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力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法治建設的督促推動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及《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有關要求,特製定我區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工作方案。
一、工作機製
(一)定義
本方案所稱的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是指由我區各相關單位從本區各行業、各領域社會公眾中聘請的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員。
(二)區司法局職能
區司法局負責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內容有:
1.開展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聘任、解聘相關工作;
2.組織或者邀請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參加有關會議和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
3.根據需要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4.了解和彙總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按職責分工指定期限交相關職能部門辦理,辦理情況及時向監督員反饋;
5.為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6.協調行政執法單位為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提供便利;
7.其他有關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日常性工作。
二、選聘要求
(一)選聘範圍
1.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知名人士;
2.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新聞媒體工作者、社區工作者等熟悉我區區情的人士;
3.企業高管、行業協會代表等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人士。
(二)選聘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無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2.具備與履職能力相應的法律、政策知識和工作能力;
3.年滿二十五周歲、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4.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能客觀公正、積極地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三)選聘程序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聘任:
1.區司法局通過向有關單位定向發函,明確選聘條件、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和流程;
2.采用單位推薦的方式確定人選;
3.區司法局對確定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後提出擬聘人選,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十個自然日;
4.公示期滿,對無爭議的擬聘人選,頒發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聘書並向社會公告。
(四)聘任期限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實行聘任製,每屆聘任期為一年,聘任期屆滿可續聘。
三、履職要求
(一)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辦法,兼顧本職工作和監督員工作,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並在區司法局的組織下,履行以下職責:
1.參加行政執法現場觀摩、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調研等活動;
2.反映群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針對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提出監督建議;
3.營造優良法治營商環境及高質量發展需要,站在企業立場針對惠企政策落實效果不定期進行集體研討並提出監督建議;
4.受區司法局委托就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
5.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
6.承擔區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任務。
(二)履職權利
1.對有關行政執法監督製度及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
2.參與本方案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案件情況;
3.針對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優化政務服務環境、營商環境,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提出監督建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權利。
(三)工作紀律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記錄、反映發現的行政執法違法問題和有關情況;
2.不得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個人隱私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3.不得利用監督之便幹擾、妨礙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執法公務活動,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非經區司法局書麵同意,不得以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5.未經區司法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就參與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不得通過任何自媒體、社交網絡等方式對外發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情況;
6.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履行職責時,遇到監督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監督對象與本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應當主動回避;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
四、解聘
(一)自然解聘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任期屆滿未獲續聘的,自然解聘。
(二)提前解聘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提前解聘:
1.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形比較嚴重的;
2.任期內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不履行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工作職責和義務的;
3.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
4.在聘任期內書麵向區司法局提出不再擔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
5.違反本方案及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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