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2016年7月1日,經開發區管委會審議通過,區發展和改革局印發了《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製管理辦法》(下稱《原辦法》)。實施以來,對加快推進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也為黃埔區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代建製度積累了寶貴經驗。
為進一步梳理總結開發區經驗、深化代建製度改革,同時積極應對新時期的發展要求,結合國家最新政策要求和區情實際,區發展和改革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部門和企業意見,在《原辦法》基礎上,草擬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製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
二、目標任務
明確代建製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適用範圍,通過規範代建製的使用,深化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投資體製改革,改進和規範區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合理控製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全麵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三、主要內容
《新辦法》分為“總則”“代建製的適用範圍”“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代建管理費”“獎懲規定”和“附則”六個章節,共二十八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建製的基本定義和代建項目的實施範圍
1、明確了代建製的定義,即“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由項目業主或建設業主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由其負責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的建設管理方式”。
2、明確了項目采用代建製的條件,即“項目建設條件基本具備,項目建設邊界條件清晰,且不涉及國家安全、保密、防災搶險等特殊情況的項目,經報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可實行代建製。”“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如因項目工程技術複雜、專業性要求高、涉及安置區建設等管理周期較長的建設工程或工作確有困難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並征求區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報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建設業主可選擇代建單位代建。區政府、管委會常務會議紀要、區領導會議紀要、議定事項等文件或經區領導明確批示同意實行代建製的項目,可采用代建製”。
3、確定了可實行代建製的項目範圍,即第五條確定的六類項目。
4、經審批同意實行代建製的項目,原則上實行全過程代建,不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業主或建設業主與代建單位可通過合同約定代建範圍。
(二)代建製監督管理的組織分工
即第四條“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代建製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區住房建設交通、水務、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環衛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代建製的管理工作;項目業主(建設業主)負責相關實施工作;區財政部門對代建製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區審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
1、明確了代建製的申請階段,不按聯審決策程序報批立項的項目即實行代建製的項目,應在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是否實行代建製;按聯審決策程序報批立項的項目,應在聯審決策前明確是否實行代建製。
2、明確了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包括“代建單位選擇” “簽訂代建合同” “方案設計、初步設計與概算編製及審批”“推進其他前期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總體竣工和交付使用”“代建工作結束”七個部分。
3、明確了代建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等6個條件。
4、明確了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即“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應當進行招標。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的,應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辦理相關招標手續。招標人對代建單位招標方案的合法性負責。招標活動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5、明確了代建合同的主要內容。
6、明確了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製度。
7、明確了項目業主(建設業主)的工作,包括“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單位管理、監督和考核工作”七項工作。
8、明確了代建單位的工作,即負責“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工程設計管理”“組織工程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項目各類合同的起草、談判、簽訂和管理”“工程進度管理”“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投資管理”“進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項目的建設檔案和信息管理”“協助項目業主(建設業主)辦理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及移交手續”“其他代建管理工作”等十一項工作。
(四)代建管理費
1、以1000萬、5000萬、1億、5億、10億的批準投資金額為分界點,對不同投資金額項目的代建管理費上限進行了規定。
2、明確了費用的變動原則,即“代建管理費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因項目投資規模的調整而調整,不因人工、物價、稅率、彙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動而調整。非代建單位原因引起的項目終止的,具體代建工作完成比例及結算原則上由合同雙方約定,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通過代建合同及補充協議形式明確”。
(五)獎懲規定
1、明確了代建單位應被處罰的行為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包括“代建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方案,未對投資控製實行有效管理,造成工程決算超出概算”“因代建單位過錯導致拖欠工程款等被政府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列入政府誠信考評係統”“代建單位在代建合同約定的責任期內,如因其過錯出現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等違法違規或違反代建合同約定情況。
2、明確了代建單位可被獎勵的情況,即“項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驗收合格,並經工程結算評審後,如屬代建單位工作成效使項目工程結算比經批準的概算建安費有節餘且工程質量優良的,可從節餘資金中安排一定金額作為對代建單位的獎勵”。
四、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製管理辦法》(穗開發展改革〔2016〕78號)同時廢止。
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製管理辦法的通知
主辦: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承辦: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聯係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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