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17:17左右,黃埔區東眾路30號廣州美星鋼結構有限公司生產廠區1號車間施工人員正在新開挖的生產線基槽內對支護用的磚砌體進行批蕩作業時,磚砌體發生坍塌,導致1名施工人員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現對該起事故處理情況公告如下:
一、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廣州美星鋼結構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未委托正規單位進行設計,也沒有對支護體結構進行驗算;未聘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的責任,建議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廣州美星鋼結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黃虎(男,廣州美星鋼結構有限公司物業經理),其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針對施工內容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業設計,將公司的建築施工項目違規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在發現磚砌體發生變形存在坍塌風險時,未采取斷然措施,立即撤離基槽內危險區域的施工人員,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陳祝科(男),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無承攬建築工程的相關資質違規承攬工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為了防範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如下安全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
(一)對類似的上述廠區小型改造項目,廣州美星鋼結構有限公司(投資方)要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施工圖紙,聘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施工,並辦理相關小型工程建設備案手續。
(二)廣州美星鋼結構有限公司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認真落實並檢查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監控措施。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外來施工人員的管理,及時發現和製止違章施工行為。
(三)施工單位應有針對性地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嚴禁違章指揮、野蠻施工、冒險作業。同時,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的培訓,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區安全監管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