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人才住房建設和使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落實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的理念,堅持因地製宜、多措並舉,營造高品質的創新創造創業環境,提升“上管老、下管小”服務品牌,完善具有黃埔特色的人才生態鏈,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埔開管辦〔2017〕23號),結合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住房是指麵向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範圍內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財政補貼的住房,包括高層次人才住房及基礎性人才住房。
高層次人才是指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名校(園)長、名教師、優秀醫學專家、黃埔工匠。
基礎性人才指全日製本科及以上學曆和學士及以上學位(含教育部認可的境外高等院校畢業的歸國留學人員),或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及以上技能等級的人才,以及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選的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
第三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人才住房的政策製定、政策指導、編製年度建設計劃、資金預算,以及建設、籌集認定、分配、管理等工作;或委托實施機構負責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等工作。
區人才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國資、統計、知識產權、城市更新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才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 籌集與建設
第四條 人才住房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也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籌集、建設。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人才住房。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住房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第五條 籌集方式
(一)盤活國有存量住房。將現有空置並符合使用條件的存量政府公有住房、國有企業物業等房源劃轉作人才住房使用。
(二)劃轉剩餘的拆遷安置房。將滿足征地拆遷、城市更新項目安置需要後剩餘的安置房源轉作人才住房使用。
(三)移交配建的人才住房。將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項目公開出讓地塊等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的人才住房,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項目配建比例按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四)改造市場房源。將收購、租賃符合條件的市場房源轉作人才住房使用。
(五)認定市場房源。結合人才住房籌集情況,可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市場房源認定為人才住房使用。
第六條 建設方式
(一)加大對人才住房建設用地支持力度,每年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傾斜,並提前1年以上入庫儲備,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政策執行,采取劃撥或公開出讓方式供地。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
(二)鼓勵用人單位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自行或合作開發建設人才住房,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經批準認定的直接列入人才住房建設計劃。
(三)人才住房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住房應設置多種戶型,一般不超過150平方米。
(四)人才住房應滿足入住條件和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並同步配套教育、醫療、交通等公共設施。
第七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不低於土地出讓淨收益10%的資金,用於人才住房建設及保障性住房建設。每年安排人才住房租金補貼專項資金,用於不同層次人才的租金補貼。
第三章 申請規定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高層次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個人(家庭)方式申請租賃人才住房。
基礎性人才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人才住房。整體租賃對象為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範圍內高新技術企業、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前100強企業等重點企業、省級以上研發機構,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部門或批準的其他單位。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住房申請規定
(一)高層次人才自住住房
1.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一套不超過150平方米、最長5年100%租金補貼的自住住房。
2.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黃埔區無自有產權房,且當前未享受廣州市級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等優惠政策。
3.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等人才的人才住房,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二)高層次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自住住房
1.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為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一套不超過120平方米、最長5年50%租金補貼的自住住房。
2.申請人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廣州市黃埔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廣州市級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基礎性人才住房申請規定
(一)符合條件的基礎性人才可申請一套不超過90平方米、最長2年50%租金補貼的自住住房。
(二)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黃埔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廣州市級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其他申請規定
(一)符合條件的人才僅能申請1套自住住房;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1套自住住房,申請麵積不超過每名申請人應享受麵積累加值的80%,最大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夫妻雙方可享受的租金補貼不能累加;夫妻雙方均屬於高層次人才,每人均可申請1套父母住房,申請麵積不能累加。
(二)每年向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人才傾斜供應不少於30%的人才住房,當供應量大於申請量時,可向其他類別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得同時享受人才住房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有關安家費、住房補貼等政策。本辦法實施前正在享受安家費、住房補貼等,申請人才住房的,應當扣減相應租金補貼或縮短租賃年限。
第十三條 人才住房的分配程序
(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單位按規定在人才住房租賃管理平台提交申請,並選擇意向房源。
(二)資格審核。申請受理後,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準入資格。
(三)統籌配租。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根據房源情況及申請人或單位意願,進行統籌配租。
(四)簽約入住。選房結果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人才住房權屬單位與申請人或單位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當住房權屬單位與管理單位分離時,由人才住房權屬單位、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與申請人或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五)繳交租金。承租對象在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繳交首月租金及雙倍月租金保證金。以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主體申請租賃的,租金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
(六)租金補貼。繳滿一年租金的承租對象,憑一年的交款明細(或發票)、租賃合同、人才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前往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繳交租金不滿一年退租的,結清租金後,於合同解除後的一年有效期內憑繳款明細(或發票)、租賃合同、人才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前往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人才住房租金以建築麵積計算,具體租金標準每年由區住房和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會同人才住房權屬單位、委托實施機構,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形成價格方案,提交區政府、管委會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承租對象應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十七條 承租對象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否則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追繳不當得利並收回住房。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第十八條 承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租賃合同並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不在黃埔區開發區工作或不在申請單位工作的;
(二)實際居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黃埔區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
(三)實際居住人及其配偶在廣州市黃埔區內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四)改變人才住房用途的;
(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人才住房,拒不恢複原狀的;
(六)未按約定繳納租金等應繳納費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以上閑置人才住房;
(七)人才認定資格被撤銷的;
(八)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九)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十九條 租賃合同期滿或出現終止合同情形的,承租對象應當主動騰退住房。因特殊情況確需續租的,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
第二十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弄虛作假的個人和用人單位,立即收回人才住房並追繳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人才住房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應建立黃埔區開發區人才住房租賃管理信息庫,實時、動態掌握人才住房房源、租賃比例、後期管理等情況,實現本區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住房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
第二十二條 區本級用於單位整體租賃的人才住房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可以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承租對象分租、租金繳納等情況,動態調整人才住房分配方案,提高人才住房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符合市、區人才住房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試行1年。試行期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租金補貼兌現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租金補貼申請,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附件:人才住房租金優惠麵積標準
附件
人才住房租金優惠麵積標準
人才類別 |
人才自住住房 |
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 自住住房 |
||||
麵積(㎡)(不超過) |
租金優惠比例(%) |
麵積(㎡)(不超過) |
租金優惠比例(%) |
|||
高層次人才 |
傑出人才 |
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 |
另行予以安排 |
120 |
50 |
|
其他傑出人才、名校(園)長、優秀醫學專家中的優秀專家人才、傑出醫學專家 |
150 |
100 |
100 |
50 |
||
優秀人才、名教師、優秀醫學專家中的技術骨幹人才、優秀醫學領軍人才、黃埔工匠 |
120 |
100 |
80 |
50 |
||
精英人才、優秀醫學專家中的特需緊缺人才、優秀醫學骨幹人才 |
100 |
100 |
60 |
50 |
||
基礎性人才 |
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 |
90 |
50 |
—— |
—— |
|
博士研究生學曆及學位人員,或具有副高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技能等級人員 |
90 |
50 |
—— |
—— |
||
碩士研究生學曆和學位人員,或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人員 |
70 |
50 |
—— |
—— |
||
全日製本科學曆和學士學位人員 |
60 |
50 |
—— |
—— |
主辦: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承辦: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聯係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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