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辦法的通知.pdf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辦法
(印發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7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5號)精神,積極實施我市提出的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雙輪驅動戰略,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的現代服務業企業或機構(房地產項目公司除外)。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在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現代服務業企業或機構,但因曆史原因導致統計關係暫不在本區的,報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三條 【項目落戶獎】對新設立的外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800萬美元以上的(僅限世界500強企業投資)、1500萬美元以上、8000萬美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獎勵。
對新設立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僅限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或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投資)、6000萬元以上、6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獎勵。
對商業綜合體將商用寫字樓、村社將集體用地、企業將自有用地以出售、出租或自建形式引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產業和高端服務業項目,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的,按其引進項目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予以獎勵。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當年營業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前30強且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5%的商貿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7.5%的商貿業企業,按照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予以獎勵。
當年營業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前30強且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3%的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0.5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6%的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按照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獎勵。
對本辦法實施後2017年內新注冊的企業,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從2017年起連續3年按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予以獎勵(含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的獎勵)。
第五條 【高管人才獎勵】符合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下同)按照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10%予以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的獎勵對象累計獎勵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規模以下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企業的,一次性給予董事長5萬元獎勵。本條獎勵資金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六條 【資金配套】對獲得國家、省、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項目,分別按照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對獲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險扶持且上年度出口額在300萬美元以上,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其實際繳納保費的30%給予配套,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當年獲得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其實際繳納保費。
鼓勵汽車平行進口,對進口企業(開具信用證的進口方)整車進口給予每台3000元的獎勵。
第七條 【產業聯盟發展獎勵】服務於本區現代服務業,依法注冊成立並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經認定給予每年3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
對經國家、省、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或園區,分別按照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企業上市獎勵】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進入最高層的掛牌企業,再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入駐區內的上市企業,按照該標準獎勵。股份製公司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給予30萬元費用獎勵,有限公司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給予1.5萬元費用獎勵。
第九條 【重點項目扶持】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