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科規字〔2020〕3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0年10月19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4號,以下簡稱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高科技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本細則扶持的高科技企業或機構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公司或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體以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準。
(一)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擁有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二)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三)納入廣州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庫的企業;
(四)經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
(五)經區招商主管部門認定的招商單位或獲得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的運營機構;
(六)進行技術合同交易登記的企業或機構;
(七)其他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或機構。
第二章 基金扶持
第四條 圍繞科技創新創業企業的資金需求,由區政府、管委會出資設立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
第五條 母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進行設立和運作的政策性引導基金,主要麵向社會資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導性投入的領域予以支持,重點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發展壯大提供資本支撐。
第六條 母基金資金由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金融主管部門編報的預算計劃,結合母基金運作績效等情況予以安排。
第七條 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母基金管理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研究確定支持項目名單,下達資金計劃,並對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推進母基金政策目標的實現。
區財政部門協助區金融主管部門下達資金計劃,並根據職責開展監督工作。
母基金投資機構、申報管理、退出機製等具體工作規定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第三章 資金配套
第一節 科技項目配套
第八條 對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采用後補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對國家級科技項目,給予100%的資金配套,最高500萬元;對省級科技項目,給予70%的資金配套,最高300萬元;對市級科技項目,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100萬元。
第九條 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條 科技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本區的科技項目配套資助。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配套資助采取集中申報的方式,具體按照《廣州開發區科技計劃後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節 科技獎勵配套
第十二條 對區企業或機構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授予的科學技術獎、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獎勵等科技獎勵給以配套獎勵。對國家級獎勵,給予100%的配套獎勵,最高500萬元;對省級獎勵,給予70%的配套獎勵,最高300萬元;對市級獎勵,給予50%的配套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三節 重大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配套
第十三條 對“科技部中央財政科技計劃”2011年以後立項支持的重點研發計劃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到本區設立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申請重大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配套;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
第十四條 申請重大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配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科技部中央財政科技計劃”2011年以後立項支持的重點研發計劃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目前進展順利或已通過結題驗收;
(二)申請項目應為科技部立項支持研究的成果轉化項目,具有較成熟的產品和相對完善的商業模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落地後可直接進行產業化生產;
(三)申請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科技部支持項目的第一負責人,在我區設立項目企業,且項目第一負責人占其項目企業實際權益持股比例不低於30%;
(四)所創辦企業屬於本區重點引進的IAB(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NEM(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導產業。
(五)申請項目應在我區完成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1年或承諾自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注冊登記,實繳注冊資本(含資本公積)不低於500萬元,應在本區擁有500平方米以上場地且有10名以上全職員工。
第十五條 對重大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配套的申報工作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審核,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單位組織項目論證;根據論證結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配套資助,按中央財政扶持資金的100%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配套資金不超過項目企業的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資金進行立項管理,管理期2年;與項目方簽訂項目合同書,審核項目預算。配套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合同書簽訂後,撥付配套資金的70%,項目通過驗收後,撥付配套資金的30%。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時必須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累計貢獻產值或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企業應在合同期結束後3個月內,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結題驗收。首次結題驗收不通過可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後再次提交驗收申請。再次結題驗收仍不通過或6個月內未再次提交申請的,視為驗收不通過,不予撥付第二筆30%的配套資助。
第十八條 項目無法如期進行驗收的,應於項目期滿三個月前,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延期申請,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最多延期一次。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若出現項目申報人離職或發生變更、項目進展滯後預期難以完成合同約定任務指標的、以及其他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企業應在得知該情形出現的3個月內,主動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終止申請,說明終止理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已撥付的資助資金進行經費審核,結餘資金退回區財政。項目負責人或企業在項目申請、執行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違法違紀等行為的,企業應當主動退回配套資金,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並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為保證財政資金專款專用,配套資金進入監管賬戶,資金可用於對申請項目的具體實施,不得用於與申請項目無關的開支。資金使用範圍包括:人員勞務費,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外協費,燃料動力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谘詢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本章涉及的科技項目配套、科技獎勵配套、重大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配套兌現工作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章 研發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對經國家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給予300萬元資助。
由國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單獨或與其他部委聯合認定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兌現;由其他國家部委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分別由國家部委或牽頭國家部委相對應的區職能部門負責資金兌現。
第二十二條 對參與本區重點推進的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的企事業單位,經申報、評審,擇優予以批準立項,采用後補助的方式予以每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國際科技合作資助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資金兌現,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參照區後補助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已建立內部研發機構且當年研發費用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按照經稅務部門認可的企業該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減去比上一年度企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差額增量的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助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研發費用補助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設立內部研發機構或有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研發機構;
(二)按照國家統計法規要求如實、完整填報《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和《企業研發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統計報表,且相應的統計報表中填寫有設立研發機構信息;
(三)向統計部門報送的該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總額以及稅務部門認可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均達到500萬元以上,且同比均實現正增長。
(四)申報該年度研發補助的,前一年度稅務部門認可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大於零。
第二十五條 企業獲得的研發補助應部分用於獎勵企業核心研發和管理團隊等相關人員,比例不低於50%。研發補助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資金兌現。
第五章 科技金融補貼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融資,對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且投資金額已實際到賬滿6個月的企業,按所獲得投資金額的5%給予扶持,每年每個企業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七條 申請股權投資扶持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股權投資機構及其產品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手續;
(二)企業與股權投資機構已簽訂投資協議;
(三)投資金額已實際到賬滿6個月,並完成企業注冊資本的商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對企業購買科技保險險種的,在獲得市補貼後,我區按市補貼資金的50%給予保費支出補貼,單個企業每年在區內獲得的最高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
第二十九條 申請科技保險補貼的企業,應已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保險保費補助,且市級財政資金已下達企業賬戶。
第三十條 科技金融補貼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資金兌現。
第六章 技術合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進行技術交易。對經認定的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谘詢合同)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技術輸出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
第三十二條 申請技術合同獎勵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技術輸出企業或機構是作為技術合同賣方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獨立法人單位;
(二)經認定的技術合同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廣東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係統進行登記審核,並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合同;
(三)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金額;
(四)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是指技術輸出企業或機構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經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谘詢這四類合同,且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總額。
第三十三條 對經認定的技術合同,按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進行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達到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30萬元獎勵;
(三)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達到10億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三十四條 獲得的技術合同獎勵應部分用於獎勵企業核心技術及管理團隊,比例不低於50%。
技術合同獎勵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資金兌現。
第七章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第三十五條 經國家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新落戶本區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按照具體情況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獎勵標準:規模以上高企(指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標準,下同)統計關係遷入本區後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長的,給予25萬元一次性獎勵;規模以上高企統計關係遷入本區後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入統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長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落戶獎勵時,企業的工商、稅務征管及統計關係需均已遷入我區。涉及更名的高企,需辦理完成相關變更手續。
工商、稅務關係在高企證書有效期最後一年遷入本區的企業,需在本區通過高企重新認定後再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新落戶本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原工商、稅務登記、統計關係在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的企業在本辦法發布後遷入本區的企業,不包含在我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企證書有效期最後一年遷入本區的企業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戶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招商單位不享受落戶獎勵:
(一)在本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遷出本區之後又再遷入本區的;
(二)在區政策兌現窗口集中受理申報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發生過重大安全、重大質量、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企業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或者條件存疑的;
(六)在受理申報時,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存在失信記錄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不能移出或修複的。
第三十七條 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納入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庫的企業,按廣州市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經區認定的招商單位(含國家、省、市、區各級孵化器,下同)每引進1家規模以上高企(指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標準,下同),該企業在統計關係遷入本區後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且同比正增長的,給予招商單位25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引進1家規模以上高企,該企業在統計關係遷入本區後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入統且同比正增長的,給予招商單位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於2022年遷入的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前達到上述條件;對於2023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間遷入的企業,在2024年12月31日前達到上述條件,均視為滿足政策條件。
招商單位的認定按照區招商單位引資獎勵辦法執行,國家、省、市、區各級孵化器為經各級相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通過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考核的孵化器。
第三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和落戶獎勵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資金兌現;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招商單位獎勵由區招商主管部門會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後,進行審核和資金兌現,具體要求按照區招商主管部門發布的辦事指南和公告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申請扶持的企業,須簽訂承諾書。如違反承諾,相關單位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不主動退回的,區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追回。申請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各兌現部門將對申請結果進行公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發現,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全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勵或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並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因獎勵資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或個人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分別納入區科技、金融、招商和發展改革等工作部門年度部門預算,資金兌現時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負責實質審核。各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財〔2018〕19號)的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除特殊說明外,一般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兌現。區政策研究部門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獎勵申請,由區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本細則中的“以上”、“最高”、“不超過”、“不低於”,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各項扶持的辦事指南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編製,另行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辦事指南為準。申請各項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後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
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開科〔2017〕4號)生效期間,已提出申請尚未辦結的事項,按照原文件規定辦結。
解讀材料: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