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的通知.pdf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
(印發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意見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穗府辦〔2015〕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總部企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於3家,其中區外公司不少於2家;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不少於1000萬元;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或年度淨資產6000萬元以上或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享受本辦法扶持的,須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三條 【項目落戶獎】對新設立的外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僅限世界500強企業投資)、2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600萬元、1000萬元、1500萬元獎勵。
對新設立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僅限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投資或區內已有製造業企業在本區投資設立的獨立法人區域銷售總部)、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600萬元、1000萬元、1500萬元獎勵。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對當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企業,按照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予以獎勵。
對本辦法實施後2017年內新注冊的企業,從2017年起連續3年按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予以獎勵(含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的獎勵)。
第五條 【高管人才獎勵】符合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下同)按照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10%予以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的獎勵對象累計獎勵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本條獎勵資金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六條 【辦公用房補貼】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的10%一次性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企業上市獎勵】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進入最高層的掛牌企業,再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入駐區內的上市企業,按照該標準獎勵。股份製公司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給予30萬元費用獎勵,有限公司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給予1.5萬元費用獎勵。
第八條 【重點項目扶持】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九條 區內已有製造業企業在本區投資設立的獨立法人區域銷售總部,其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於2家,其中區外公司不少於1家,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不少於500萬元,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或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