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應急規字〔2020〕2號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家、省、市等有關文件規定,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修訂了《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專此通知。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30日
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切實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幹旱、洪澇災害,地震災害,台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雷擊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赤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是指:
(一)中央和省下達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自然災害居民住房恢複重建補助金等救助資金和救助物資。
(二)市本級及各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冬春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金、自然災害居民住房恢複重建救助資金、救災物資儲備資金等救助資金和救助物資。
(三)市本級及各區人民政府接收的捐贈或者募集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
第五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受災群眾自救”的方針。市、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確定對受災群眾的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無償使用,專款(物)專用。
第二章 救助款物的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市、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上年受災情況、救助款物使用情況以及當年災害預測情況,每年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建立救助資金和物資保障機製。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倉庫。各級救災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儲備救災物資。
第八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民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救災捐贈的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具有救災宗旨或業務範圍的社會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接受社會捐贈,籌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
第九條 對接收的捐贈或者募集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管理。對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捐贈款物,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災情和災區實際需求,統籌安排、統一調配救助款物。
第十條 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受災群眾需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核對工作。應急管理、財政、發展改革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審核撥付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按標準及時足額發放到受災群眾,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扣,不得將救助物資折款發放。
第十二條對有儲備價值的災區剩餘救助物資,由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物資儲備部門及時回收,物資儲備部門按規定辦理回收物資的入庫手續並做好儲備管理工作。對保質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裝水、食品類等剩餘救助物資,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物資儲備部門、民政部門交付當地救助機構、福利機構使用,並及時辦理交付手續。
第十三條可重複使用的救助物資使用完畢後,由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物資儲備部門及時回收,物資儲備部門做好回收物資的清洗、消毒和修複,按規定辦理物資入庫手續並做好儲備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參照國家、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年限和報廢標準,建立本級儲備物資報廢清理和補充更新等工作製度,及時報廢達到儲備年限或變質的儲備物資。
第三章 救助款物使用範圍和發放標準
第十五條救助款物使用範圍:
(一)災害發生地區受災群眾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救助;
(二)幫助因災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過渡期生活困難;
(三)災害遇難人員喪葬及家屬精神撫慰;
(四)因災倒塌住房(全倒戶)恢複重建補助;
(五)因災困難群眾的損壞住房維修補助;
(六)因災困難群眾的冬春生活救助;
(七)生活類救災物資緊急采購、儲備和運輸的支出;
(八)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可直接用於受災群眾救助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救助款物發放標準:
(一)自然災害受災群眾應急期生活救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救助期限15天。
(二)災後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按每人每月1575元、救助期限3個月發放救助資金。
(三)因災“全倒戶"按一般戶每戶50000元、困難戶(低收、低保、特困人員、孤兒)每戶60000元的標準發放住房恢複重建救助資金。
(四)困難群眾住房因災一般損壞按每戶2000元、因災嚴重損壞按每戶5000元發放住房修繕救助資金。
(五)按每個因災死亡(失蹤)人員30000元的標準向其家屬發放撫慰金。
(六)冬令春荒生活救助按人均200元的標準實行分類救助。
(七)因災傷病的,根據傷病和家庭困難程度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章 救助款物申報、發放程序
第十七條 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受災群眾住房恢複重建補助對象、因災困難群眾損壞住房維修補助對象、冬春生活救助對象的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災群眾以戶為單位申請或者村(居)民小組提名,村(居)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或提名後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民主評議,並逐戶核實,登記造冊。
(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村(居)民姓名、救助種類等有關情況,在村(居)務公開欄或村(居)委辦公所在地張榜公示5日。
(三)經公告無異議或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在公示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的具體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意見等申報資料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
(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資料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在申請人的“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出具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報區應急管理部門複核。
(五)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立即辦理款物發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發放的書麵決定並說明理由。
(六)以戶為單位建檔,由區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填報時一式兩份,分別由區應急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
第十八條 救助資金原則上一律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應急管理部門核實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通過“一卡通”直接發給救助對象,不得再通過現金以及由街鎮代領代發等方式墊付。
第十九條 實行實物救助的,應當盡量對采購的物資統一標識,並登記造冊,實名簽收,以便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救災應急處置工作急需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直接向受災群眾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後補辦、完善手續,並作出相關情況說明。
第五章 災情報告與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和特別嚴重自然災害後,應當統一由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災情彙報,並抄送市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災情彙報內容應詳細說明災害發生的時段、區域範圍、受災人口、生命財產損失情況、投入抗災救災資金和物資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發生嚴重和特別嚴重自然災害後,區人民政府難以承受救助款物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救助款物申請。救助款物的申請應詳細說明申請市級財政資金數額、物資的數量、種類及用途等。
第二十三條 災情穩定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工作。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在8日內完成災情核查工作,並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區應急管理部門災情核查報告後,應當在5日內完成災情抽查核實工作,並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第二十四條 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受災實際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綜合承災能力以及救災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研究製定具體救助方案。
第二十五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協調物資儲備部門,通過救災物資緊急調運聯動機製,按照規定時限將自然災害救助物資運送到災區。
第二十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體製中市、區共同承擔項目資金配套比例保障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並按照規定時限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劃撥到災區
第二十七條 市、區救助款物信息按照中央和省的規定在本級資金管理平台、部門門戶網站或本地規定的其它媒介平台公開(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公開內容包括: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等。
第六章 救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救助款物使用監督檢查製度,並按規定加強對救助款物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救助款物使用單位應當接受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救助款物實行專賬管理,專項核算,並實行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責任追究機製。申請人和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區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得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部門出台新救助標準後,按新標準執行。《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民〔2015〕200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