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搶抓全球生物醫藥創新發展和產業變革重大機遇,服務國家實驗室建設發展,創建國家生物醫藥政策創新試驗區,建設全球頂尖研發及創新中心,打造世界級創新型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特製定本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本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
第二條【聚焦重大項目】對全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建設,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最高5億元。以上項目方組織開展員工培訓的,按照實際發生培訓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
大力引進全球生命科學領域研發強、成長好、產出高、帶動大的標杆項目,對世界500強、全球製藥及醫療器械行業50強、經認定的細分行業龍頭企業、行業獨角獸等創新能力突出的企業在區內設立的獨立法人總部、研發中心,或新入駐的國際知名實驗室,給予最高1500萬元扶持。(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區科技局)
對新增5000平方米以上租用場地且新增投資1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對新增部分的場地,最高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三條【加速創新突破】對在本區取得國家藥監局藥物臨床批件且進行產業化的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在國內臨床試驗研發費用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根據其研發進度,分階段最高按實際投入臨床研發費用的40%給予資助: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億元。對獲得新藥證書或注冊批件的,每個最高補貼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對符合國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的臨床試驗機構,每新增1個GCP專業學科,給予50萬元補貼,單個機構每年最高300萬元;每年按核定的對外服務累計金額給予最高10%補貼,單個機構每年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四條【推動模式引領】加快培育引進龍頭型合同研發服務機構(CRO),對在本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實際租金的9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且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按照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0萬元。對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合同研發服務機構(CRO),向非關聯且無投資關係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提供服務的,最高按照實際提供服務金額的5%給予資助,單個機構每年最高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對藥品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通過委托生產其所持有產品的,經認定,按該品種實際交易合同金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鼓勵CDMO/CMO龍頭企業積極承擔藥品生產,對承接藥品生產的,按實際投入費用的20%予以資助,每個品種最高1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0萬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
第五條【營造特質環境】設立新藥申報服務平台,成立申報審批服務專班,為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的藥品及醫療器械注冊申報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專業化服務。(責任單位:區委編辦、區市場監管局)
在區內開展生物醫藥粵港澳協同研發創新試點,探索粵港澳生物製品、生物材料、實驗動物通關機製,支持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實施醫療數據和血液等生物樣品跨境使用。(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支持建設南方生物醫藥技術交易中心等服務平台,促進生物技術交易和轉移孵化,實現技術與資本對接以及產業資源聚集。(責任單位:生物島管委會)
第六條【強化金融支撐】發揮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引導作用,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式,形成總規模100億元的資金,重點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對新引進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領域知名PE、VC機構給予最高2000萬元扶持。以上機構投資本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扶持,單個機構每年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第七條【彙聚天下英才】大力支持重大科技創新平台人才製度創新,鼓勵引進培養高層次人才,構建戰略人才引領、高端人才支撐、技術人才做實的生物醫藥梯隊人才體係,在區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遴選名額上給予重點傾斜,最高上浮50%。(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區科技局)
對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台、重點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引進的優秀青年人才,經認定,對其在本區購買的廣州市首套住房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八條【打造頂尖研發】堅持以服務全球頂尖實驗室、建設國際生物安全示範區為目標,支持區內科研機構和企業與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台開展聯合科研攻關,對納入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台體係並承擔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立項資助的重大或重點專項科研任務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600萬元、200萬元資金配套。(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支持生物島內企業、機構與廣州市內高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開展產學研醫用深度合作,對使用合作單位實驗室和大型設備儀器的島內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發生試驗檢測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30萬元。(責任單位:生物島管委會)
第九條【創建集群品牌】支持創新成果在知識城產業化,對在知識城產業化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及II、III類醫療器械,給予產業用地供應,或提供具有獨立產權的工業廠房。(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區科技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知識城合作事務辦)完善園區功能配套,支持產業項目提高土地利用率。(責任單位: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知識城合作事務辦)
第十條 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政策扶持範疇。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生物醫藥10條”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