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規字〔2019〕8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委組織部,市相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2月10日
(聯係人:劉峰,聯係電話:83525790)
廣州市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優化我市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吸引集聚博士後青年創新人才,構築全球創新人才戰略高地,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製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0號)、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關於印發〈關於加快新時代博士和博士後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的通知》(粵組通〔2017〕46號,以下簡稱粵組通〔2017〕46號文)、《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廣聚英才計劃”的意見》(穗字〔2019〕9號)、市委組織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廣州市貫徹落實《關於加快新時代博士和博士後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組通〔2019〕42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單位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簡稱分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後人員的招收、培養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屬單位包括:
1.市屬(含區屬)事業單位;
2.在廣州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社會組織;
3.在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登記注冊並在廣州市納稅的非公有製企業。
本辦法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後人員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後人員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創新實踐基地是指經批準可以通過流動站招收博士後人員的企業、科研型事業單位和科技孵化器等單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後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以下職責:製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博士後工作政策文件;組織市屬單位申報設立流動站、工作站、分站,組織開展市級創新實踐基地評選,對設站(基地)單位博士後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核發設站(基地)單位和博士後人員資助經費等。
第四條 各設站(基地)單位應建立或明確相應的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製定本單位博士後管理規定,負責本單位博士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的設立
第五條 市屬單位申請設立流動站、工作站、分站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博士後管理部門有關通知要求組織申報。申報和審批程序按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博士後工作部署,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市級創新實踐基地評選工作。
市屬單位申請設立市級創新實踐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未設立工作站、分站。
2.有專門的研發機構和較高水平的研發隊伍。
3.近5年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開展創新理論和技術的科研項目。
4.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傾斜:建有市級以上研發或技術中心等科研創新平台,承擔國家、省重點項目,近五年獲市以上科技獎勵的單位;符合廣州產業發展要求和布局,屬於重點創新項目、重點支持產業領域的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與流動站合作成功招收博士後的單位。
第七條 市級創新實踐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設立:
1.申報單位填報相關申報材料,上報主管部門(非公有製企業和社會組織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報所在區博士後管理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評審。
3.專家評審結果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並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已獲批設立的廣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第一批至第六批)通過“廣州市高層次人才管理係統”辦理備查手續後,納入本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管理。
第四章 博士後人員的招收、管理和服務
第九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博士學位(獲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應在35周歲以下。嚴格控製在職人員比例。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條 設站(基地)單位招收博士後人員,應組織專家對其科研能力、學術水平、科研成果進行評議,並對其個人品質、職業道德進行考察。
博士後人員進站辦理程序為:“個人申請——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初審——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預審——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辦理手續”。進站手續辦結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查。
第十一條 工作站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人員,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人員的工作站除外。博士後站設立後原則上應有博士後人員在站,空站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鼓勵創新實踐基地委托流動站招收、培養博士後人員,與流動站開展產學研合作和博士後人才培養。流動站應向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做好確定研究項目、博士後人員招收等相關工作。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負責博士後人員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與博士後人員簽訂工作協議或勞動合同,明確在站期間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製定博士後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對在站博士後人員開展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對企業博士後人員的考核評價機製,應更加注重獲得專利、發明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能力。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培養的博士後人員由聯合培養單位共同負責考核。流動站博士後合作導師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站博士後合作導師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設站(基地)單位根據研究項目需要,在2—4年內靈活確定博士後人員在站時間。對進站後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博士後人員,經設站(基地)單位同意,可根據項目期限和承擔任務調整在站時間。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總期限不得超過6年。規範博士後人員掛職鍛煉,博士後人員在設站(基地)單位全職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按照“個人申請——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初審——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預審——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辦理手續”的程序辦理出站手續。設站(基地)單位辦結出站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查。
第十五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享受設站(基地)單位職工待遇,計算工作年限。設站(基地)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博士後人員繳納社會保險。事業單位性質的設站(基地)單位所招收的博士後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製度,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進站前未開展職稱評定的博士後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中級職稱。在站博士後可按相關規定申報評審副高級以上職稱。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可作為在站或出站後評定職稱的依據。出站博士後在教學、科研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經用人單位考核成績優秀的,可按有關規定認定為副高級或正高級職稱。
第十七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站(基地)單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後須予以退站:
(一)進站半年後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五)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六)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九)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十)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博士後人員退站按照“個人申請——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初審——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預審——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辦理手續”的程序辦理。設站(基地)單位辦結退站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查。退站博士後人員不享受期滿出站博士後的相關待遇。
第五章 學術交流和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市、區博士後管理部門、設站(基地)單位、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博士後政策宣傳、人才項目推介、學術交流聯誼、科研成果轉化等活動。
各區博士後管理部門、設站(基地)單位應積極參加和組織政策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建設業務水平高、服務意識強的博士後管理工作隊伍。
第十九條 鼓勵博士後設站數量較多、博士後人員集中的區或行業建立博士後公共實驗室(研究中心),推動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應用推廣。
第六章 經費資助(補助)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財政安排用於補助博士後人員的專項經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市屬單位設立的博士後培養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後人員予以經費資助(補助)。
(一)科研項目資助
博士後人員在站(基地)期間,市財政一次性資助每名博士後科研項目經費20萬元。本項資助適用於粵組通〔2017〕46號文印發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進站的博士後人員。
(二)生活補貼
1.對市屬單位設立的工作站、分站、創新實踐基地的在站博士後,市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8萬元生活補貼,資助期限為2年。對市屬單位設立的流動站的在站博士後,在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資助15萬元生活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每人每年8萬元配套資助,資助期限為2年。本項資助適用於粵組通〔2017〕46號文印發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進站的博士後人員。
對下列在站博士後人員,市財政不予以生活補貼:(1)在職人員到設站(基地)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的;(2)已入職設站(基地)單位超過一年的博士,脫產或辭職後又進原單位(含集團內部、隸屬單位)開展博士後研究的。
2.麵向業內公認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進國(境)外博士畢業生到市屬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按粵組通〔2017〕46號文第5條相關規定向省申請每年30萬元生活補貼,資助期限為2年,不重複享受我市生活補貼。未能享受省生活補貼的,可按本款第1點申請我市生活補貼。
(三)安家費
1.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後1年內到市屬企事業單位全職工作、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期滿出站後1年內在我市自主創業的,由市財政予以30萬元安家費,分兩期發放。每名博士後隻可享受1次我市安家費。享受我市安家費資助的博士後不再享受粵組通〔2017〕46號文第6條生活補貼資助。本項資助適用於粵組通〔2017〕46號文印發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來(留)穗工作的博士後。
2.自粵組通〔2017〕46號文印發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文件印發之日期間,已獲得市級財政其他項目安家費、住房補貼等同類資助的博士後,如獲資助總額低於本項目安家費標準,可申請補差額。
3.對下列出站博士後人員,市財政不予以安家費補助:
(1)進站前已在市屬單位工作超過1年,在本辦法印發之日後進入市屬單位設立的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創新實踐基地開展博士後研究的人員。
(2)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除外)。
(3)在本文件印發之日後已獲得市級財政其他項目安家費、住房補貼等同類資助的。
4. 麵向業內公認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進國(境)外博士畢業生來穗從事博士後工作,出站後留在市屬企事業單位全職工作或自主創業的,按粵組通〔2017〕46號文第5條相關規定向省申請住房補貼40萬元,不重複享受我市安家費待遇。未能享受省住房補貼的,可按本款第1點申請我市安家費。
(四)新設站(基地)資助
對粵組通〔2017〕46號文印發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新設立的市屬單位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創新實踐基地,市財政分別予以100萬元、100萬元、70萬元、30萬元建站資助。創新實踐基地經批準設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應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五)日常經費資助
對年度新招收5名以下博士後(含5名)的設站(基地)單位,市財政予以日常經費資助3萬元;對年度新招收6名以上博士後的設站(基地)單位,市財政予以日常經費資助5萬元。下設分站的區域性工作站,以分站為申報單位。
(六)國際培養資助
在站博士後人員可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意見》(穗字〔2016〕1號)的相關規定,申請博士後國際培養資助,資助金額最高每人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鼓勵博士後人員申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計劃、廣東省博士後人才引進計劃海外青年博士後引進項目、廣東省青年優秀科研人才國際培養計劃博士後項目等。獲得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且未滿40周歲的出站留(來)穗博士後,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廣州市青年後備人才”並享受相應服務保障待遇。
第七章 經費申請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費申請
(一)博士後人員科研項目資助、生活補貼、安家費、國際培養資助
博士後人員通過“廣州市高層次人才管理係統”提出申請,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非公有製企業和社會組織按屬地原則報所在區博士後管理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將經費發放至申請人所在設站(基地)單位的銀行賬戶(安家費發放至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二)新設站(基地)資助
設站(基地)單位通過“廣州市高層次人才管理係統”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非公有製企業和社會組織按屬地原則報所在區博士後管理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將經費發放至申請單位銀行賬戶。
(三)日常經費資助
設站(基地)單位通過“廣州市高層次人才管理係統”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非公有製企業和社會組織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報所在區博士後管理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將經費發放至申請單位銀行賬戶。
(四)申請時間
1.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和生活補貼申請:博士後人員開題通過後,可申請科研項目資助和第一期生活補貼;中期考核合格後,可申請第二期生活補貼。
2.博士後安家費申請:博士後人員在市屬單位履行合同、協議(含試用期)或在我市自主創業滿1年後可申請第一期安家費(15萬元),隔一年申請第二期安家費(15萬元)。限於在市屬單位工作期間或在我市自主創業期間申請。原則上出站後5年內發放完畢。
3.新設站(基地)資助申請:獲批設立的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後人員進站(基地)從事科研工作半年後,可申請新設站(基地)資助。
4.日常經費資助申請:設站(基地)單位每年6月底前集中申報上一年度的日常經費資助。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用途
(一)新設站(基地)單位資助、日常經費資助、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由設站(基地)單位管理使用,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其中,日常經費資助可用於招收博士後需繳付的管理費用、組織博士後考核費用、業務培訓、赴外招聘等支出。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主要用於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科研項目支出,用途包括:科研設備采購、科研會議、科研人員聘用、科研場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費用、差旅費等,項目完成後1個月內,設站(基地)單位應按協議將經費使用情況和科研項目總結報相關主管部門。
(二)博士後生活補貼、安家費由申請資助的博士後人員支配使用。
(三)國際培養資助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往返交通費、國(境)外培訓費、研究資料或材料費、食宿補助等。
第二十五條 經費的管理監督
(一)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設站(基地)單位要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合理使用資金,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費使用手續按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三)博士後人員退站或因故未完成博士後國際培養計劃的,由其所在設站(基地)單位分別對科研項目資助、國際培養資助作出經費結算,報主管部門核批並抄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結餘資金上繳市財政;已領取生活補貼的,按在站時間將相應資助經費退回市財政。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適時對項目經費進行審計並就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五)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對違反黨紀政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一經發現即取消該項目資助,並將失信信息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已獲得資助(補助)的,相關部門有權追回。
(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評估工作
第二十六條 設站(基地)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評估。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製定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定期組織開展流動站、工作站、分站評估。評估工作一般3年開展一次,對管理不善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創新實踐基地評估參照工作站執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評估結果擇優推薦申報設立工作站;對管理不善的創新實踐基地,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資格。
第二十七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根據博士後工作評估指標體係,建立日常管理和檢查製度、信息收集和歸檔製度,定期對博士後工作進行檢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後工作信息資料。對在評估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不斷加強和完善自身建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博士後相關業務申報材料清單
一、廣州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申報材料
(一)近5年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協議及研究成果相關材料。
(二)與申報專業一致的專職研發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廣州市核發的無需提交)。
(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為高新技術企業須提交)。
(四)近2年企業經營情況證明材料(企業單位須提交)。
(五)近5年參與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及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佐證材料。
(六)招收博士後情況(如已招收博士後須提交)。
二、博士後專項經費申報材料
(一)科研項目資助申請
1.《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備案證明》。
2.進站時未獲得博士學位證書的,須補充提交博士學位證書。持港澳台、境外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相關鑒定材料。
3.開題通過佐證材料。
(二)生活補貼申請
1.《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備案證明》。
2.進站時未獲得博士學位證書的,須補充提交博士學位證書。持港澳台、境外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相關鑒定材料。
3.開題通過佐證材料(第一期申請須提供)。
4.中期考核佐證材料(第二期申請須提供)。
(三)安家費申請
1.境內博士後人員:
(1)中國博士後網出站備案證明。
(2)聘用協議/勞動合同/增人卡(用工關係應為全職;提交“增人卡”的,須同時提交與市屬事業單位簽訂的3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3)外籍及港澳台地區人員提供身份證明。
(4)博士後證書。
(5)獲市級財政其他項目安家費、住房補貼同類資助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
2. 境外博士後人員:
(1)博士後進修證明(外文證明須附翻譯件)。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港澳地區提交“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
(3)博士學位證書(持港澳台、境外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相關鑒定材料)。
(4)聘用協議/勞動合同/增人卡(用工關係應為全職;提交“增人卡”的須同時提交與市屬事業單位簽訂的3年以上聘用協議)。
(5)外籍及港澳台地區人員提供身份證明。
(6)獲市級財政其他項目安家費、住房補貼資助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
(四)新設站(基地)資助申請
1.獲批設站(基地)佐證材料。
2.進站博士後清單。
3.進站人員博士學位證書。
(五)日常經費資助申請
1.進站人員博士學位證書。
2.上一年度進站人員清單。
(六)國際培養資助申請
1.《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備案證明》。
2.廣州市博士後國際培養計劃協議。
3.國(境)外培養接待單位的邀請函。
4.擬使用開支範圍明細清單。
三、廣州市博士後站評估申報材料
(一)設站單位博士後管理規定(加蓋單位公章)
(二)近三年工作總結(加蓋單位公章)
四、廣州市博士後人員進、出站備查材料
(一)進站備查
1.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審核表。
2.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協議書。
3.《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備案證明》。
4.外籍及港澳台地區人員提供身份證明。
5.博士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持港澳台、境外證書的需同時提交相關鑒定材料)。
6.原單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勞動)關係證明/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與任何單位不存在人事(勞動)關係證明(申請人當前身份為無人事/勞動關係人員需提供)。
7.二次進站人員提交博士後證書。
(二)出站備查
1.中國博士後網出站備案證明。
2.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審批表。
五、廣州市博士後人員退站備查申報材料
(一)財政經費退回憑證
(二)博士後人員退站表
說明:
1.申報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分站,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2.以上項目均通過“廣州市高層次人才管理係統”申報,申請材料均要求原件彩色掃描上傳,無須提交紙質材料。
3.如遇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政策或要求調整,以上項目申報材料作相應調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