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應急規字〔2020〕4號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適用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範圍,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組建自救響應快速、互救精準協調的應急救援隊伍,打造樂於公益服務的社會應急救援誌願隊伍,以有效應對自然災害、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廣州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範》(穗安辦〔2015〕14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範圍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社會誌願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救援隊伍,是指轄區內具備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條件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組建並與區應急管理部門簽約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伍,以及由社會團體組建並與區應急管理部門簽訂協議的社會誌願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總體目標是:
(一)快速響應,迅速控製危險源,有效防止事態擴大;
(二)有效救援,搶救受害人員,及時指導群眾防護和疏散,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
(三)協助搶險,為專業救援力量在人員、技術、裝備、器材、物資等方麵提供有針對性的幫助;
(四)充分發揮社會應急救援資源的力量,實現“無急可應、有急能應、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創安全”。
第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遵循“政府牽頭、企業運作、社會參與、統一管理”的原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伍所在單位負責隊伍建設和日常管理;社會誌願應急救援隊伍所在社會團體負責隊伍建設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選取條件根據隊伍屬性分為三種類型,如有參與國家、省、市相關救援工作經驗、獲得榮譽的擇優選擇:
(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結合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選擇事故發生情況較多、影響較廣的行業領域,選擇設備配備齊備、隊員業務水平較高、綜合距離較近的隊伍。
(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伍:配有與自然災害救援工作相關的高科技救援設備。
(三)社會誌願應急救援隊伍:具備一定救援工作經驗豐富,應急救援人才儲備較多。
第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組建程序為:
(一)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全區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情況選擇具有一定資質、救援力量的企業、社會團體進行走訪、調研,初步整理擬組建隊伍名單;
(二)區應急管理部門經集體審議,決定隊伍組建名單;
(三)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協議有效期一般為三年。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該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物資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應急救援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證照齊全;
(二)具備有一般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裝備、器材、物資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裝備、器材、物資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行業相關規定,特種設備應當經法定檢驗合格。
第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後,應當確定隊伍負責人,明確聯係人和聯係方式,並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曆或中級以上職稱,並具有從事相關領域應急救援的工作經曆,搶險隊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應急救援理論和實操培訓,具備一定的應急救援技能。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救援任務和相關技術要求,科學配置人員,每支隊伍的人員不應少於10人。
第三章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第十三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簽約的應急救援隊伍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製度;
(二)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自覺參加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加強應急裝備、器材和物資的維護保養,保證性能良好;
(五)根據區應急管理部門的調派,參與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伍應該加強日常管理:
(一)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製定值班值守、應急處置、教育學習、培訓演練、內務管理、裝備管理、考核等管理製度,建立訓練和演練、事故救援評估、隱患排查情況等各種檔案資料,不斷提高隊伍自身內部管理水平;
(二)及時調整、補充隊員,並保持應急救援隊伍基本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三)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工作。
第十六條 社會誌願應急救援隊伍應該加強日常管理:
(一)應當製定日常管理、培訓學習、年度考核等管理製度,完善誌願者隊伍檔案資料,不斷提高隊伍自身內部管理水平;
(二)及時調整、補充隊員,並保持應急救援隊伍基本穩定,確保應急救援力量;
(三)保持通信暢通,確保集結準時、迅速、齊裝滿員。
第四章 應急救援裝備管理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更新和補充相關裝備。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應急救援裝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裝備狀況良好,運行正常,能夠隨時投入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在每年12月中旬將主要應急救援設備名稱、型號、用途、數量等有關情況報區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當給予社會誌願應急救援隊伍支持和幫助,並免費為其提供區內訓練場地用於日常訓練和演習。
第五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人員的工資福利由應急救援隊伍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對與區應急管理部門簽訂協議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新組建的應急救援單位一次性15萬元籌建費,用於購買應急裝備、器材配材等與應急隊伍建設相關的裝備器材。另每年撥付應急救援單位工作經費8萬元,主要用於應急救援隊伍的工作經費,包括教育培訓、演練、器材維護保養以及搶險隊員意外保險費用(簽約應急救援單位必須為每名隊員投保,保額在150萬元以上)、裝備器材的補充等。不得列支與應急隊伍建設無關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對與區應急管理部門簽訂協議的社會誌願應急救援隊伍,區應急管理部門每年給予應急救援隊10萬元工作經費,主要用於應急救援隊伍的工作經費,包括日常的教育培訓、演練、器材維護保養以及隊員意外保險費用(簽約應急救援單位必須為每名隊員投保,保額在150萬元以上)等。不得列支與應急隊伍建設無關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籌建費以及工作經費納入區應急管理部門預算中,采取直接撥付給應急救援單位的方式,應急救援單位應當向撥付單位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十五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應急救援單位的籌建費和每年的工作經費,由區財政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共同監管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單位應當對籌建費及工作經費進行獨立核算,並且提高資金使用的績效,在下一年度的2月份,向區應急局管理部門提交上一年度資金獨立核算的賬冊複印件、記賬憑證(含支出發票、合同等支出材料)複印件。接受區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果上一年度籌建費和工作經費結餘款超過工作經費標準的50%(含本數),則停撥當年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政府部門調派在應急救援單位外開展應急救援,在救援過程中設備物資的損耗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
第六章 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職能、事故災害情況,每年年初製定培訓工作計劃,對隊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急救援預案;
(三)應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自救、互救知識;
(五)應急裝備、工具操作規程;
(六)異常情況的鑒別和緊急處置方法;
(七)應急通信聯絡方法;
(八)應急救援案例。
第三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製度,根據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每月組織訓練、每季度參加區應急管理部門聯合訓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每年參加區應急管理部門聯合演練。演練結束後要及時總結評估,針對發現的問題修訂預案和完善應急措施。
第七章 應急值守與救援
第三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設立值班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
第三十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值班人員接到應急救援指令後,應當記錄事故類別、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並立即向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應急救援指令後,應當立即調動應急救援人員及裝備,第一時間到達救援現場。
第三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抵達現場後,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報告,服從現場指揮。接受應急救援任務後應當及時確定方案,按照有關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報告救援進展情況。
第三十五條 現場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清點人員、設備。經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撤離現場。
第三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及時總結和分析每次應急救援行動情況,必要時組織對應急救援程序、措施等進行評估並加以改進。
第八章 獎罰
第三十七條 對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因參加應急救援行動受傷、致殘或犧牲的救援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對應急救援單位未做好應急救援隊伍日常管理,未落實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保障,未按要求進行訓練演練,導致應急救援行動延遲、應急處置失當或事態擴大的;或不服從調動,不配合應急救援行動,貽誤搶險救援時機的,由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應急救援單位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如應急救援單位拒不改正的,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單方麵解除協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穗埔安監規字〔2018〕5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屆滿或者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