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日,下午14點43分左右,黃埔區東區街宏明路271號的廣州拓益電氣有限公司員工曾XX和張XX、周XX、周XX使用手動液壓搬運車搬運一台高壓交流六氟化硫金屬封閉開關櫃,在經過自編1棟1樓卸貨平台拱形防水帶時,叉車受阻導致電櫃失去重心從貨叉向前傾倒,並壓在電櫃前扶持的曾國斌身上,導致曾國斌當場死亡。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現對該起事故處理情況公告如下:
一、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廣州拓益電氣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廣州拓益電氣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黃宏武(男,廣州拓益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其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全麵負責公司工作,黃宏武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未組織製定本單位的搬運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二)、(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黃宏武予以行政處罰。
二、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為了防範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如下安全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
(一)廣州拓益電氣有限公司針對類似的搬運作業,嚴格要求檢查地麵坡度和破損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廣州拓益電氣有限公司針對貨物擺放高度,嚴格執行貨物“在垛底與垛高之比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過2m”要求,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三)廣州拓益電氣有限公司應當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組織進行危險識別和風險評估,製定和完善本單位相應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和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製定相應的整改計劃,及時跟蹤以確保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現場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製止違章作業行為。加強對員工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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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