價格司),我委將於9月組織專項工作小組赴部分地區開展重點督促指導。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廳
2018年7月4日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
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價〔2012〕135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廣東電網公司:
為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逐步減少工商業用戶對居民用戶的電價交叉補貼,理順電價關係,引導居民合理、節約用電,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617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居民階梯電價的電量分檔和電價確定
居民階梯電價將城鄉居民每月用電量劃分為三檔,電價實行分檔遞增。考慮到我省夏季天氣較為炎熱,空調用電量較大的情況,將電量分檔劃分為夏季標準和非夏季標準,每年的5-10月執行夏季標準,其餘月份執行非夏季標準。
夏季標準第一檔電量為每戶每月0-260千瓦時的用電量,其電價不作調整;第二檔電量為每戶每月261-600千瓦時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千瓦時加價0.05元;第三檔電量為每戶每月601千瓦時及以上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千瓦時加價0.30元。非夏季標準第一檔電量為每戶每月0-200千瓦時的用電量,其電價不作調整;第二檔電量為每戶每月201-400千瓦時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千瓦時加價0.05元;第三檔電量為每戶每月401千瓦時及以上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千瓦時加價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電量,不包括住宅小區的電梯、梯燈、水泵等公共用電的電量,這一部分公共電量不參與上述階梯電價方案的計算,視同合表用戶用電,按合表用戶電價標準計收電費。
二、對全省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家庭每戶每月設置15千瓦時免費用電基數。免費用電基數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電企業在抄表收費時直接扣減。
三、汕頭、潮州、揭陽、汕尾和雲浮5市的居民電價統一降低到每千瓦時0.70元,在此基礎上實行階梯電價。
四、居民用戶在實行居民階梯電價的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穀電價政策。居民峰穀電價政策的平段電價以各地現行居民電價水平為基礎,峰段、平段、穀段的電價比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1.65:1:0.5;峰平穀時段為高峰時段(14:00—17:00;19:00—22:00)、平時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穀時段(0:00—8:00)。選擇執行峰穀電價的居民用戶,其峰穀分時計量表計由電網企業免費安裝,用戶選擇實施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五、實施範圍
居民階梯電價實施範圍為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實行“一戶一表”的城鄉居民用戶。其中,使用預付費電能表的居民用戶,在實現遠程自動抄表前,可按購電量以年為周期執行階梯電價;其他“一戶一表”居民用戶,在實現遠程自動抄表前,應按供電企業抄表周期執行階梯電價。供電企業抄表周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
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如學校等),暫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其電價水平統一提高0.037元/千瓦時。
六、其他事項
(一)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供電企業為居民用戶安裝的電表為單位。
(二)抄表周期為兩個月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的階梯基數電量按標準月度基數電量乘二執行;跨季節的階梯基數電量按夏季和非夏季的基數電量標準之和執行。
(三)廣東電網公司應加快對居民用戶的“一戶一表”改造進度,進一步提高居民供電服務質量。在對居民用戶進行電表改造過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戶收取電表改造費用。
七、上述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實際用電量開始實施。試行階梯電價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省物價局
2012年6月15日
廣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完善居民階梯電價製度的通知
粵價〔2013〕308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居民階梯電價製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52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規範出租房屋電費結算行為。居民房屋用於出租的,出租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局規定的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用電費用,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將用電量加價銷售給租戶,提高用戶電價標準,擾亂電價秩序。
二、《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規範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的通知》(粵價(2012)276號)試行期滿,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
省物價局
2013年12月31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銷售電價等
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17〕498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合理調整銷售電價的決定,釋放輸配電價改革紅利,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決定調整我省銷售電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業電度電價和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2.33分(含稅,下同),廣東電網公司對深圳供電局的售電關口電價每千瓦時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銷售電價調整方案另行公布。
二、根據財政部規定,從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深圳市隨電量征收的標準為每千瓦時1分,全省其他地市隨電量征收的標準為每千瓦時1.4分);從2017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標準統一降低25%,我省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每千瓦時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標準每千瓦時降低0.21分。
三、為規範電價管理,今後我委負責公布不含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電價價目表(上述調整電價後的電價價目表詳見附件),隨用電征收的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管理、調整等事項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類用戶除按規定電價標準支付電費外,還應按照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電網企業應按照明碼標價等有關規定,向用電戶公布其實際到戶價格的各項構成及總水平,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附件:全省居民生活電價價目表(廣州市居民生活電價價目表,其他市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廣州市居民生活電價價目表
(從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單位:分/千瓦時(含稅)
備注:
1.上述居民電價不含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用戶除按上述電價標準支付電費外,還應按照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穀電價政策。
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
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18〕375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任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精神,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決定在我省進一步開展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電網企業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
電網企業除向多回路供電用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向自備電廠收取係統備用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壟斷性的收費。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目前,我省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存在不合理加價現象,國家及省多次降低電價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傳遞和落實,轉供電區域內的商戶、小微企業等對降低電價的獲得感不強,必須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規範,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終端用戶。
(一)對於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要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產業園區經營的園區內電網,可選擇移交電網企業直接供電或改製為增量配電網,增量配電網內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執行我委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
(二)對於尚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繼續實行轉供電的,轉供電主體在今年8月25日前應將我省今年已實施的降價措施全部等額傳導給轉供區域內的終端用戶,不得截留降價政策紅利。
(三)規範全省轉供電主體的電費收費行為。轉供電主體應按我委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向轉供區域內的企業及租戶等(以下簡稱分表用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及電費的方式解決。
(四)對於轉供電情況特殊,轉供電區域的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確實難以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解決的,轉供電主體經與分表用戶協商,可采用電量分攤的方式解決,不得提高分表用戶的電價標準。采用這種方式須同時滿足以下規定,否則應執行上述第(三)點規定。
1.同一周期內轉供電主體向各分表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高於其向電網企業繳交的電費。
2.轉供電主體應定期向全體分表用戶公布其向電網企業繳交電費的發票憑證複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戶電量及電費分攤清單,接受分表用戶的監督。
(五)考慮到電費收費行為的調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變更等事項,給予轉供電主體一定的時間進行調整。從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轉供電主體應按照上述第(三)點或第(四)點的規定執行。
(六)居民合表用戶及居民出租屋涉及的電價政策仍按原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執行居民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2)146號)及《廣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居民階梯電價製度的通知》(粵價(2013)308號)等規定執行。
三、全麵落實已出台的電網清費政策
(一)電網企業要於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還已向電力用戶收取的臨時接電費。確因用戶銷戶等原因無法退還的,電網企業應在營業網點、當地主要媒體上依法公告,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二)電網企業要落實好《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130號)規定,對我省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暫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補貼和係統備用費政策,並將我省並網自備電廠名單(區分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和其他兩類)、係統備用費減免政策落實情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繳詳細情況報送我委。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及清理供電亂收費工作是今年國家和省的重大決策部署,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等務必站在全局高度,切實履職盡責,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各項工作。
(二)落實責任。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本地區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主體責任,對本地區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存在的不合理加價現象進行清理,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規範。省級電網企業要切實履行本係統清理規範電網環節收費主體責任,對本係統各類收費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同時,電網企業要全力配合好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清理規範本地區轉供電環節收費具體工作。各轉供電主體要自覺規範收費行為,誠信守法經營,按照本通知規定主動開展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加價收費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
(三)加強宣傳。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官方網站、媒體等渠道廣泛宣傳國家和省的政策;召開主要轉供電主體參加的會議,宣講價格政策,提出具體要求,督促行業自律。電網企業要與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合作,通過公開政策文件、電網企業營業廳公示、手機APP推送、製作宣傳小冊子、電費單注明等多種方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力爭做到相關用電企業、轉供電主體及轉供電區域內的企業及租戶等對有關政策普遍知曉。
(四)強化監管。各地要暢通價格投訴信訪渠道,相關企業及個人可通過價格舉報電話12358、供電服務熱線95598、網上投訴等渠道舉報相關違規行為。各地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加強對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問題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於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要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對於違規加價、不執行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布。
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要分別於9月底前及今年底前將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工作情況上報我委。我委將適時對部分地區進行檢查督導。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4日
關於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
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18〕390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053)等文件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5.7分(含稅,下同);深圳市的“普通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的平段電價每千瓦時降低7.67分,峰段和穀段的電價按原有比價同比例降低。
二、完善深圳市兩部製電價製度和標準,深圳市執行兩部製電價的“大量用電”和“高需求用電”用戶可按對應的標準自願選擇按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繳納基本電費。
三、根據《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規定,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統一降低25%。
四、上述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主動服務企業,確保各項電價政策平穩實施。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8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我省
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19〕191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42號)規定,決定進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我省大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稻田排灌、脫粒用電含政府性基金的到戶電價保持不變,其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形成的降價空間全部用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二、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5.39分(含稅,下同)。深圳市“普通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的平段電價每千瓦時降低7.18分,峰段和穀段的電價按原有比價同比例降低;深圳市“大量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高需求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度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0.93分。各地各用戶調價後的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
三、上述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主動服務企業,確保各項降低電價措施平穩實施。要積極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清理規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不合理收費、不及時傳導等問題,切實將我省降低電價的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委。
附件: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五市電價價目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五市電價價目表
(從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單位:分/千瓦時(含稅)
備注:
1.本價目表執行範圍為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五市城鄉地區。
2.一般工商業用電的峰穀電價執行範圍僅限於原普通工業專變用戶。
3.上述電價不含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類用戶除按上述電價標準支付電費外,還應按照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穀分時
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製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規定,為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麵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係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提高電力係統運行效率,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現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
(一)維持現行實施範圍
我省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實施範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居民用戶的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下一步視情況將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
(二)優化時段劃分
全省統一劃分峰穀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10-12點、14-19點;低穀時段為0-8點;其餘時段為平段。
(三)拉大峰穀比價
峰平穀比價從現行的1.65:1:0.5調整為1.7:1:0.38。
二、實施尖峰電價政策
(一)實施範圍
尖峰電價實施範圍與上述峰穀分時電價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戶。
(二)執行時間
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台一套每晚19點 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
(三)執行時段
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
(四)尖峰電價水平
尖峰電價在上述峰穀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項
(一)電網公司要對峰穀分時電價(含尖峰電價)政策的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確保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要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用戶並進行政策解讀,做到執行政策的用戶知悉峰穀分時電價政策的有關規定及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四)深圳市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另行製定公布。
附件:各地電價價目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五市電價價目表
(從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分/千瓦時(稅)
備注:
1.本價目表執行範圍為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五市城鄉地區。
2.一般工商業用電的峰穀電價執行範圍僅限於原普通工業專變用戶。
3.上述電價不含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類用戶除按上述電價標準支付電費外,還應按照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尖峰電價政策按我委有關規定執行,具體電價水平以分/千瓦時為單位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後兩位。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深化
我省電價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21〕402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關增量配電網和地方電網企業,有關用電戶和發電企業,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規定,為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價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電價價目表中的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用電目錄電價;取消深圳市電價價目表中的大量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高需求工商業及其他用電、普通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銷售電價;僅保留電價價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含稻田排灌、脫粒用電)目錄銷售電價。
二、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和標準。
三、完善電力市場交易。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上網電價,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製。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製。
四、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目前尚未進入市場的用戶,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要全部進入,其他用戶也要盡快進入。工商業用戶進入電力市場具體安排按照能源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已參與市場交易、改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其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五、建立健全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製。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及其他用戶,電網企業要按規定建立健全代理購電機製,在近期盡快發布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的公告,公告至少一個月後按代理購電價格水平向代理用戶售電,在此之前繼續按原目錄銷售電價水平執行。
六、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銜接。代理購電價格沒有峰穀分時電價或峰穀分時電價比例低於我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規定的,相關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礎電價(平段電價),仍按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文規定的實施範圍、峰穀時段、峰穀比價、尖峰電價等政策執行;深圳市相關用戶按深圳市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本條規定。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主動服務用戶。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0日
關於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電價“一戶多人口”政策
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3〕553號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
2021年4月,我委印發《關於居民階梯電價“一戶多人口”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826號),針對一年多來執行中群眾反映的情 況和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粵發改價格函(2021)826號文規定“一戶家庭人口滿5人及以上可申請每戶每月第一、二、三檔分別增加100千瓦時階梯電量基數”,即增加後夏季標準第一檔電量為0-360千瓦時,第二檔電量為361-700千瓦時,第三檔電量為701千瓦時及以上;非夏季標準第一檔電量為0-300千瓦時,第二檔電量為301-500千瓦時,第三檔電量為501千瓦時及以上。
二、在粵發改價格函(2021)826號文規定的一戶家庭人數認定依據的基礎上,申請人可提供結婚證、出生證、原戶口簿等予以佐證直係親屬關係。供電部門在收到相關佐證及證明材料後,可認定一戶家庭人口數量。
三、對於同一登記地址家庭人數滿5人及以上符合條件,但戶口簿(或居住證明材料)登記地址與實際用電地址不一致的情況,可在登記地址與實際用電地址中任選一地址申請辦理“一戶多人口”用電手續。
四、其餘事項仍按粵發改價格函(2021)826號文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3年5月30日
關於加強我省鎮村自來水價格管理的通知
粵價〔2007〕303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近年來,我省各級黨委、政府把解決鎮村飲水困難和飲水安全問題,作為關心群眾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大事來抓,自來水普及率逐步提高。但由於鎮村自來水經營規模小、損耗大、人員多和管理粗放,普遍存在供水質量和服務水平低而價格偏高的問題,鎮村用戶使用自來水的負擔較重,特別是一些地方經過市、縣、鎮、村層層躉售加價,水價不合理的矛盾更為突出,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了進一步完善鎮村水價形成機製,規範自來水價格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鎮村自來水價格管理是縣、區物價部門的法定職責,科學、合理製定鎮村自來水價格,事關鎮村用戶的切身利益、基層供水企業良性發展乃至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各縣、區物價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鎮村自來水價格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把鎮村自來水價格管理作為明年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各縣、區物價部門要按照國家水價政策和《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粵價(2001)89號)規定,對鎮級自來水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目前尚未實行政府定價的,應立即納入政府定價範圍。製定和調整水價要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舉行聽證會,確保定價程序合法和科學決策。要對水價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供水量和運行成本的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水價方案要統籌兼顧上下遊各環節和供用水雙方的利益,提價幅度較大的應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分步實施。
三、市、縣、鎮自來水企業向農村延伸供水,原則上要直接抄表到戶,實行麵向農村用戶的終端水價製度。暫不具備抄表到戶條件的,應以村為單位在總表計量收費,實行躉售價格,並從嚴核定村一級加價的標準,禁止其它形式的中間環節加價和層層躉售加價。對目前已經存在的躉售供水環節,應逐步改革為市、縣、鎮自來水企業的營業網點,在核定水價時將這些中間環節的合理費用計入供水成本,實行統一核算和城鄉各分類用水同網同價。任何經營者均不得在政府定價外另行加價。
四、按照《廣東省定價目錄》(粵府辦(2001)10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關於加強我省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4〕77號)要求,各縣、區物價部門要將跨村經營的自來水價格納入政府定價範圍,進行必要管理,近期要重點整治高於鎮級水平的跨村自來水價格。對單村經營的自來水價格仍由村民委員會或受益戶自主確定,縣、區物價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幫助經營者建立供水數量、成本等台賬製度,及時協調化解供用水雙方的價格矛盾。
五、製定村級自來水價格,要實事求是確定供水產銷差率、利潤率,可以采取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製計價製度,推行定量供水、超定額用水加價等辦法,妥善解決村級自來水跑、冒、滴、漏嚴重的實際問題,保證村級供水企業能夠補償成本並獲取合理利潤,促進供水企業良性運行和提高用戶節約用水意識。
六、各縣、區物價部門可在對當地自來水企業的價格、成本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分類提出鎮村自來水價格調整目標及分步到位的實施方案,經過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後報當地政府批準執行。
七、各縣、區物價部門要結合價格服務進社區、進農村工作,實行“水量、水價、水費”三公開,通過民主監督保持鎮村正常的水價管理秩序。要督促基層供水企業按規定明碼標價,對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及時予以查處。
加強鎮村自來水價格管理工作涉及麵廣,政策性強,實施難度大,各縣、區物價部門務必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製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近期改革的目標和任務,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物價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跟蹤督查,及時總結當地加強鎮村自來水價格管理的方法和經驗,分析存在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各地要按我局《關於認真執行水價改革工作定期檢查通報製度的通知》(粵價〔2007〕386號)規定,將鎮村水價管理的基本情況作為水價改革工作定期檢查通報製度的重要內容,每年分上半年和全年兩次整理成書麵材料,逐級報送上一級物價部門。
省物價局
2007年12月27日
省物價局關於規範自來水總表與分表
水費結算行為的指導意見
粵價〔2013〕170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為規範自來水總表與分表水費結算行為,製止供水中間環節不合理加價,維護水費結算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水價管理政策的有關規定,現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總表為非終端用水的,總表用戶可按不超過綜合差率的標準向各分表用戶加收費用,其收取的用水費用=總表計量收費的分類水價×該分表實際用水量÷(1-綜合差率)。綜合差率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總表與分表的水量損耗、供用水比例差異及其他直接支出等因素合理製定並公布。
總表之後分表雖然未由自來水企業直接抄表和收費,但法律法規規定為終端用水的,應按照終端用水的水費結算規定執行。
二、總表為終端用水的,總表用戶向總表之後各分表用戶收取的水費應執行終端水價政策,其收取的水費=終端用水單價(即總表水費總額÷總表用水量)×該分表實際用水量。
三、總表用戶按上述規定向各分表用戶收取水費時,應提供當期總表用水量和水費總額、各分表用水量合計等相關資料。總表為非終端用水的,實際用水計量收費和按綜合差率加收的費用應單列項目收取,不得將加收的費用直接計入實際用水單價混合收費。
四、物業服務區域自來水總表與分表的水費結算方法,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文所稱自來水總表,是指該表之後仍有用水計量分表並有水費結算關係的水表。
本文所稱非終端用水,是指尚未由自來水企業直接供水抄表和收費到戶的物業服務區域、農村集體用戶和其他具有房屋產權的二個及以上單位或個人共用自來水設施的集體戶用水。除非終端用水外,其他用水均列為終端用水。
六、請各地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製定具體措施,有效製止供水中間環節的不合理加價。同時,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七、本指導意見自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
省物價局
2013年7月29日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水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穗發改〔2018〕451號
各區發展改革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
為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發揮社會組織治理的協同作用,規範落實我市非供水供電部門直接抄表收取的水電價格政策,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等相關規定,現就水電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水電政府定價。自來水銷售價格和銷售電價(以下簡稱“水電價格”)屬政府定價範圍,須嚴格按政府定價標準執行。對水電用戶收費,包括對非供水供電部門直接抄表的用戶收費,物管企業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水電價格標準。
二、規範共用水電收費行為。同一總表內因共用水電及損耗等產生的費用,參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規範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居民階梯電價製度的通知》《廣州市居民住宅公共電量電費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按實際發生的用量金額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分表用戶分攤,並按收費周期及時向全體分表用戶公布公共水電用量、單價、金額等分攤情況,分攤費用在分表用戶自用水電費用外收取,不得以提高水電價格標準的方式向用戶捆綁收取。分表用戶對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總表用戶應及時答複,並糾正不當價格行為。
三、電動汽車充電經營設施收取電價應嚴格按所在場所、所屬時段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除目錄電價外的其他成本費用通過充電服務費收取,不得收取其他充電相關費用。
四、做好情況摸查與政策宣傳工作。各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會同轄區內街鎮、居委、村委等根據當地實際製定宣傳計劃方案,開展情況摸查與政策宣傳工作,對轄區內城中村出租屋、物管企業管理的小區住宅、充換電經營設施等可能存在價格違法的區域加大宣傳力度,使市民或有關單位正確認識水電價格政策,發揮社會組織基層自治能力,自覺糾正不當行為。
五、嚴格水電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落實屬地原則,各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暢通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轄區內舉報投訴,對違反政府定價政策、擅自提高價格標準、搭車收取其他服務費用、未經用戶協商同意強製攤派收取相關費用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整改查處。2018年7月底前組織巡查,確保價格政策落實到位。
附件:非直接抄表用戶水電費用收據(參考模板)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6月5日
附件:
分表用戶水電費用收據(參考模板)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落實廣東省人
民政府加快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意見的價格優惠政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14〕3475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物價局、民政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73)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完 善和落實對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的扶持政策,要求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固話月租、有線(數字)電視服務收費等實行價格優惠政策。《通知》下發兩年來,我省各地水、電、氣等相關行業積極響應,分別對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價格優惠政策,但由於養老機構設置複雜等原因,仍有部分地區尚未執行到位。為全麵貫徹落實《通知》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價格優惠政策,切實推進我省養老服務機構,特別是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現就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認識養老服務機構價格優惠政策的重要意義
落實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價格優惠政策,對於切實利用價格政策減輕養老服務機構的運營成本,促進養老服務機構發展壯大,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事業,積極應對我省人口老齡化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正確認識,把落實《通知》要求作為辦好民生實事的具體行動,按照自身職能,采取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貫徹落實工作有實招、出實效。
二、嚴格執行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價格優惠政策
(一)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氣應實行分表計量,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氣價格。對未進行分表計量的養老服務機構,在核實安裝水表、氣表可行性、安全性的基礎上,應在服務承諾期內(如廣州市自來水公司為20個工作日,廣州市燃氣集團為10個工作日),為該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計量分表,準確計量相應費用。對個別合署辦公且無法安裝分表的養老服務機構可根據廣東省用水定額及養老服務機構床位進行核定。
(二)養老服務機構用電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實行分表計量。對未進行分表計量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盡快進行分表計量改造,暫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可按比例計算電費。例如租賃物業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過去一年用電量占租賃業主用電量的比例或養老服務機構經營麵積占租賃業主麵積的比例,作為分攤養老服務機構用電量的係數,以此推算養老服務機構的用電量;該部分用電量執行所在價區對應的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其他用電量仍按租賃業主原用電分類執行。
(三)免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固定電話、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用,減半固定電話的月租。
(四)免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有線(數字)電視一次性接入費用,減半收取有線(數字)電視的基本收視維護費。
三、明確優惠對象範圍,建立信息溝通機製
養老服務機構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認定和核實具體執行範圍,在本級民政部門信息網進行公布,並負責通知所有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向有關服務企業申報。各企業要及時做好相關用戶的價格核定及變更工作。
四、加強信息公開與宣傳
各地市接到本通知後請及時轉發相關職能部門與服務企業,要求各相關部門與企業明確職責,將優惠政策及時通過網站、媒體進行公開和宣傳,並督促服務企業做好優惠政策的公示、告知工作,明晰操作指引、簡化辦事程序。
五、加強指導監督與檢查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廣電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民政廳對各地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價格優惠政策的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無故不執行政策文件要求等價格違法行為,將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民政廳
2014年9月18日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於社工服務站
自來水及汙水處理費價格
變更事宜的複函
穗發改函〔2018〕4607號
市自來水公司:
來文《關於落實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自來水及汙水費價格變更事宜的函》(穗自來水〔2018〕936號)悉經會市民政局研究,現函複意見如下:
一、社工站自來水價格及汙水處理費執行居民生活價格標準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3號)規定,“社工站(家綜)項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其用電、用水按照居民生活價格執行”。因此,社工站的自來水價格執行居民用水價格標準,汙水處理費執行居民生活類汙水收費標準,上述價格標準自《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印發時間2018年6月21日起執行。
二、做好價格標準變更工作
請你司按規定落實社工站自來水價格執行居民用水價格標準,汙水處理費執行居民生活類汙水收費標準優惠政策,主動與市民政局做好對接工作,掌握我市社工站的具體名單與聯係方式及時聯係並引導用戶提出變更申請,落實價格標準變更及費用清退。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2018年11月27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協助辦理商業、商務辦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為租
賃住房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分類調整的通知
各區住建(房管)局、發展改革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各供水經營企業、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17〕29號)關於“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造成租賃用房。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後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變,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的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商業、商務辦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工作指導意見》(穗規劃資源字〔2019〕314號)允許將商業及商業辦公混合等類型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棟或相對獨立部分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各區住建(房管)局要將《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或《注銷租賃住房項目通知》《撤銷項目通知》等認定材料同步抄送至各區發展改革局。
二、各供水、供電、供氣經營企業要依據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或《注銷租賃住房項目通知》《撤銷項目通知》等(詳見附件格式),為認定項目的供水、供電、供氣改造工程提供指導和配合,並辦理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分類調整或取消等手續。
三、各區發展改革局要及時通知轄區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指導住房租賃企業做好水、電、氣轉供收費工作,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標準,督促相關企業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附件:1.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模板)
2.注銷租賃住房項目通知(模板)
3.撤銷項目通知(模板)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
廣州市xx區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模板)
經認定,(單位、人)項目列為廣州市xx區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項目。請憑此認定書到供水、供電燃氣部門辦理施工許可、住宅消防和民用水、電、氣價格等手續改造後的房屋隻能作租賃住房使用,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和抵押。
項目具體情況
廣州市xx區住建(房管)局
X年X月x日
附件2
注銷租賃住房項目通知
(模板)
《關於注銷xx項目的申請》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單位(你本人)自 年 月 日起退出xx租賃住房項目(原項目認定書編號XX區(20XX)X 號)。
廣州市xx區住建(房管)局
x年x月x日
附件3
撤銷項目通知
(模板)
根據規定,區政府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撤銷XX區(20XX)X號xx項目認定書。
廣州市xx區住建(房管)局
x年x月x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困難群眾消費性減
免和補貼政策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2〕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減輕困難群眾生活負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消費性減免和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以及經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以上人員簡稱困難群眾),可以申請享受以下消費性減免和補貼待遇: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產)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繳納住房租金。
(二)免繳由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
(三)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費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的,按每立方米0.7元計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第一階梯水價計收。
(四)自本市不再免征汙水處理費當月起,每人每月發放7元汙水處理費補貼。
(五)使用管道天然氣,在一個年度周期家庭用氣量在320立方米以內(含)的,按居民用氣第一檔價格的60%計收,超出部分按對應居民生活用氣各階梯氣價計收。
(六)已建成住宅(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需加裝管道燃氣設施並由廣州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安裝服務的,可享受一次安裝管道燃 氣設施優惠,每戶按不超過2200元(含)的標準據實減免,實際費用超出該標準的部分由用戶自行解決。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每戶每月的用電量,由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抄表收費時直接扣減15千瓦時的免費電量後,再執 行階梯電價政策。對於當月用電不足15千瓦時的,按照實際用量扣減。
(八)使用中國廣電廣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有線電視網絡的,特困人員免繳主機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其他困難群眾按每戶10元/月計收 主機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具體按中國廣電廣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省、市、區其他有線電視網絡公司可參照上述標準或者按省、市、區有關優惠規定執行。
(九)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具體按我市有關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上述各項減免和補貼項目的執行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製定、公布相關項目的具體操作辦法或辦事指引;按照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管理有關規定,向相應的職能部門申請信息共享,通過電子證照等認證方式辦理業務;適時在“穗好辦”政務服務平台上線有關減免和補貼項目的申辦服務,切實減輕群眾辦事負擔。
上述各項減免和補貼項目的標準因價格政策發生變化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將變化情況及時函告市民政部門。
三、對於需享受本政策相關消費性減免和補貼優惠待遇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應當由其審核認定部門按程序報市政府確定。
市民政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困難群眾名單信息,按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管理有關規定要求更新至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困難群眾,自救助供養待遇生效之日起可到各執行部門或單位公布的辦事窗口申請辦理消費性減免和補貼項目。已在 “穗好辦”政務服務平台上線申辦服務的項目,困難群眾可直接進行線上申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的汙水處理費補貼不需另行申請。其他由市政府確定的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其汙水處理費補貼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消費性減免和補貼項目的家庭住址應當與申請人有效證件上記載的居住地址,或通過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反饋獲取的申請人居住地址一致。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困難群眾,不重複享受第一條中相同項目的消費性減免和補貼優惠待遇。不再符合的,自作出終止救助決定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對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一)至第(八)項所涉及的優惠待遇,在本通知印發前已按供養意願書入住供養服務機構的困難群眾,自本通知印發之日的 次月起不再享受;在本通知印發後按供養意願書入住供養服務機構的,自入住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
六、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和增城區汙水處理費補貼資金由各區財政負擔,其餘六區由市財政負擔。其他消費性減免和補貼項目,由執行部門或單位自行負擔所減少的收入。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鼓勵其他房產物業出租管理企業、自來水企業、管道燃氣企業、供電企業、有線電視網絡運營企業等參照本通知,為困難群眾提供消費性減免或補貼等優惠項目,具體優惠措施由企業自行製定並向社會公布。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18日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8部門關於
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享受消費性
減免和補貼政策的通知
穗退役軍人字〔2023〕3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中國廣電廣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
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我市戶籍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可以申請享受消費性減免和補貼政策待遇。為貫徹執行會議決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範圍
(一)烈士遺屬。本市戶籍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優撫對象。本市戶籍的符合有關條件且經過法定程序和機關批準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待遇的參戰參核退役人員、殘疾退役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鄉複員軍人。
二、消費性減免和補貼待遇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產)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繳納住房租金。
(二)免繳由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收取的居民用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
(三)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費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的,按每立方米0.7元計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第一階梯水價計收。
(四)自本市不再免征汙水處理費當月起,每人每月發放7元汙水處理費補貼。
(五)使用管道天然氣,在一個年度周期家庭用氣量在320立方米以內(含)的,按居民用氣第一檔價格的60%計收,超出部分按對應居民生活用氣各階梯氣價計收。
(六)已建成住宅(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需加裝管道燃氣設施並由廣州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安裝服務的,可享受一次安裝管道燃氣設施優惠,每戶按不超過2200元(含)的標準據實減免,實際費用超出該標準的部分由用戶自行解決。
(七)每戶每月的用電量,由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抄表收費時直接扣減15千瓦時的免費電量後,再執行階梯電價政策。對於當月用電不足15千瓦時的,按照實際用量扣減。
(八)使用中國廣電廣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有線電視網絡的,按每戶10元/月計收主機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具體按中國廣電廣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省、市、區其他有線電視網絡公司可參照上述標準或者按省、市、區有關優惠規定執行。
(九)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參照我市有關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減免項目執行。
三、經費分擔及來源
(一)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和增城區汙水處理費補貼資金由各區財政
負擔,其餘六區汙水處理費補貼資金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部門預算控製數中安排解決。
(二)其他消費性減免項目,由相關執行部門或單位自行負擔。
四、實施辦法
(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本市戶籍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名單信息,按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管理有關規定要求更新至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本市戶籍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攜帶身份證、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前往各執行部門或單位公布的辦事窗口申請辦理消費性減免。
(二)本市戶籍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汙水處理費補貼由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放到對象賬戶。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汙水處理費補貼資金轉移支付到上述各區,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組織發放。
五、其他事項及要求
(一)上述各項減免和補貼項目的標準因價格政策發生變化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二)本市戶籍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原則上按一戶一處申請消費性減免和補貼,不得以多處家庭住址而重複申請。
(三)各執行部門或單位應製定、公布相關項目的具體操作辦法及辦事指引。
(四)上述減免和補貼項目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減免項目原適用範圍已包含本通知規定的適用對象的,按原適用範圍執行。
(五)鼓勵其他房產物業出租管理企業、自來水企業、管道燃氣企業、供電企業、有線電視網絡運營企業等參照本通知,為我市烈士遺屬和優撫對象提供消費性減免或補貼等優惠項目,具體優惠措施由企業自行製定並向社會公布。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0月11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
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
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辦函〔2021〕26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1日
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5年,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取得明顯成效,水電氣價費關係得到理順,政府投入機製和補貼機製進一步健全,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形成機製基本建立,供水供電供氣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價格行為和服務規範全麵覆蓋,行業管理製度更加完善,水電氣等產品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
(一)全麵取消不合理收費。及時、全麵取消《意見》明令禁止的供水
供電供氣環節相關收費。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計量裝置強製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或用戶自願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由委托方支付檢定費用,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承擔檢定費用,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延伸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投資界麵。深入推進供水供電供氣報裝接入改革,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麵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各地要結合地方財政狀況、水電氣價格調整情況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電供氣接入工程投資分擔機製,由地方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規範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設施管理及收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配套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管線及配套設備設 施(含計量裝置)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後,可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實行專業化 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有序穩妥做好取消收費工作。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並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各地應結合理順水電氣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製等措施,於2025年底前有序穩妥全部完成取消收費工作。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增設與《意見》精神相違背的新收費項目。(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完善價格形成機製
(一)完善供水價格機製。建立健全供水價格形成機製,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製定並動態調整供水價格。供水企業由於取消相關收費、延伸投資界麵、接收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施增加成本等導致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的,各地在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用戶承受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的基礎上,應盡快按規定程序理順供水價格。鼓勵各地建立較為靈活的調價機製,事先確定調價的啟動條件等,便於適時調整供水價格。(省發展 改革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完善電價機製。根據國家關於加快推進電力體製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斷完善輸配電價定價機製,加快形成結構優化、水平合理的輸配電價體係,加強輸配電價監管。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建立完善電力市場交易體係特別是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擴大電力市場交易的範圍和規模,更大程度放開各類電源上網電價及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外的用電價格,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完善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增強政策靈活性。健全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機製。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理順不同區域不同用戶的電價關係。(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
(三)完善城鎮管道燃氣價格機製。結合天然氣體製改革,不斷完善配氣價格定價機製,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將建築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後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不含更換的設施、材料、零配件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加快核定獨立配氣價格。建立健全燃氣購進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機製。(省發展改革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嚴格規範價格收費行為
(一)規範保留的收費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後至用水用電用氣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等需要收取合理費用的,應明確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實行明碼標價,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省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完善城鎮供電供氣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修訂出台新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合理確定利潤率,科學製定價格和相關收費標準。高可靠性供電收費、自備電廠係統備用費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執行。繼續對我省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暫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補貼和係統備用費。加強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保障用戶知情權。(省發展改革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規範經營者收費行為。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應實行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 明確細化相關價格和收費辦法。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 信息公示製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製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規範老舊小區水電氣改造費用分攤。結合全麵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區內部及與小區聯係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明確規範改造費用分攤問題。各地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麵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號)要求,落實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支持資金,建立改造資金政府、居民及社會力量合理共擔機製,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市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督促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出資參與改造工程。(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五、提升服務水平
(一)健全行業管理製度和技術標準體係。加快完善供水供電供氣等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特許經營等製度規定。規範工程驗收標準和程序,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擅自擴大驗收範圍,提高驗收標準。梳理完善現行技術標準,加強標準協調銜接,及時製定出台相應的工程技術規則及配套辦法,加快形成係統性技術標準體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係。製定出台我省提升供水供電供氣服務水平、持續優化用水用電用氣營商環境行動計劃,完善行業服務質量規範和評價體係。加強行業服務質量管理,通過組織專題培訓、開展服務質量評估、加強督導檢查、建立通報機製等措施,不斷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督促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壓減辦理時間,優化報裝審批流程,精減報裝材料,降低報裝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電供氣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嚴格落實承諾製度,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行“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 服務,對用戶辦理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票等業務實行“一窗受理、 一網通辦、 一站辦結”。通過微信公眾號、客服熱線、郵箱、營業廳及行政 服務大廳進駐窗口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多渠道服務。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 氣等公用服務事項聯動變更辦理,減少群眾跑腿和重複提交資料。(省住房 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六、改善發展環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加強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製,統籌城鎮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確保老城區與新城區及園區互聯互通,地上與地下整體協調,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深化工程建設審批製度改革,推動對水電氣外線工程建設項目實行並聯審批、聯合辦理。政府相關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要加大共享建設計劃、工程實施、運行維護等方麵信息的聯絡溝通力度,推動地麵建設和地下敷設的水電氣等管線同步計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力爭一步到位,切實降低水電氣工程的審批、建設、驗收時間和開挖、施工、維護等各項成本。政府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完善與地塊相關的道路及供水供電供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財政部印發的《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由土地儲備資金支付,不得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負擔。(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快放開經營服務市場。深化供水供電供氣行業體製機製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製,推動向規模化、集約化、跨地區經營方向發展,促進行業提質增效。鼓勵社會需求穩定、具有可經營性、能夠實現按效付費的供水供電供氣項目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混合經營等方式,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方式,推動從“補建設”向“補運營”轉變,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切實提升投資有效性和公共資金使用效益。創新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促進設計施工、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公平競爭。鼓勵推進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同步加強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開放的供水供電供氣工程安裝市場,鼓勵具備工程安裝施工能力的企業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後參與市場競爭,鼓勵具備 安裝資質的企業跨區域開展工程安裝和改造業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 展改革委、財政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 府負責)
(三)完善相關法規規章製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明確政府承擔投資建設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的責任、範圍和標準等。製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則,厘清建築區劃紅線內外工程的管網設施設備產權,界定其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責任,明晰管理邊界,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七、抓好政策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涉及麵廣、利益調整大、影響深遠,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省和各市建立由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工作機製,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取消收費項目後屬於公共服務範圍的,各地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各地如因各種因素未能及時理順供水供氣價格的,可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適當保障供水供氣企業正常經營。各地要充分評估相關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製定應對預案,把握節奏和力度,精心選擇調價時機,對低收入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確保各項措施平穩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強化監督檢查。督促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全麵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製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不得直接、間接或變相指定用戶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的設計、施工、試驗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管,著力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不合理費用和明令取消的收費等違法行為。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對供水供電供氣行業經營者市場行為加強監管,依法查處經營者 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全麵清查各地製訂的規 章、規範性文件、相關政策措施及供水供氣經營協議中存在的妨礙各類市場 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限製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違法 違規實行區別性及歧視性優惠政策、不當幹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等相關 內容,預防和製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製競爭行為。對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影響嚴重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省市場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 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典型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主動服務用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市場監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密切關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訴舉報信息,對供水、供電、供氣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糾正一起,公開曝光一批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
2021年9月1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
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2〕938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22〕51號)規定,為進一步落實好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落細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工作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362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262號)的規定,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製定切實可行的方案,進一步細化實化各項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製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規範價格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用水用電用氣成本。
二、對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收費項目實行清單製管理
對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保留的收費項目從嚴監管,對收費項目實行清單製管理。按照規定,電網企業保留的收費項目為高可靠性供電收費、自備電廠 係統備用費兩項;城鎮供水供氣企業收費項目清單由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公布。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收取清單之外的費用。
三、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環節的價格和收費行為
對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即之前相關文件所提到的轉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其收取的電價不得高於自身與電網企業結算的平均電價,平均電價按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每月總電費和總購電量計算確定;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非電網供電主體自身電費不得分攤給終端用戶;不得以電價的方式收取服務費、管理費等,變相提高終端用戶的用電成本。非電網供電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
四、推動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工作取得實效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要廣泛宣傳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的重要意義和典型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主動服務用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積極指導供水供電供氣企業開展自查,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價格和收費行為監督檢查,健全協調和聯動機製,優化創新方式方法,形成合力推動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工作取得實效。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2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持續清理
規範居民用水用電價格行為
有關工作的通知
穗發改函〔2023〕473號
各區發展和改革局,廣州供電局、廣州自來水公司,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了規範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行為,保護水電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水電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居民階梯電價製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52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規範自來水總表與分表水費結算行為的指導意見》(粵價(2013)170號)、《廣州市供用申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就持續清理規範我市居民用水用電價格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水電經營者應嚴格執行政府定價及相關價格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費。
二、規範出租房屋水電費結算行為。居民房屋用於出租的,出租人應嚴格按照政府定價向租戶收取用水電費用,相關共用設施用水用電及損耗通過物業費、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在用水用電單價中加價銷售給租戶,提高用戶水電價標準,擾亂價格秩序。
三、出租人向租戶收取用水電費用,應提供相關收據或者發票,收據或者發票上應當載明使用數量和價格。
四、各區發展改革局、供電供水企業要積極加強官傳,通過官方網站、媒體、企業營業廳、手機推送等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居民用水用電價格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造良好輿論氛圍。
五、歡迎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對用水用電環節不合規收費行為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45、12315。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