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訂背景和重要意義
生物醫藥是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是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的重點領域。近年來,為推動生物醫藥產業的發展,我區始終對標一流水平,著力打造產業發展的政策“軟環境”。2017年起,我區在全國率先推出了為生物醫藥產業量身定製的專項政策(“IAB實施意見”生物醫藥八項措施);2020年,專項推出“高端生物製藥8條”,吸引重大生物製藥項目落地黃埔,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億元;2021年3月,重磅出台“生物醫藥10條”,新藥問世企業最高扶持1億元,扶持力度全國領先。至此,我區已構建生物醫藥全生命周期扶持體係。
目前,全區已聚集生物醫藥企業超3000家,其中高新技術企業325家;上市企業16家,占全市76%;2021年,新獲批新藥臨床試驗批件91張,創新能力突出,獲批1類創新藥2個,創曆年新高;營收規模突破1500億元,獲評中國生物醫藥最佳園區獎、中國生物醫藥園區創新藥物潛力指數十強,成為國內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第一梯隊。
鑒於《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已進行了修訂並施行,為適應國家生物醫藥產業一係列的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規變化,集中資源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根據各部門和企業的相關反饋以及生物醫藥產業飛速發展等實際情況,區科技局牽頭對《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穗埔科規字〔2019〕2號)進行修訂完善,在未突破原政策的前提下,形成《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修訂)》(穗埔科規字〔2022〕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修訂)》),並正式印發實施。
二、主要修訂內容
《實施細則(修訂)》主要圍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快IAB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B(生物醫藥產業)8項政策”中的第2點鼓勵企業研發創新進行修改完善,細則從原來的十章49條修訂為十章52條,其中,新增4條,分別為第三章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和第五章第三十條;修改完善共7條。修訂後更符合目前生物產業狀況,體現科技創新,國際國內兼顧,並且體現新舊政策的延續。
(一)第三章為鼓勵企業研發創新,依據法規變化進行了修訂,並明確了扶持範圍
1.給與藥品臨床批件、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最高50萬元資助。鑒於我區原政策文件《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開管辦〔2016〕28號)有效期至2021年3月,為保持政策銜接,在《實施細則(修訂)》中繼續保持對相關注冊批件的扶持力度。
2.明確“臨床批件”扶持範圍,對取得國外臨床批件進行資助。《實施細則(修訂)》第九條第三款:“對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藥品與醫療器械管理局(PMDA)等機構新藥臨床試驗許可並在本區進行轉化的新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資助,每個企業每年資助最高200萬元”,考慮到生物醫藥產業國際化發展的需求,結合我區企業訴求,明確對藥品臨床批件的扶持範圍。
3.藥品注冊分類按最新法規執行。因現行《藥品管理法》規定不再發放新藥證書,《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對藥品注冊分類也進行了調整,《實施細則(修訂)》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對藥品注冊證書的資助標準進行了同步修訂。
4.第十二條明確對被列為參比製劑的品種參照通過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的扶持力度,給予200萬資助,修改後的表述更為準確。
5.為促進產業創新發展,明確藥品補充申請批件扶持範圍。第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了扶持範圍為創新性較高且須有臨床試驗數據或相關非臨床研究數據支持的藥品補充申請批件,扶持力度保持不變。
6.增加對創新性特別強的醫療器械證書的獎勵。第十五條第三款“通過廣東省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的產品資助50萬元、對通過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三類醫療器械品種資助100萬元”,考慮到通過省特別審批或國家特別審查程序的產品,其技術為國內領先、或可填補省內/國內該品種醫療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類進口產品,並具有顯著的臨床應用價值,《實施細則(修訂)》增加本條款。
7.細化和明確了轉讓、購買注冊批件的資助要求。第十七條保留了對於轉讓、購買情形按照20%進行資助的規定,但是提出了對“屬於2018年1月10日以來獲得批準的一類創新藥或買賣雙方都為本區企業且相關證書屬於首次轉讓的除外”的豁免。
8.明確了委外生產對獎勵的影響,鼓勵在區內生產。第十七條增加一款,結合生物醫藥發展趨勢(委托生產、CDMO等)以及我區土地資源緊張的實際情況,允許獲得藥品注冊證書、通過一致性評價或被列為參比製劑的產品在區外生產。
(二)第四章為推進創新成果產業化,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1.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申請本條補貼涉及的相關的《藥品注冊證書》或《醫療器械注冊證書》需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首次獲得,且延續注冊、變更等非首次獲得的相關證書不在資助範圍;第三款進一步明確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收計算方式。
2.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確了:“‘相關產品的年營業收入’是指相關產品出口外銷的營業收入”;第(三)項則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收計算方式。
(三)第五章為加快公共平台建設扶持
該章新增第三十條,結合政策實際執行情況,對平台相應要求進行了明確,且為避免公共平台同質化發展,明確由區科技局根據本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需求擬定平台支持方向及數量,並對同一細分領域的平台進行擇優認定,以規避不合理行為。
(五)第七章為支持企業並購重組
1.第三十五條對並購交易獎勵設置“每單並購事項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限額。
2.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並購條件作出明確,要求並購存續期滿2年,排除短期股權交易等政策套利的行為;第二款明確完成並購重組工作按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製權的要求為準,並針對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並購的情況作出具體要求;第三款明確並購交易補貼與並購費用補貼、並購貸款貼息屬於同一項目、同一事項,不能重複享受政策;第四款圍繞控製權的轉移,對申報的相關材料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三、政策亮點
(一)引導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
我區產業格局正逐步由仿創結合向自主創新轉型,為積極鼓勵企業開展研發創新,進一步發揮政策引導力、做到有的放矢;《實施細則(修訂)》一是繼續保持對藥物臨床批件、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給予資助,二是明確了僅針對創新性較高且須有臨床試驗數據或相關非臨床研究數據支持的藥品補充申請給予資助,三是對創新性特別強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證書給予資助。
(二)提升本土創新藥國際臨床試驗能力
我區創新藥開發實力逐步提高,為進一步推進本土創新藥國際化進程,《實施細則(修訂)》在全國率先明確對取得FDA、EMA、PMDA等主流國家監管機構新藥臨床試驗許可的新藥給予資助的條款,支持我區創新型企業開展創新藥國內外同步注冊,開展麵向發達國家市場的全球多中心臨床研究,在更廣闊的空間實現創新藥價值。
(三)緊跟國家生物醫藥的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規變化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已施行,其中,藥品注冊分類等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化,《實施細則(修訂)》隨之進行了更新和修訂,高度契合法律法規變化特點。
四、預期成效
《實施意見》及《實施細則(修訂)》實施後,黃埔區繼續全力營造特質環境,搶抓全球生物醫藥創新發展和產業變革重大機遇,創建國家生物醫藥政策創新試驗區,將對全區生物製藥產業招商引資和穩增長帶來積極影響,對引進和壯大一批世界級龍頭型生物製藥項目起到極大促進作用,加速促進全區生物製藥產業聚集發展,達到打造世界級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的目標,有效改善我區的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
五、實施日期
《實施細則(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對在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前尚未啟動兌現程序的,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對已依據原實施細則啟動兌現程序、但未兌現完畢的,按原實施細則繼續執行。《實施意見》及實施細則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原《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實施意見細則〉的通知》(穗埔科規字〔201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