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0220190011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直屬各單位,各直屬國有企業,各群眾團體,各事業單位: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的實施細則》已經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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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2019年4月8日
(聯係人:韓一凡,聯係電話:82372178、13609649990)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穗埔字〔2018〕12號),為便於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範,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政策公布後新注冊設立,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視同法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企業設立以工商注冊登記時間為準。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營企業是指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具體包括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其他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私營有限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內資企業。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營總部相關企業包括民營總部企業、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和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營總部企業的條件認定和相關扶持措施,按本區現行總部經濟相關政策執行。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須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金融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民營企業;
(二)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200萬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民營企業;
(三)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200萬元、或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建築業、商貿業等其他服務業民營企業。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須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或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50萬元的金融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民營企業。
(二)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或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民營企業。
(三)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或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建築業、商貿業等其他服務業民營企業。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行業界定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等文件予以確定。本實施細則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範圍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9號)及相關實施文件。
年營業收入、年地方經濟貢獻可以單個企業本身數據計算,也可以將屬於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屬各級企業和分支機構數據合並計算,但下屬企業須達到規模以上且不得重複計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
第八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補貼)資金的民營及中小企業須與資金發放部門簽訂書麵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包含以下事項:
(一)承諾對相關獎勵(補貼)條款及約定已知悉;
(二)承諾獲得獎勵(補貼)的年度同比上年度營業收入正增長。
(三)承諾領取獎勵(補貼)後10年內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係、不將企業核心業務和核心知識產權轉移到區外。
獲得本辦法獎勵(補貼)的企業如違反協議,區相關部門應當追回企業領取的相關獎勵(補貼)資金。
第二章 項目落戶獎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一次性給予300萬元落戶獎勵。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當在政策有效期內滿足資格條件,並在達到條件的當年或次年(10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本扶持事項申請書(蓋公章);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財務審計報告,國家統計一套表(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財務狀況表);
(四)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
(五)與資金發放部門簽訂的書麵協議書。
第十一條 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在本區設立多家公司的,不超過2家(含集團公司本身)享受項目落戶獎勵。
第三章 辦公用房補貼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在本區有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一次性獲得購置費用總額5%的購置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在政策有效期內滿足資格條件,並在達到條件的當年或次年(10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本扶持事項申請書(蓋公章);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財務審計報告,國家統計一套表(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財務狀況表);
(四)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
(五)《房地產權證》或經國土房管部門預告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購房發票和房產稅完稅證明;
(六)與資金發放部門簽訂的書麵協議書。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在本區租用自用辦公場地的,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租金的50%獲得租金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應當在政策有效期內滿足資格條件,並在達到條件的當年或次年(10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本扶持事項申請書(蓋公章);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財務審計報告,國家統計一套表(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財務狀況表);
(四)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
(五)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發票,經營場地說明(主要包括地點、自用辦公用房麵積、辦公用途,以及現場照片);
(六)與資金發放部門簽訂的書麵協議書。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辦公用房補貼需說明其他事項如下:
(一)同一家企業獲得租金補貼事項的期限最多3年(按36個月計),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每年(按12個月計)補貼分別不超過100萬元、30萬元。
在政策有效期內,從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成長為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的,租金補貼的計算方法和上限可按本實施細則規定上調,但已經享受補貼的期限須扣除,不再計入後續補貼期限。
(二)已在本區取得用地的企業,不列入本實施細則辦公用房相關補貼範圍之內。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企業、同一事項或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已在本區的民營製造業企業新設立商貿總部的,原則上不適用本實施細則(不降低在本區工業產值的情況除外)。
政策公布後從廣州市外遷入本區,在政策有效期內達到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標準,且遷入後在本區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經濟發展貢獻均相對遷入前在遷出地的基數實現正增長的,可參照新設立企業適用本實施細則。
政策公布後從廣州市內遷入本區的規模以上企業,一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區招商主管部門年度預算,由區招商主管部門按規定負責實質審核:
(一)審核企業相關申報資料,以及行業類別、營業收入入統情況等,企業經濟貢獻函商區財政部門確定;
(二)初步審核結果發函征求區相關部門意見;
(三)通過區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相關情況;
(四)符合資格的情況函告相關企業,完成後續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所涉及獎勵(補貼)金額以萬位計算(舍去萬元位後的尾數)。如投資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企業獲得獎勵(補貼)的涉稅支出由申請企業承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用於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申請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申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一經發現,有關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對申請企業違規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區財政等部門,並在3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對區內扶持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部門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招商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的辦事指南另行編製、公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申請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的企業,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後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關於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穗埔字〔2018〕12號)一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