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應急管理局,廣州空港經濟區安全監管局:
為規範應急救援補償工作,健全應急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補償機製,我局製定了廣州市應急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補償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廣州市應急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抗災救災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應急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補償機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民政部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救援補償,是指對應急救援隊伍參加自然災害類、生產安全類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災害事故)處置所產生費用的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災害事故處置的補償。對於跨區域支援本市應急處置的救援隊伍,參照本辦法進行補償。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應急救援隊伍包括企業、社會組織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與災害事故發生地政府相關部門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補償;協議範圍之外的應急救援補償,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應急救援補償以彌補應急救援成本為目的,僅補償應急救援隊伍與救援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麵的損失和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災害事故處置的補償費用,法律規定由災害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的,從其規定。災害事故責任單位無能力承擔的或災害事故責任單位無法確定的或無災害事故責任單位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第八條 應急救援補償內容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災害事故處置過程中所產生的設備裝備及物資損耗、誤工費、誤餐費、住宿費等費用。
(一)應急救援隊伍自有設備裝備及物資的損耗折舊補償,按照折餘價值的3%—5%計算,折舊年限按照10年計算,使用超過10年的,折餘價值按照原值的10%計算;不適合根據折舊標準計算損耗的,按照市場租賃標準計算。應急救援隊伍租賃的設備裝備及物資,以實際租賃價格為準。一次性使用的設備裝備及物資,按照市場購置價值計算。
(二)應急救援人員的誤工補償以事發上年度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廣州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日標準為基數,救援隊員每日誤工補償按此基數上浮30%—50%,救援隊伍負責人(隊長、副隊長)及管理人員每日誤工補償按此基數上浮50%—70%。誤工每日以8小時計算,不足4小時按半日計算,4—8小時按1日計算。誤餐費和連續救援需住宿的,按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誤餐費、差旅費標準支付。
(三)因救援產生的油料、藥劑和其他耗材物資補償費用,按照實際采購價值計算,非采購材料參照市場價格計算。
第九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發出調用指令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應急救援隊伍填寫《廣州市救援力量應急救援補償費用申請表》(見附件),列明補償明細。
第十條 較大及以上級別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補償,由事發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救援補償費用申請表並出具初審意見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委托專家評估論證通過後,督促災害事故責任單位支付補償費用;災害事故責任單位無能力承擔的或災害事故責任單位無法確定或無災害事故責任單位的,按動用市本級預備費程序報批。一般級別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由區應急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參照此流程執行。評估專家人數不少於3人,原則上為單數。
第十一條 專家評估論證得出的應急救援補償數額與應急救援隊伍申請數額不一致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召集救援隊伍和專家代表進行複核、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召開專家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由政府補償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不實申報及套取應急救援補償費用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由財政資金支付的應急救援補償費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廣州市救援力量應急救援補償費用申請表
附件
廣州市救援力量應急救援補償費用申請表
注:各區應急管理局使用該表時可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