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管理辦法》結合功能性現代農業產業園的特點和黃埔區實際進行條文起草與製度設計。從結構上依次包括總則、資金使用、適用與要求、退出與引入、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附則等內容。
據悉,2021年12月,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批複同意黃埔區自籌資金建設廣州市黃埔區現代種業(農作物)產業園和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裝備與服務產業園兩個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為加快推進兩個產業園建設,規範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有必要製定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具體的管理辦法。
2021年,該區製定實施《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和《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細則》,規定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分別給予每個產業園1億元、5000萬元、3000萬元補助。
實施原則和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雖然是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但也提倡適度扶持,鼓勵公平的市場競爭和尊重市場規則。同時明確現代農業產業園的範圍、財政補助資金的來源、責任主體與實施主體以及產業園創建過程中各種建設項目的分類。
基於黃埔區目前的現代農業產業園都是功能性產業園的現實情況,《管理辦法》注重產業園創建過程中的同步扶持和扶優汰劣,將財政補助資金分期撥付,在首期補助資金(不超過補助資金總額的60%)撥付後一定時間進行中期評估,並根據中期評估的結果安排後期補助資金的額度。
《管理辦法》明確了區農業農村部門、區財政部門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職權,以及牽頭實施主體和實施主體接受與配合監管的要求。同時提出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專賬管理以及開支進度、招投標、政府采購等使用要求,以方便監管並避免財政補助資金被轉移或挪用。為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要求補助資金對企業的投入原則上要帶動3倍以上的社會資本投入(以園為單位)。
《管理辦法》明確,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建設樓堂館所、牌坊門樓、亭台樓閣、停車場、路燈、市政道路;不得用於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含農資、非農產品的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和債務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於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設內容(如農機購置補貼、高標準農田建設補貼、“四好農村路”建設等),以及其他與創建現代農業產業園無關的支出。
《管理辦法》加大科研類和公益類項目的扶持力度。據悉,目前黃埔區正在建設的兩個產業園都屬於功能性產業園,與特色產業園的區別主要在於功能性產業園對科技研發和科普展示要求更高,財政補助資金扶持科研項目和公益項目力度應更大。因此,《管理辦法》專門界定了科研類項目和公益類項目的特點和範圍,並規定科研類和公益類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全額資金補助。
明確退出和替補引入機製
《管理辦法》明確了產業園實施主體的退出和替補引入機製。在產業園的建設過程中,對實施主體主動申請退出或經過中期評估確認其不能繼續有效承擔實施項目的,將其從實施主體的範圍中剔除,並對出現的空缺鼓勵引入新的實施主體。通過實施主體的退出和替補引入機製,督促實施主體自覺高質量完成產業園建設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
黃埔區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製度設計主要是為了強化競爭、突出公平和優勝劣汰,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於扶持更具市場競爭力和生存能力的實施主體,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能,推動現代農業產業園持續穩健發展。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對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中期評估與績效管理,強化了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過程的全程監管和績效考核,力求避免產業園創建過程中的資金低效利用和短期行為。
同時,對實施主體違法違規使用資金行為的責任追究。《管理辦法》明確,對違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在項目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套取、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其實施主體資格,收回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完善問責機製,來督促實施主體嚴格按照資金使用方案和《管理辦法》合法合規使用財政補助資金。
(鍾飛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