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先進製造業發展辦法的通知.pdf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促進先進製造業發展辦法
(印發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製造2025>的通知》(國發〔2015〕28號)、《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國製造2025>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8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製造2025戰略規劃的通知》(穗府〔2016〕4號)精神,大力發展我區先進製造業,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的先進工業企業或機構。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三條 【項目落戶獎】對新設立的外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僅限世界500強企業投資)、2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獎勵。
對新設立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僅限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或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投資)、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獎勵。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當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或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前50強的企業,按照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當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幅度達到8%以上、當年營業收入5-10億元且同比增長幅度達到12%以上、當年營業收入1-5億元且同比增長幅度達到15%以上的企業,且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呈正增長的,按照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前兩項獎勵不能同時享受。
對本辦法實施後2017年內新注冊的企業,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從2017年起連續3年按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予以獎勵(含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的獎勵)。
第五條 【高管人才獎勵】符合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下同)按照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10%予以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的獎勵對象累計獎勵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規模以下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企業的,一次性給予董事長5萬元獎勵。本條獎勵資金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六條 【轉型升級獎勵】鼓勵現有企業增資擴產,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況下提高廠區容積率,擴建自用生產、倉儲場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
鼓勵停產企業、低效企業或因環保須外遷的企業自帶優質項目進行整體轉型升級改造,在新項目達到承諾的相關指標後,按新項目新增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原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按新項目新增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新項目投資方獎勵,最高不超過1億元。
第七條 【產業聯動發展獎勵】鼓勵區內企業互相采購、促進企業聯動發展,對區內企業購買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服務,當年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正增長的,給予買方企業當年購買總額的2%補貼,每家企業全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購買區內企業生產的機器人整機或成套機器人生產設備,當年達到20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正增長的,給予買方企業當年購買總額的5%補貼,每家企業全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當年在原有生產基礎上通過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和銷售產品以擴大生產,當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企業,按照新增委托加工業務產生的新增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獎勵。
服務於本區先進製造業,依法注冊成立並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經認定給予每年3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
第八條 【資金配套】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扶持和獎勵的,分別按照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對獲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險扶持且上年度出口額在300萬美元以上,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其實際繳納保費的30%給予配套,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當年獲得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其實際繳納保費。
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給予300萬元獎勵,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的獎勵,進入最高層的掛牌企業,再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入駐區內的上市企業,按照該標準獎勵。股份製公司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給予30萬元費用獎勵,有限公司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給予1.5萬元費用獎勵。
第九條 【重點項目扶持】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