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行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製度,規範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管理和落實工作,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推動我區實現高質量發展,特選取我區2個包容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示範案例進行公開,以充分發揮優秀執法案例的示範帶動作用。
案例1
廣州市黃埔區某餐飲店廣告違法案
一、涉及執法事項
廣州市黃埔區某餐飲店廣告違法案
二、基本案情
經查明,當事人為餐飲店,主要從事湘菜製售。當事人經營者加盟了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涉案菜單由該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設計製作。當事人購入此菜單用於顧客點餐或者向過往顧客派發使用,上麵在顯著位置標注有“湘許辣椒炒肉”為“湘菜銷量冠軍”、“精選豬肉中最嫩的上前腿肉”等字樣。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數據,“湘許辣椒炒肉”為當事人銷量最高的菜品。無證據表明“湘許辣椒炒肉”為湘菜中銷量最高的產品,也無證據證明其使用的上前腿肉是豬肉中最嫩的部分。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
三、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製清單(2021年版)》“(八)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輕微情節: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四、案件解析
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雖存在違法行為,但其具有以下情節:一是涉案菜單由品牌方提供,非當事人自行設計製作;二是涉事菜單主要用於點餐使用,部分向過往顧客派發,影響較小;三是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及時改正。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製清單(2021年版)》所列情形,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加強教育。
案例2
廣州市黃埔區某食品店價格違法案
一、涉及執法事項
廣州市黃埔區某食品店價格違法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於廣州市黃埔區港灣路某處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的收銀係統設置了“四舍五入到角抹零規則”並因此多收了費用,當事人店內並未對該收銀規則進行公示告知。
經查明,當事人於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間,在其店內使用了設置有“四舍五入到角”的收銀結賬規則的收銀係統,致使部分消費者在其店內購買商品結賬時被多收了費用。其中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26日的結賬收銀信息已無據可查,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間,當事人共多收價款2.5元,違法所得為2.5元。當事人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
三、處理結果
鑒於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已及時改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四、案件解析
1.本案當事人在價外收費的行為在市場經營主體當中不是個案,諸如小型超市、餐館、農貿市場內檔口等均有此類行為,本案的辦理對於規範此類亂象具有一定的警示借鑒意義。
2.本案中當事人主觀上不存在惡意,當事人收銀係統設置的“四舍五入”收銀規則是係統自帶,當事人未及時更改係統,此外當事人有四舍五入價外多收費,也存在少收費的情況,事實上當事人總體上並未因此係統實際多收取到費用。
3.案發後當事人經我局執法人員教育能夠認識到錯誤,已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並鑒於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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