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推動區域自主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和《廣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知[2007]15號),結合黃埔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本區轄區內的均可依本規定申請資助。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創造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要求,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區的產業發展方向。
第四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知識產權局)是資助專利申請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申請專利按以下標準資助:
(一)企業單位的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1500元/件(含實審費、查新檢索費);獲得授權後資助2500元/件。國內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500元/件(含實審費、查新檢索費),獲得授權後資助1500元/件。
獲國家知識產權局70%費用減緩的,申請費:500元/件(含實審費、查新檢索費)獲得授權後資助1000元/件;
獲國家知識產權局85%費用減緩的,申請費:300元/件(含實審費、查新檢索費)獲得授權後資助1000元/件;
申請港澳台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2500元/件;
(二)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500元/件;
(三)申請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300元/件;
(四)申請PCT,單位申請的資助5000元/件,個人申請的,資助2500元/件;
(五)申請美國、日本、歐盟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20000元/件;申請其他國家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5000元/件。以上限於資助在2個國家的申請。
第六條 為推動區域自主創新,鼓勵企業掌握核心知識產權,區設立自主創新獎。其中,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一等獎:上年度獲得專利達到20件及以上,其中發明專利不少於6件;二等獎:上年度獲得專利達到10件(含10件)以上20件(不含20件)以下,其中發明專利不少於3件;三等獎:上年度獲得專利達到5件(含5件)以上10件(不含10件)以下,其中發明專利不少於1件。
第七條 申請人需向資助受理部門提交以下驗證材料:
(一)《廣州市黃埔區資助專利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有關文件: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請求書首頁,授予專利權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和專利證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據;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五)專利申請人的接受資助款的銀行帳號。對於個人共同申請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請人簽名認可的銀行帳號;
(六)國外、港澳台發明專利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機構發出的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扉頁以及專利產品或技術進入申請國或地區(組織)市場的可行性報告。申請PCT,需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PCT申請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為複印件,驗證時提交原件核對。
第八條 申請各項資助的,應分別自專利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向資助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資助。
第九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資助申請進行最終審核,審查合格的,通過國庫集中對付方式,向申請人發放資助款項。
第十條 申請專利和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資助和獎勵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廣州市促進專利技術實施與運用暫行規定》的精神,納入市以上專利技術實施計劃的項目,區按市扶持資金1:1配套資助。
承擔市以上專利技術實施項目,我區予以配套資助的單位,要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和指標與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知識產權局)簽訂《黃埔區專利技術實施計劃項目合同書》作為計劃實施及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