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關於轉發文化和旅遊部“十三五”期間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粵文市〔2017〕104號)、《關於印發〈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辦〔2017〕25號)、《關於促進我市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實施意見》(穗府辦函〔2017〕223號)、《廣州市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行動方案(2016-2020年)》(穗府辦函〔2017〕27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遵守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的文化創意企業或機構(第八條第二款的影視公司不受此條約束)。若被扶持對象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三條【落戶獎勵】對新設立的企業或機構,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國家認定的文化名家、知名大師、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國外文化名人,以及“廣東特支計劃”文化人才(宣傳思想文化領軍人才、青年文化英才)設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創意項目,經認定,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四條【培育獎勵】對入駐經國家、省、市認定或本區重點建設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企業或機構,自租用辦公用房起3年內,按辦公用房麵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最高補貼50萬元。
對經認定的企業或機構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50%以上,當年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的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園區獎勵】對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培育或引進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文化創意企業或機構10家以上,且園區(基地)內文化創意產業年度營業收入總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同比正增長,當年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50萬元獎勵。上述園區(基地)培育或引進1家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文化創意產業總部企業,給予運營單位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鼓勵建設或升級改造舊廠房、舊物業成為工業設計園區,對建築麵積超過1萬平方米且工業設計企業或機構使用麵積超過50%的園區,經認定,當年給予該園區運營單位50萬元獎勵。上述園區新引進且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工業設計企業或機構,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辦公用房麵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最高補貼50萬元。
第六條【平台獎勵】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高等院校在本區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展示交易平台、創意及技術研發共享服務平台等重大平台,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服務。經認定,按平台實際建設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對經國家、省、市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國家、省認定的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文化設施獎勵】鼓勵企業新建麵向公眾開放的主題藝術館、博物館、電子競技場館、文化創意書店(實體書店)、圖書館等項目,經認定,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第八條【品牌獎勵】對原創作品上年度獲得國際國內知名文化藝術設計、國際A類電影節、國際國內權威行業組織等機構頒發的重大獎項的企業或機構,經認定,分別給予國際國內最高獎項(金獎)100萬元、次等獎項(銀獎)50萬元的獎勵。同一作品獲得多個獎項的,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獎勵100萬元。
對中國境內的影視公司拍攝含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元素且有助提高形象、產生較大影響的原創影視作品及紀錄片,在中央電視台播出或在知名院線上映的,經認定,給予該影視公司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重點活動扶持】對文化創意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本區舉辦或承辦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文化創意活動(電子競技大賽、大型博覽交易會、高峰論壇會議、大型文化節、創新創業大賽等),經審核,按其規模、影響力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扶持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扶持資金,停止其申請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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