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況
(一)背景及依據
我區於2020年8月出台《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辦法》(穗埔府規〔2020〕16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從製度層麵保障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三年來,我區在全省首創了營商環境觀察員製度,創新開展不同主題的企業“吐槽大會”,深入開展企業滿意度調查,涉企政策製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建議等,形成了政企共建一流營商環境良好局麵。
《原辦法》實施期間,《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分別於2022年7月1日和2021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對暢通政企溝通渠道、構建親清政商關係、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等方麵進一步作出規定。同時,國內其他地區也紛紛出台了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營商環境評價等方麵的製度性文件,從製度層麵保障企業和企業家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權利。
近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發布,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全麵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了《關於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近期若幹舉措的通知》,聚焦優化涉企服務、營造良好氛圍等5個重要方麵,提出28條具體措施。《廣州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提出通過建立完善政企溝通機製、“無事不擾、有求必應”企業服務工作機製等“四項機製”,為民營企業經營發展提供更有溫度的服務環境。
現《原辦法》有效期屆滿,重新修訂出台《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決策部署以及國家發改委和廣州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措施、細化省市條例精神和上級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也是保持我區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政策連續性的必然要求。
(二)目標及任務
修訂出台《辦法》旨在鼓勵市場主體從提出優化營商環境意見建議、參與涉企政策製定、參與營商環境評價以及監督損害營商環境建設行為等方麵,積極參與我區營商環境建設,推動相關部門堅持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辦法》要求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職能部門應保障政企溝通聯係渠道暢通,細化明確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體製機製。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意見建議從提出到辦理、采納和反饋的全流程機製,保障市場主體常態化參與營商環境建設。二是明確涉企政策製定從征求意見到意見處理、政策宣貫、政策實施、政策評估和調整的全過程製度安排,保障涉企政策更加精準落地。三是明確營商環境監督從受理範圍到處理機製、舉報獎勵的全流程具體要求,保障市場主體營商環境監督權落到實處。四是明確鼓勵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參與營商環境評價和調研,建立激勵機製,推動堅持問題導向優化營商環境。
二、主要思路
《辦法》旨在落實落細國家、省、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廣州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和相關舉措,堅持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結合本區實際,從製定目的、適用範圍、意見建議辦理、涉企政策製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參與營商環境評價等方麵提出了二十九條舉措,用製度來保障市場主體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激發市場主體積極性。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辦法》共二十九條,其中:
第一至三條是總則。闡述了《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和政企溝通總原則。
第四至七條是優化營商環境意見建議辦理機製。對標世界銀行最新指標體係及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係,引導市場主體可從市場準入、獲取經營場所等11個方麵提出優化營商環境意見建議,明確從意見建議提出到納入改革決策的全流程辦理機製,鼓勵市場主體常態化參與營商環境建設,打造“有意見隨時提、有想法盡管講”的政企溝通新模式。創新設立營商環境觀測點製度,選定一批定點聯係的民營企業,作為營商環境觀測點,定期開展走訪調研,更好傾聽民營企業呼聲。
第八至十三條是涉企政策製定要求。強調在涉企政策製定過程中要充分發揮企業家等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作用。第八條明確涉企政策製定應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範圍,要求原則上中小企業代表比例不低於50%,保障中小企業參與權。第九條明確涉企政策征求意見的方式,對“與市場主體直接相關、影響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重要專項政策”和“適宜公開征求意見”兩種情況進行特別規定,確保征求意見不走過場。第十條是涉企政策意見處理機製,明確按程序上報本級政府審議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門應對征求市場主體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專門說明。第十一條是涉企政策宣貫,明確政策公開和解讀的具體要求,加強直接麵向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政策發布和解讀引導。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是政策實施、評估和調整,完善政策執行監督,保障政策執行到位,強化政策溝通,及時回應市場主體關切和政策訴求,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動態調整完善。
第十四至二十四條是營商環境監督。第十五條闡明了營商環境監督的處理機製,實行受理、轉辦、核查、督辦全鏈條閉環管理,並建立與紀檢監察機關等單位的聯動工作機製。第十六至十九條明確投訴舉報受理範圍、不予受理範圍以及受理和答複期限。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為舉報獎勵,延續《原辦法》獎勵機製,保障舉報獎勵有章可循。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是營商環境評價和激勵。這三條全部為新增內容,主要是明確營商環境觀察員製度,鼓勵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積極參與營商環境滿意度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問題提出專業性報告和政策性建議。建立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激勵機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八條申明了法律位階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實施日期。
四、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
一是在我區政府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中公布文件解讀方案,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微信公眾號“黃埔發布”、“黃埔營商”、新聞媒體客戶端等平台廣泛發布;三是在走訪調研過程中進行宣傳。
(二)解讀形式
主要以書麵解讀為主,並采用走訪座談、印發政策文件等方式為輔。
(三)解讀時間
在文件的起草製定過程,已經通過網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辦法》正式印發時,解讀材料將在我區官方網站同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