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製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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