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街(鎮):
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七項配套製度(試行)已經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2日
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
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區委、區政府成立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為完善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相關工作機製,加強對我區林長製工作的領導,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全麵推行林長製的意見》和省、市林長辦工作要求,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的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開展我區全麵推行林長製的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指導推進、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三條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是區委、區政府實施林長製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四條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委書記兼任,常務副組長由區長兼任,副組長由區委副書記以及負責林業和園林工作的區領導兼任。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林長辦),設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負責林業和園林工作的區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為協助區領導開展工作,加強日常聯絡溝通,設立區級林長助理和聯絡員,區級林長助理由區林長辦副主任、領導小組成員或街鎮林長兼任,聯絡員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林業和海洋資源管理處處室負責人兼任,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指導協助相關協調聯絡工作。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五條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推行林長製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統籌協調我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研究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督促檢查有關政策落實情況。
區林長辦承擔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確定事項的組織協調、督導落實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街鎮在推行林長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可報區林長製領導小組協調研究處理。
第七條 對各部門、街鎮林長製工作的考核和獎勵、重大責任追究事項,應報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研究議定。
第八條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協同配合、增強合力。
第四章 相關製度
第九條 建立區級林長會議製度,集體研究林長製重大問題。區級林長會議分為: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會議、區第一林長會議、區林長辦會議。
第十條 建立林長製信息公開製度,對信息的公開、通報、報送做出具體要求。根據具體內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時公開林長製信息,並堅持統一性、客觀性、全麵性、連續性等原則,保證信息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第十一條 建立林長製部門協作製度,區有關部門在林長製規劃統籌、信息共享、督查督導、聯合執法等方麵的協作。遵循“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有序、應對有力、務實高效”的原則,區有關部門積極主動發揮職能作用,強化統籌推進,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推進林長製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林長製工作督查製度,適用於區對各街鎮黨委、政府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林長製實施和林長履職等情況進行督查。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和日常督查。
第十三條 建立林長巡查製度,適用於區級林長的巡查工作。通過巡訪、調研、現場核查等方式,督促責任區域內各級黨委、政府落實保護發展主體責任,及時組織協調解決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四條 建立林長製工作考核辦法,區對各街鎮黨委、政府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確定總體考核辦法,具體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和評分標準,由區林長辦每年印發考核實施細則予以明確,並組織有關單位具體實施。考核內容包括保護發展目標考核、主要工作任務考核和社會公眾評價;考核程序包括街鎮級自查、區級核查、結果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街鎮級林長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區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林長會議製度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林長製工作信息交流,解決資源保護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辦、國辦和省市林長製工作要求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我區林長會議包括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會議、區第一林長會議、區林長辦會議。
第二章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會議
第三條 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會議由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或組長、常務副組長委托的副組長召集並主持。參加人員為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副組長、成員單位等。具體參會人員由召集人根據會議需要確定。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條 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麵推行林長製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對林長製的工作要求。
(二)研究議定我區林長製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項。
(三)聽取區級林長和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林長製工作情況彙報,研究存在問題,部署工作計劃。
(四)研究考核問責和表彰獎勵有關事項。
(五)研究經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副組長同意提交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會議方案由區林長辦負責擬訂,按程序報會議召集人審定。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可提出會議議題建議及相應列席單位,由區林長辦彙總整理後按程序報請區林長製領導小組領導確定。
第六條 會議議題由牽頭辦理單位主要負責同誌作彙報。與議題有直接關係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列席會議,不能出席會議的,須按有關規定請假。
第七條 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形成紀要,由區林長辦會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審批印發。會議決定事項由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向區林長辦報備。涉及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報告。
第三章 區第一林長會議
第八條 區第一林長會議由區第一林長,區林長或區第一林長、區林長委托的區副林長召集並主持。參加人員為區級林長(包括區第一林長、區林長、區副林長)、各街(鎮)級林長、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等。具體參會人員由召集人根據會議需要確定。
第九條 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麵推行林長製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市的工作要求。
(二)聽取街(鎮)級林長工作述職。
(三)總結我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情況,部署林長製重點工作計劃。
(四)協調解決我區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處理部門之間、街鎮之間林長製工作中的重大爭議。
(五)研究經區級林長同意提交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區第一林長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如有必要,經區第一林長或區林長同意,可適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會議方案由區林長辦負責擬訂,按程序報會議召集人審定。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形成紀要,按程序審批印發。會議確定或部署的事項,各成員單位、街鎮必須嚴格執行,並將落實情況向區林長辦報備。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相關區級林長報告。
第四章 區林長辦會議
第十二條 區林長辦會議由區林長辦主任或其委托的同誌召集並主持。具體參加人員由召集人根據會議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 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究貫徹落實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會議、區第一林長會議精神的舉措。
(二)研究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相關決策部署的舉措。
(三)研究需提交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事項。
(四)協調處理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五)通報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進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見。
(六)研究經區林長辦主任同意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十四條 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形成紀要,由區林長辦主任審定後印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製度由區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林長製信息公開製度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林長製工作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根據中辦、國辦和省市推行林長製工作要求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區林長辦負責統籌全區林長製信息公開、信息通報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開
第三條 信息公開應堅持統一性、客觀性、全麵性、連續性等原則,保證信息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第四條 信息公開對象為社會公眾,公開內容主要包括林長名單、林長職責、責任區域、資源概況、保護發展目標、監督電話等;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年度保護發展情況;有關規章製度和技術要求等;重要問題處置情況;以及根據相關規定需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信息應根據具體內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時公開。公開方式主要包括主流媒體、工作網站、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微信公眾平台、公示牌、新聞發布會、通報、公告,以及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六條 按照“誰公開、誰把關”的原則,嚴格保密紀律,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和信息安全規定,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三章信息報送
第七條 信息報送類型分日常信息報送和信息專報。日常信息主要為林長製工作落實情況、重大事件處理情況及其他需報送區林長辦或上級部門的工作信息。專報信息主要為需要呈報區委、區政府或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重要工作信息。
第八條日常信息報送內容主要包括:
(一)林長製工作推進情況,包括上級部門有關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落實情況;區領導交辦事項落實情況;區三級林長組織開展林長製工作情況;重要工作進展,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督辦事項的處理進度和整改情況,林長製相關工作簡報及政務信息等。
(二)工作經驗,各街鎮結合行政管轄範圍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分布情況及特性,報送內容包括資源保護發展和林長製工作中湧現的新思路、新舉措、典型做法、創新亮點等。
(三)重大事件處置情況,包括重大突發性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問題及協調處理情況,新聞媒體、網絡反映的熱點輿情及應對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報送區林長辦或上級部門的工作信息。
第九條 專報信息報送內容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或區第一林長、區林長、區副林長和區級林長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林長製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突發事件,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問題,或媒體反映的涉及林長製工作的重大輿情。
(三)其他專報事項。
第十條 信息報送要求:
(一)各街鎮林管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信息報送收集,相關信息統計彙總後,及時報送區林長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徑向區林長辦報送。
(二)日常信息報送實行月報製,需要時根據區林長辦要求隨時報送。
(三)信息專報為不定期報送,實行一事一報、特事特報,根據信息時效性隨時發生、隨時報送。
(四)信息一般通過粵政易平台、區協同辦公平台和政務郵箱報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規定執行。
(五)信息報送工作遵循及時高效、準確精煉、真實可靠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區林長辦負責全區林長製工作有關信息的彙總審核,經整理篩選後,以信息簡報或信息專報的形式,報送區有關領導,印發區相關單位、區三級林長,並抄送市林長辦。
第四章信息通報
第十二條信息通報範圍包括區、街(鎮)、村(社區)三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領導,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其他有關部門等。
第十三條信息通報內容主要包括各街鎮、村社及責任單位落實林長製作情況,林長巡查動態,年度目標完成和重點工作推進情況,重點督查、督辦事項的處理進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的重大突發應急事件處置,獎勵表彰、通報批評和責任追究等。
第十四條 信息通報方式可采取會議、文件、簡報、媒體、網絡等方式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區級林長製信息通報原則上兩個月一次,重要的工作調整、階段性進展以及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適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息通報中涉及的突出問題、督辦事項和整改要求,責任單位必須按時完成相關整改處置工作,並及時反饋信息給通報單位。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區林長辦應不定期抽查信息,針對信息及時性和準確性定期通報各地各單位信息報送情況,揚優補劣。
第十八條 對無故不提供、拖延提供或長期不更新林長製信息資料,違規使用林長製信息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的,區林長辦將進行通報,並向區級林長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本製度由區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林長製部門協作製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部門間的聯係溝通和協調配合,保障林長製工作取得實效,根據國家、省、市林長製工作要求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區有關部門在林長製規劃統籌、信息共享、督查督導、聯合執法等方麵的協作。
第三條 按照“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有序、應對有力、務實高效”的原則,建立規範有序、運行高效的部門協作機製。
第四條區林長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區林長製各項工作,協助區各有關部門加強協調聯動,將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區有關部門在明確職責分工的基礎上,積極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區實際情況製定推行林長製相關專項工作方案,加強配合聯動,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達到預期成效,共同推進林長製工作。
第五條及時共享和交流林長製工作相關信息,主要是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過程中涉及的基礎與業務信息,包括資源調查監測、登記確權、保護修複、災害防控、執法整治、建設管理等方麵的信息資源。
第六條區林長辦根據工作需要申請使用林長製相關信息資源,相關部門應按要求及時無償共享。涉及國家保密和信息安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七條 區林長辦可根據各街鎮不同階段的工作重點,組織區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聯合督查。區林長辦應及時將督查結果和發現的問題交辦給相關街鎮,並抄送區有關部門。各街鎮按時限要求將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報區林長辦及相關部門。
第八條區林長辦可根據資源保護發展情況及相關舉報投訴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林業、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可能遭受嚴重破壞的地區進行聯合執法,嚴厲打擊涉林違法行為,維護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安全。
第九條 在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會議、區第一林長會議、區林長辦會議等相關區級會議上,區有關協作部門按要求彙報履職情況, 總結工作成效與經驗,提出問題與工作建議,並及時向區林長辦報送相關工作總結。
第十條 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各協作部門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區委組織部:負責將林長製工作納入區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為推動林長製工作運行提供組織保障,審核林長製考核指標體係和有關績效評價製度。
2.區委宣傳部:負責林長製工作機製、運行模式、建設成效及成功經驗進行總結和宣傳報道,引導社會輿論。
3.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統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基礎設施等重大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等工作。
4.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推進區智慧林長綜合管理平台建立。
5.區公安分局:負責偵辦破壞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刑事案件。在法定職責內對森林防火工作予以支持、配合,營造共建共治共享林區社會治理格局。
6.區民政局:負責指導各街(鎮)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督促落實本轄區內涉林業園林綠化違建墓地整治、殯葬服務場所森林防火工作。
7.區司法局:依法辦理以區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涉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行政複議案件,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辦理區政府涉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應訴案件。
8.區財政局:落實區林長製工作所需經費,保障造林綠化、森林撫育管理、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應由區財政承擔的資金,並監督資金使用。
9.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承擔全麵推行林長製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指導林業重點生態項目規劃編製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生態區域的森林、濕地保護與發展,負責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等生態恢複工作,協調保障林業生態建設用地,受理林地林木等自然資源資產的統一確權登記及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負責指導發展林下經濟。指導開展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林地林木流轉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10.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組織協調落實國道區道、快高速公路等普通幹線公路用地範圍內綠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防護綠地的林帶建設。負責優化城鄉公園體係、公園管理建設,古樹名木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轄區園林綠化生態建設;負責園林綠化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工程質量檢查。負責實施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普法宣傳。
11.區水務局:負責組織區管河道確權範圍內宜林地段的造林綠化、防護林建設;組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推進碧道建設。
12.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林地林木流轉(通過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交易)。
13.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協助森林旅遊發展規劃,豐富森林旅遊文化內涵,推廣森林旅遊產品線路,加強森林旅遊公益宣傳,拓展森林旅遊發展空間。
14.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區森林火災防治工作,承擔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統籌指導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15.區審計局:負責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將林長製考核結果作為離任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16.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配合各街鎮對違法侵占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進行違規建設的建(構)築物進行清理拆除。
17.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負責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黃埔區涉林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負責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18.團區委:負責組織協調團員青年、青年誌願者參與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協助開展林長製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區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林長製工作督查製度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林長製督查工作,根據中辦、國辦和省市林長製工作要求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區各級黨委、政府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保護發展、林長製實施和林長履職等情況進行督查。
第三條 督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全麵深入、實事求是、 強化整改的原則。
第四條督查工作在區林長製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區第一林長負總責,區級林長分區域負責,區林長辦負責組織協調,區林長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職能相關單位協同參與。必要時可商請區委、區政府督查室有關人員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督查。
第五條督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全麵推行林長製決策部署和省、市和區有關工作要求的傳達學習、工作部署、宣傳動員等情況。
(二)林長製組織體係建設情況。區三級林長體係建立情況,各職能部門分工與責任落實情況,林長辦設置及工作人員落實情況,區“一長三員”的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源頭網格化管護架構工作人員落實情況,以及工作經費保障情況等。
(三)林長製工作機製建設情況。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製定情況,工作目標設定和主要任務細化情況;林長會議、信息公開、部門協作、工作督查、林長巡查、工作考核等製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林長履職盡責情況。林長對責任區域內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考核監督,以及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情況。
(五)林長製任務實施情況。森林資源保護、高質量開展國土綠化和森林資源生態修複、森林資源監測監管和災害防控、森林資源領域改革、城鄉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基層基礎建設等主要任務落實情況,林長製改革創新情況。
(六)特定事項或任務完成情況。區級林長會議決策部署和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區級林長批辦事項落實情況;上級部門專項檢查、暗訪督查等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群眾投訴舉報、媒體曝光以及社會重點關切等突出問題的辦理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六條根據工作需要,督查可采取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和日常督查等形式,以明察暗訪或第三方督查的方式開展。
(一)綜合督查。綜合督查是對林長製工作的全麵性督查,督查事項涵蓋全部督查內容。綜合督查由區級林長分區域負責, 區林長辦協調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
(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是對林長製工作的專門性督查,根據中央、省、市、區領導批示指示重點工作任務專項開展,督查內容主要針對特定事項或專項任務落實情況。專項督查由區林長辦具體組織實施。
(三)日常督查。日常督查是對林長製工作的日常性督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主要針對常態化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日常督查由區林長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督查程序:
(一)督查準備。根據督查內容及工作需要製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向被督查對象發送督查通知書(采取暗訪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項、時限及要求等。通過聽取彙報、查閱資料、實地核實、聽取公眾意見等方式開展督查。
(三)形成報告。督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形成督查報告,報送區林長辦備案。
(四)情況反饋。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督查主體在督查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被督查對象下達督查意見書。
(五)整改落實。被督查對象按照督查意見書要求,製定整改方案,並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整改情況。督查主體視情況開展“回頭看”,對被督查對象履職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況,將采取通報批評、警示約談等措施,督促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六)資料歸檔。督查工作完成後,要及時做好相關資料整理歸檔。歸檔資料包括督查工作方案、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查報告、督查意見書等。
日常督查可根據工作需要,視情節簡化程序。
第八條督查應嚴格遵守回避、保密規定和八項規定等製度。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九條 區林長辦適時對督查、整改情況進行彙總。督查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林長製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本製度由區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林長巡查製度
(試行)
第一條 根據《廣州區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為加強和規範林長巡查工作,進一步落實區各級林長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責任,推動林長履職盡責,確保林長製工作取得實效,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區、鎮(街)、村(社區)級林長巡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巡查,是指通過巡訪、查看、調研、督查等方式,督促責任區域內各級林長落實保護發展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責任,及時發現並協調解決資源保護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四條 區三級林長作為責任區域內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的責任主體,是巡查工作第一責任人。對責任區域內林地、綠地、自然保護地、濕地、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等資源保護發展工作開展巡查。
第五條 各級林長巡林工作可結合河長製巡查工作,根據森林資源與河、湖分布,統籌考慮、合理設計巡查路線,形成“林河聯動"機製,進一步提升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係統治理水平和巡查工作效率。
第六條 區第一林長、區林長、區副林長以及區級林長巡查每半年不少於1次,每年不少於1次林河聯動巡查;鎮(街)級林長巡查每月不少於1次,每季度不少於1次林河聯動巡查;村( 社區)級林長巡查每周不少於1次,每月不少於1次林河聯動巡查。村( 社區)無河長巡查責任片區的,無需開展林河聯動巡查。各級林長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巡查次數。
第七條 巡查範圍包括職責範圍內所有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突出林地、綠地、自然保護地、濕地、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等重點領域和重要時間節點,做好森林督查、森林防火、林木病蟲害防治、突發事件、重大活動環境服務保障等專項巡查工作,及時發現並解決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中的問題。
第八條 區第一林長、區林長、區副林長巡查主要是檢查各街鎮和區林長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林長製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 委、省政府,區委、區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執行情況。
區級林長巡查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街(鎮)級林長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推行林長製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落實情況。
(二)責任區域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年度重點任務實施情況。
(三)區第一林長、區林長批示指示街(鎮)級林長落實情況。
(四)之前督導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公眾投訴舉報、下級林長上報的重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
(六)其他涉及區林地、綠地、自然保護地、濕地、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等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區級林長巡查由區級林長提出,明確巡查時間、巡查區域、巡查重點及巡查參與部門等內容。區級林長助理製定巡查工作方案,並負責巡查相關組織工作。
第十條 區級林長巡查發現的問題,由街(鎮)級林長牽頭整改並書麵報告區級林長,抄送區林長製辦公室;區林長辦對區級林長巡查發現的問題實行台賬管理。區級林長助理和區林長辦要對相關責任單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整改到位。
第十一條 鎮(街道)級林長巡查主要是落實區級林長指示和林長製工作要求,協調解決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及存在問題,依據職責協調解決林長製工作中問題,檢查村(社區)級林長履職盡責情況。
第十二條 村(社區)級林長巡查的主要任務是對轄區範圍 內林業園林資源進行監管,及時發現問題,記錄整理並上報。
( 一)及時發現、製止並上報違法占用林地綠地、濫伐盜伐 林木樹木等破壞林業園林資源的行為;
( 二 )製止野外違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 時報告並協助撲救;
(三)保護轄區內林業園林服務標誌、標牌等公益性標誌設施;
(四 )及時發現並報告林地綠地內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影響樹木生長和林地綠地景觀的問題;
(五)及時發現並報告責任區內有害生物發生情況; ( 六)及時發現並報告責任區內古樹名木保護存在問題;
(七)及時發現並報告亂捕濫采野生動植物以及野生動物異 常死亡等情況。
第十三條 開展巡查可通過實地抽查檢查、召開座談會、參加責任區域會議、查閱檔案資料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按照目標任務開展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針對發現問題製定整改清單和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建立巡查問題整改台賬,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林長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納入林長製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林長製辦公室及時將巡查情況予以通報,並將結果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本製度由區林長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林長製工作考核辦法
(試行)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區級林長對街(鎮)級林長的考核,和對各街鎮黨政落實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情況的考核。街(鎮)級林長對村(社區)級林長的考核由街鎮結合實際情況製定。
二、考核原則
(一)堅持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相結合、全麵監督和重點任務相結合、日常檢查和年終考核相結合原則。
(二)根據各街鎮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稟賦和功能特點,實行差異化考核的原則。
(三)全麵準確、客觀公正反映林長製工作實際成效原則。
(四)發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 客觀公正、獎懲並舉,營造創先爭優的良好氛圍。
三、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指標考核、工作任務測評和公眾評價三個部分。
(一)指標完成情況。指標考核主要是根據廣州市“十四五”規劃綱要、廣州市林業和園林發展“十四五”規劃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方案》等確定的任務目標, 依據各街鎮資源稟賦特點,將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濕地保護率、森林火災受害率、林業園林有害生物成災率、城區公園綠地500米服務半徑覆蓋率等重要任務指標分年度分解落實到各街(鎮),納入林長製工作年度考核。
(二)林長製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工作任務測評包括全麵建立目標責任製、加強森林資源保護、高質量開展國土綠化和森林資源生態修複、加強森林資源監測監管和有害生物防控、加強森林防滅火、深化林業園林領域改革、加強城鄉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提升依法治林護綠水平、自然保護地體係構建、林長製信息化建設、保障措施、影響度等13項工作情況的考核評估。
(三)公眾評價情況。公眾評價主要是采取調查問卷等方式,重點調查公眾對所在街(鎮)林長製和林業園林綠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知曉度、參與度、滿意度、信心度和支持度。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區林長辦組織實施,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參加。每個年度組織開展考核,采取現場檢查、查閱台賬及檔案資料等方式進行。
五、考核程序
(一)製定考核方案。區林長辦根據國家和省、市、區明確的年度林長製工作任務,每年製訂考核方案,明確考核指標及權重、考核標準及評價分值、計分方法及時間安排等,報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同意後印發實施。
(二)組織自查自評。各街(鎮)每年對照林長職責和林長製年度工作任務於當年11月進行全麵自查和評分,並形成自查報告,於當年11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和佐證材料報區林長辦。
(三)開展核查評級。區林長辦根據考核評情況和年度督查情況,於次年1月底前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各街鎮集中開展實地核查,形成綜合考核結果建議稿報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考核綜合評分采取百分製,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次,分別為: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考核等次包含“一票否決”條件。若責任區域內發生1起重大林業園林、古樹名木資源破壞事件情形,考核結果不得評為優秀;若發生2起以上重大或者1起以上特大林業園林、古樹名木資源破壞事件情形,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考核過程中存在篡改、偽造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四)公布考核結果。由區全麵推行林長製工作領導小組公布考核結果。
六、考核結果應用
(一)考核結果納入區政府對各街(鎮)考核考評內容。
(二)考核結果報送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備案,作為各街(鎮)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對工作突出、成效明顯的,予以通報表彰;對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區級林長責成街(鎮)林長限期整改;對造成林業園林資源嚴重破壞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