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製工作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粵府〔2022〕7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廣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穗府〔2022〕14號)要求,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
各相關部門要以《清單》為基礎,進一步開展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將全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並加強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動態管理,確保《清單》的準確性和權威性。要做好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等清單中行政許可事項的銜接,應與《清單》保持一致。要以加強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為重要抓手,分級分類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為群眾和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二、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清單規範實施行政許可,科學製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要求,充分發揮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支撐作用,明晰行政許可權力邊界、規範行政許可運行,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審批環境。要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堅決防止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征求意見等方式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事項,避免行政許可“明減暗增”。
三、切實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各相關部門要依托《清單》明確監管重點,對列入《清單》的事項,充分評估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區營商環境改革局要會同區司法局,全麵明確清單事項的監管主體,壓緊壓實部門責任,推動構建“寬準入、嚴監管”政府治理體係。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範圍,健全管理機製,調整工作思路,提高監管效能,堅決杜絕一放了之、隻批不管等問題,把審批監管落得更細、抓得更實。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3月2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一、我區實施的中央層麵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共245項)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區委宣傳部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區委宣傳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
《電影管理條例》 |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公布,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 | 區發展改革局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區政府(由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承辦);區行政審批局、區發展改革局(受市發展改革委委托實施)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 | |||||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粵府〔2017〕113號) | |||||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關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1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3 | 區發展改革局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 | 區發展改革局;區行政審批局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4 | 區發展改革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區發展改革局(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委托實施);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5 | 區教育局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41號) | |||||
6 | 區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41號) |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 |||||
7 | 區教育局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8 | 區教育局 | 校車使用許可 | 區政府(由區教育局會同公安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9 | 區教育局 | 教師資格認定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教師資格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10 | 區教育局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區教育局;新龍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11 | 區教育局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區教育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2006年第9號) | |||||
12 | 區教育局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區教育局 | 《全民健身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13 | 區教育局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
《廣東省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 | |||||
14 | 區科技局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區科技局(部分受市外國專家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中央編辦關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97號) | |||||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整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事項的通知》(粵機編辦發〔2016〕164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5 | 區公安分局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16 | 區公安分局 | 民用槍支持槍許可 | 區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7 | 區公安分局 | 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運輸許可 | 區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8 | 區公安分局 | 營業性射擊場設立許可 | 區公安分局(受理並逐級上報省公安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廣東省營業性射擊場管理規定》 | |||||
19 | 區公安分局 | 弩的製造、銷售、購置、進口、運輸許可 | 區公安分局(受理並逐級上報省公安廳)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號) | |||||
20 | 區公安分局 |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 |||||
21 | 區公安分局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
22 | 區公安分局 | 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公安部關於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
《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23 | 區公安分局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公安部關於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
24 | 區公安分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區公安分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25 | 區公安分局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0〕592號) | |||||
26 | 區公安分局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區公安分局(運達地或者啟運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關於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進一步深化煙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發〔2019〕218號) | |||||
27 | 區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28 | 區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區公安分局(運達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29 | 區公安分局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0 | 區公安分局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1 | 區公安分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32 | 區公安分局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製通行區域審批 | 區公安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3 | 區公安分局 | 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外)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4 | 區公安分局 | 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35 | 區公安分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36 | 區公安分局 | 戶口遷移審批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37 | 區公安分局 | 犬類準養證核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
38 | 區公安分局 | 普通護照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39 | 區公安分局 |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40 | 區公安分局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 區公安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41 | 區公安分局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42 | 區公安分局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43 | 區公安分局 | 港澳居民定居證明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44 | 區公安分局 |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 |
45 | 區公安分局 |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 |
46 | 區公安分局 | 台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 | 區公安分局 |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 |
47 | 區民政局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區民政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製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
48 | 區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區民政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製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
49 | 區民政局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民政局(由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 |
50 | 區民政局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區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
51 | 區民政局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區政府;區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 | |
52 | 區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氣象局 | 《地名管理條例》 |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 |||||
《廣州市地名管理規定》 | |||||
53 | 區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區司法局(受市司法局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54 | 區財政局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區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 | |||||
55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 |||||
《關於做好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省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材料備案、市縣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審批等三項行政職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26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 | |||||
56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 |||||
《關於做好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省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材料備案、市縣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審批等三項行政職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26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 | |||||
57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社部令第43號) | |||||
《廣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1號) | |||||
《廣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7〕72號) | |||||
58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1號) | |||||
《廣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7〕72號) | |||||
59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審批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 |||||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審批管理辦法》(粵勞社發〔2009〕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1號) | |||||
《廣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7〕72號) | |||||
60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地圖審核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地圖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自然資辦發〔2021〕43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61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審批 | 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62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63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區政府(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 |||||
64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區政府(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 |||||
65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行政審批局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66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區政府(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 |||||
67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68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
《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9號) | |||||
69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市林業園林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關於委托實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70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 |||||
《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省政府令第48號發布,省政府令第75號修改)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試點部門和地區縱向權責清單的通知》(粵府辦〔2016〕15號) | |||||
71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72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73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采集及出售、收購野生植物審批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國務院關於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製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 | |||||
《關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審批的野生動植物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規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護發〔2019〕2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74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 | 區政府(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新龍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 |||||
75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區政府(受省林業局委托,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承辦);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76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進入森林高火險區、草原防火管製區審批 | 區政府(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77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 | 區政府(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78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行政審批局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79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新龍鎮政府(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托實施);九佛街道辦事處(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托實施);龍湖街道辦事處(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80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無居民海島生物和非生物標本采集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
81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海域使用審核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 |
《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 | |||||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 | |||||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82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國海發〔2016〕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83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曆史建築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曆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區文化廣電旅遊局等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 |||||
《廣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
84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水務局;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粵府辦〔2017〕5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85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
《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86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區政府(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承辦);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行政審批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412號) |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2003年建設部令第11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87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88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部分市級權限事項,具體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行政審批局承辦);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行政審批局 | 《城市綠化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89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
90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
91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築業企業資質認定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關於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07〕250號)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 | |||||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0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將部分建築業企業資質核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事項委托區住建部門實施的通知》(穗建築〔2021〕52號) | |||||
92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 |||||
《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 | |||||
《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6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93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等設施審批 | 新龍鎮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
94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95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96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 |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廣東省公路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97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98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99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涉路施工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 |||||
《廣東省公路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00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01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102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修正,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0號) | |||||
103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受市交通運輸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規定》(市政府令第132號) | |||||
104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設置或撤銷內河渡口審批 | 區政府(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105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經營性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認定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受市交通運輸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106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受市交通運輸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107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占用國防交通控製範圍土地審批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
《國防交通條例》 | |||||
108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109 | 區水務局 |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區水務局;區行政審批局 |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110 | 區水務局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審核 | 區水務局 |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111 | 區水務局 |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區水務局 | 《城市供水條例》 | |
《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 | |||||
112 | 區水務局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區水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 |||||
113 | 區水務局 | 取水許可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部分市級權限事項,具體由區水務局承辦);區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114 | 區水務局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區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
115 | 區水務局 | 河道管理範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區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 |||||
116 | 區水務局 | 河道采砂許可 | 區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
117 | 區水務局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區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118 | 區水務局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區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119 | 區水務局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區政府(由區水務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120 | 區水務局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區水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 | |||||
121 | 區水務局 | 利用堤頂、戧台兼做公路審批 | 區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122 | 區水務局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區水務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123 | 區水務局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區水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24 | 區水務局 | 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區水務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125 | 區農業農村局 | 農藥經營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農藥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26 | 區農業農村局 | 獸藥經營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獸藥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127 | 區農業農村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43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128 | 區農業農村局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公布,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修正) | |||||
129 | 區農業農村局 | 使用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區政府(由區農業農村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130 | 區農業農村局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 | |||||
131 | 區農業農村局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132 | 區農業農村局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區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複》(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第五輪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90號) | |||||
133 | 區農業農村局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區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令1995年第5號公布,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正) | |||||
《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第五輪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90號) | |||||
134 | 區農業農村局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受理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35 | 區農業農村局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136 | 區農業農村局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37 | 區農業農村局 | 動物診療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5號) | |||||
138 | 區農業農村局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39 | 區農業農村局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區農業農村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40 | 區農業農村局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41 | 區農業農村局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42 | 區農業農村局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區政府(由區農業農村局承辦);新龍鎮政府(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 |||||
143 | 區農業農村局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新龍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 | |||||
144 | 區農業農村局 | 獵捕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初審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45 | 區農業農村局 | 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初審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國家林業局受理10種(類)陸生野生動物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林業局公告2017年第14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46號) |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46 | 區農業農村局 |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初審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國家林業局受理10種(類)陸生野生動物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林業局公告2017年第14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4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47 | 區農業農村局 | 外國人在我國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初審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4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48 | 區農業農村局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149 | 區農業農村局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 | |||||
150 | 區農業農村局 | 水域灘塗養殖證核發 | 區政府(由區農業農村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151 | 區農業農村局 | 圍墾沿海灘塗審批 | 區政府(由區農業農村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152 | 區農業農村局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2號) | |||||
153 | 區農業農村局 | 漁業捕撈許可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154 | 區農業農村局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 |
《漁業航標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155 | 區農業農村局 | 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 | |||||
156 | 區農業農村局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裝卸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 | |||||
157 | 區農業農村局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 | |||||
158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59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
《文化部關於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 | |||||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貫徹實施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02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粵文旅法〔2022〕6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160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於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6〕32號) | |||||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麵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47號) | |||||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5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貫徹實施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02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粵文旅法〔2022〕6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161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162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163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並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164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終止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並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165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名、台標、節目設置範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並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 | |||||
166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7號修改) |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複》(國函〔2012〕177號) | |||||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 |||||
167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驗收審核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168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並逐級上報)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9號修正) | |||||
169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正) | |||||
《廣電總局關於設立衛星地麵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通知》(廣發〔2010〕24號) | |||||
《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 | |||||
170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
《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61號) | |||||
171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 | 區政府(由區文化廣電旅遊局承辦,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72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173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改變用途審批 | 區政府(由區文化廣電旅遊局承辦,征得市文物局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74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部分市級權限事項,具體由區文化廣電旅遊局承辦);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號)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175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176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博物館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177 | 區衛生健康局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
178 | 區衛生健康局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部分市級權限事項,具體由區衛生健康局承辦);區衛生健康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修正)》 |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21〕13號)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179 | 區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80 | 區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81 | 區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區衛生健康局(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82 | 區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區衛生健康局(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83 | 區衛生健康局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184 | 區衛生健康局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區衛生健康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85 | 區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購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許可 | 區衛生健康局(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86 | 區衛生健康局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區衛生健康局(初審省級權限) |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 |||||
187 | 區衛生健康局 | 醫師執業注冊 | 區衛生健康局(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 | |||||
《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3號) |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88 | 區衛生健康局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區衛生健康局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
189 | 區衛生健康局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90 | 區衛生健康局 | 護士執業注冊 | 區衛生健康局(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衛生健康局 | 《護士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21修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91 | 區衛生健康局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資格認定 | 區衛生健康局(受理省中醫藥局事權事項並逐級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 | |||||
192 | 區衛生健康局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執業注冊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193 | 區衛生健康局 |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具體由區衛生健康局承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194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區衛生健康局(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95 | 區衛生健康局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區衛生健康局(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96 | 區應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區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197 | 區應急管理局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區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 | |||||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粵府辦〔2016〕34號) | |||||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應急規〔2022〕1號) | |||||
198 | 區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部分市級權限事項,具體由區應急管理局承辦);區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199 | 區應急管理局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區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200 | 區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區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 | |||||
201 | 區應急管理局 |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 | 區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202 | 區應急管理局 | 可能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審批 | 區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203 | 區應急管理局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區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1號修正)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國家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政法〔2013〕120號)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204 | 區應急管理局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市級權限事項,具體由區應急管理局承辦)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複〉的通知》(粵府函〔2012〕33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2〕134號)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205 | 區應急管理局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市級權限事項,具體由區應急管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複〉的通知》(粵府函〔2012〕33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2〕134號)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206 |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審批 |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
207 | 區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 | 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08 | 區市場監管局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 | |||||
《關於調整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批權限的公告》(粵食藥監食產〔2015〕16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09 | 區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 | 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10 | 區市場監管局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 |||||
《廣州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11 | 區市場監管局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
212 | 區市場監管局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
213 | 區市場監管局 | 企業登記注冊 | 區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3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14 | 區市場監管局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區市場監管局 | 《個體工商戶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
215 | 區市場監管局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 | 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
216 | 區市場監管局 | 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 | 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與“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合並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國家藥監局關於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 |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調整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開辦許可程序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44號) | |||||
217 | 區市場監管局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區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與“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合並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國家藥監局關於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 |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調整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開辦許可程序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44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 |||||
218 | 區市場監管局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 | 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 | |||||
219 | 區市場監管局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區市場監管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
《廣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教學、科研用醫療用毒性藥品購用審批”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6〕191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20 | 區市場監管局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21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受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委托);區衛生健康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22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受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委托)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23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24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 | |||||
225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燃氣經營許可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穗城管規字〔2020〕5號) | |||||
226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227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 |||||
228 | 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區行政審批局(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6號) | |||||
《關於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的通知》(粵環辦〔2021〕2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229 | 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 | 排汙許可 | 區行政審批局(實施部分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230 | 區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區氣象局 |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231 | 區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區氣象局 |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232 | 區氣象局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活動審批 | 區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 | 《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 | |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233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234 | 區檔案局 | 檔案及其複製件出境審批 | 區檔案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
《廣東省檔案條例》 | |||||
235 | 區檔案局 | 延期移交檔案審批 | 區檔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
236 | 區新聞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業務經營許可 | 區新聞出版局 | 《出版管理條例》 |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 |||||
237 | 區僑務局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具體由區僑務局承辦);區僑務局(初審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辦〔2020〕4號) | |||||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通告》(穗府〔2023〕2號) | |||||
238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初審省、市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 | 《宗教事務條例》 | |
239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240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許可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初審省、市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241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242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243 | 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事業單位登記 | 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 | |||||
《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2號) | |||||
244 | 區稅務局 | 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區稅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45 | 市煙草專賣局黃埔分局 |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 | 市煙草專賣局黃埔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二、我區實施的省級層麵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共15項)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區發展改革局 | 需要履行項目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提前單獨核準 | 區發展改革局;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2 | 區教育局 | 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改變功能、用途審核 | 區教育局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 | |
《廣東省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2010年修正本) | |||||
3 | 區公安分局 | 安全技術防範係統設計方案核準及其竣工驗收 | 區公安分局 |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 | |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發布,省政府令第269號修改)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4 | 區民政局 | 地名圖、地名圖冊、地名圖集審核 | 區民政局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 |
5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關於印發廣州市民防辦公室簡政強全事權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民法〔2011〕312號) | |
6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行政審批局 | 《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2014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7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行政審批局 | 《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8 | 區水務局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 | 區水務局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9 | 區水務局 | 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 | 區水務局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10 | 區水務局 | 河口灘塗開發利用方案審批 | 區政府(由區水務局承辦) | 《廣東省河口灘塗管理條例》 | |
11 | 區農業農村局 | 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農作物種質資源批準 | 區農業農村局 | 《廣東省種子條例》 | |
12 | 區農業農村局 |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審核、審批 | 區農業農村局(受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實施)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13 | 區衛生健康局 | 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核發 | 區衛生健康局 |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 |
14 | 區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區市場監管局 |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
15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核準 |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三、我區實施的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共1項)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綠化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廣州市綠化條例》(2022年修訂)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注: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關於明確廣州國際生物島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64號,根據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在生物島範圍內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