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10時30分左右, 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4號龍門吊附近,王XX、鄭XX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違規站在高度約2.8米的叉車貨架上進行安裝電纜轉盤作業。在安裝過程中,未選擇合適的吊具和吊索,而冒險使用繩子捆綁並起吊電纜轉盤。繩子突然斷裂,王XX、鄭XX隨電纜轉盤一同從高處墜落,王XX頭部著地頸部骨頭斷裂,當場死亡,鄭XX手部骨折,受重傷。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區安全監管局牽頭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成員由區安全監管局、區監察局、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區公安分局、廣州港務局黃埔分局、穗東街道辦事處、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並邀請區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書,並報區政府審批。黃埔區政府批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書,並予以結案。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現對該起事故處理情況公告如下:
一、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編寫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存在缺陷,未能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的規定;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在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時,未落實現場專門的安全監護人員,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廣州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議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秦XX(男,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總經理),其作為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對公司全麵負責,秦XX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議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秦XX予以行政處罰。
林XX(男,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勞安部經理),其作為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未能及時排查公司長期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和督促不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責成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對林XX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據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處理情況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
區XX(男,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安全員),其作為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排查公司長期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和督促不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責成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對區XX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據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處理情況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
王XX(男,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電工主管),冒險違章作業並違章指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和主要的責任,鑒於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其相關責任。
鄭XX(男,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機修工),冒險違章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和主要的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責成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對鄭XX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據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處理情況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
陳XX(女,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叉車司機),使用叉車違章載人升降,違章使用貨架違章載人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責成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對陳XX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據有關規章製度給予從重處分,處理情況報黃埔區安全監管局。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吊銷陳XX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二、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內部通報此次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進行整頓反思,進一步完善管理製度,操作規程,加強管理工作。
(二)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應進一步核查本單位的相關製度和操作規程,進一步完善相關製度和操作規程。尤其是編寫的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應符合生產廠家的技術要求,比如應當符合《三菱重工叉車操作和保養手冊》的技術要求。其它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也應進一步核查,舉一反三,進一步完善。更新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應及時對員工開展培訓和教育。
(三)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四)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狀況的檢查工作,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五)廣州建翔碼頭有限公司應進一步加強高空作業、起重吊裝等作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安排工作的時候,應同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派安全管理人員到場監護,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六)港口碼頭的行業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港口、碼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港口、碼頭相關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