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應急規字〔2020〕1號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市直有關部門:
現將《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製,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廳字〔2018〕13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製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製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發〔2019〕16號)、《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粵應急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建設項目、重點部位、重點設備設施、大型群眾性活動等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以下簡稱風險管控),以及市、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空港經濟區),市、區兩級負有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風險管控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安全風險特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特定生產工藝、特定設施設備和物品、特定環境、特定承載從業人員數量等客觀因素影響引發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可能引發人身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危害的嚴重性的組合。
因違反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依法應當認定為事故隱患予以排查治理。
風險管控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分級管控、風險溝通並持續改進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各類活動組織者(以下統稱各類單位)是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市、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市、區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構建風險管控機製,並對風險管控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推動和實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工作。
第五條風險評價是對比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各類單位應當突出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等因素評定風險等級。風險評價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風險矩陣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風險管控堅持源頭防範、全員參與、分級管控、動態管理原則,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管理體係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著力構建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生產經營單位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等參與風險管控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
第八條各類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職責,建立健全風險管控製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風險清單,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設置較大以上風險公告欄,定期組織風險管控培訓,確保風險管控落實到位,消除、降低或控製安全風險。
第九條各類單位應當製定安全風險辨識及評估計劃,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後執行。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與安全風險自辨自控工作相匹配相對應。
第十條各類單位應當對存在較大、重大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較大、重大風險公告欄、崗位風險告知卡參照《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2007)等標準的有關內容製作。
第十一條各類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按照行業標準規定,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各類單位應當每季度定期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有關部門報送風險清單,報送內容應至少包括風險名稱、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等。風險清單更新的,相關單位應當自風險清單更新之日起3日內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有關部門。存在重大風險的,相關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有關部門報告一次風險管控情況,詳細報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十三條各類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工程技術、管理製度、教育培訓、個體防護和應急處置等方麵對風險進行有效控製。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範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十四條各類單位應當合理控製存在重大風險作業場所的人員數量,采取有針對性的空間物理隔離等措施,並安排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施巡查管控。
第三章 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市、區兩級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監督檢查本行業領域的風險點、危險源,並對排查出的風險點、危險源落實管控責任,彙總分析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清單,對本行業領域類別風險進行係統分析,全麵辨識、分析、評價和管控本行業領域風險,形成類別風險和點位風險清單。
各區應急管理局、廣州空港經濟區安全監管局應當牽頭組織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同級相關部門采集本地區風險信息,錄入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係統,並定期更新。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節假日活動、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等情形進行風險滾動排查後形成的風險清單,可結合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要求及時通報屬地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市、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應統籌和協調全市、區風險管控工作,按照省應急管理廳編製的風險管控工作指南,將風險管控工作納入市、區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
第十七條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全市風險管控工作實際,對應指導、開展全市安全風險評估研究及安全風險預警、監測與管控技術研究工作。
市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結合本行業領域工作實際,組織、推動本行業領域的風險管控工作,明確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工作規範、分級標準和分級監督管理實施規定。
第十八條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各區應急管理局、廣州空港經濟區安全監管局組織錄入的風險信息進行抽查審核,重點審核校正風險等級、風險類別、行業分類等信息。審核校正後的信息應當提交入庫。風險信息上圖後,可以進行位置校準。
第十九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領域較大、重大風險監督檢查,綜合運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科技推廣、技術治理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製本行業領域風險。
第二十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實際,製定科學合理的監督檢查計劃,對不同等級風險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和內容,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管,並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渠道發布預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
第二十一條市、區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有重大、較大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單位並納入本單位每年執法(檢查)計劃。有重大風險的,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有較大風險的,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屬於一般風險或低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采用“雙隨機”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規定建立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製度,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全社會公布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及其管控情況,促進各類單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風險。掛牌警示期為12個月。
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期間,各區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市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6個月至少一次對各類單位管控重大風險情況實施抽查。
第二十三條掛牌警示期滿後,重大風險降低為較大風險的,由市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摘牌,不再實施掛牌警示。風險等級未降低的,由市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規定繼續掛牌警示。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市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領導並實施本地區風險管控工作,加大風險管控投入,按照省、市製定的安全風險點、危險源以及風險分析、評估工作指引,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本轄區、本行業安全風險評估,並參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議的格式編製區域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應當督促本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風險實施差異化動態管理,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較大、重大風險管控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管控存在監管真空或職責交叉的風險。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應當綜合采取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許可準入、科技推廣、技術治理等手段,防範化解、有效管控本轄區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應當針對不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重大風險,製定處置方案,實施日常風險監測、預警、先期處置和信息報送。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應按規定將城市區域安全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製、同步實施,建立健全重大風險項目安全準入製度和重點產業布局一體化製度,推動城市區域安全規劃基本製度建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類單位未按照第二章要求實施風險管控措施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實,並列入重點執法檢查對象。不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約談風險管控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提醒、告誡、指導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控措施。因風險管控工作不落實引發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市、區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按要求履行風險管控工作職責,由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層級分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市政府約談或通報,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風險管控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並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類社會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 2020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