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
關於集聚海外尖端人才的若幹措施
穗埔組通〔2019〕105號
為全麵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央、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製機製改革部署要求,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廣聚英才計劃”的意見》,進一步強化黨管人才原則,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吸引海外尖端人才“到黃埔去”,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地,結合本區實際,製定如下措施。
第一條【實施對象】 本措施適用於發布之日起新引進的海外尖端人才,具體指在IAB(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NEM(新能源、新材料)、區塊鏈、工業互聯網、高端智能製造等本區重點發展領域,處於世界科技前沿和國際頂尖水平,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能夠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帶來重大影響、重大突破的海外戰略科學家及其團隊核心成員、產業頂尖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第二條【項目支持】 對新引進的戰略科學家團隊、產業頂尖人才團隊分別給予最高15億元、10億元的項目扶持,包括項目資助、貸款貼息、研發經費補貼、經營貢獻獎勵、股權投資等。(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科技局、國資局、金融局)
實施團隊帶頭人全權負責製,賦予戰略科學家、產業頂尖人才用人權、用財權、用物權、技術路線決定權、內部機構設置權和人才舉薦權。對戰略科學家、產業頂尖人才舉薦的其團隊核心成員(每個團隊不超過3名),直接認定為區優秀人才,並享受相應待遇。(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
第三條【人才資助】 對新引進的戰略科學家、產業頂尖人才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500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或每月最高3萬元、2萬元租房補貼,補貼期限10年;或安排免費入住高端人才住房,免費期限10年。(責任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區人才工作集團)
對戰略科學家、產業頂尖人才分別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50萬元人才津貼,補貼期限3年。(責任單位: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對海外尖端人才通過競價方式取得廣州市中小客車普通車增量指標的,按增量指標競價成交價格80%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5萬元。(責任單位: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第四條【薦才獎勵】 聘請戰略科學家、產業頂尖人才擔任本區海外人才大使,對成功舉薦引進人才或團隊的,經認定後給予最高50萬元引才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五條【一人一策】 對成長性好或業績突出的戰略科學家團隊、產業頂尖人才團隊,予以滾動支持或追加資助,並整合全區產業、科技、土地、金融、知識產權等多方麵政策,按“一人一策”方式量身創設發展條件。(責任單位:區有關單位)
第六條【國民待遇】 對海外尖端人才直接發放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廣州市人才綠卡,給予職稱評審、投資辦企業、購房、子女入學、社會保險、申請車牌駕照等待遇及出入境簽證、長期停居留、工作許可等便利。(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科技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教育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海外尖端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參加中國境內各項社會保險。(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海外尖端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每年一次免費健康體檢,並提供定點醫院特需門診預約診療和外語服務。(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邀請海外尖端人才參與區內重大經濟決策、社會決策。(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
第七條【出入境便利】 對於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海外尖端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海外尖端人才開辦的企業或機構選聘的外籍技術人才和高管,為其辦理多次往返簽證、工作許可並申請最長5年有效期的居留許可。海外尖端人才開辦的企業或機構邀請接待的外籍商貿人員、訪問交流人員,可辦理有效期1年、每次入境後停留180日的多次簽證。探索設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大廳,試點技術移民政策,爭取建立永久居留審批綠色通道,為符合條件的戰略科學家、產業頂尖人才發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責任單位:區科技局、公安分局)
設立海外尖端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通關綠色通道,符合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條件的,憑有關身份證明,進境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物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列名征稅外,予以免稅放行;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特殊情況外,可予免開箱查驗放行。(責任單位:區口岸局、黃埔海關)
第八條【“一對一”服務】 建設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聯合國內外頂級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打造海外尖端人才全生命周期高端服務平台。設立人才服務專窗,對海外尖端人才提供萬能捷通卡發放、政務服務、父母養老、健康醫療管理、進出口便捷清關、機場高鐵貴賓、金融便利等高端一站式服務。設立海外尖端人才服務專線,組建人才管家隊伍,實施24小時精準服務。設立人力資本研究院,創新人才評價體係,聯合銀行、保險、擔保、基金等金融機構,以人才身價為基準,嵌入區塊鏈技術為海外尖端人才提供人才授信服務,實現人力資源向人才資本轉變。(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金融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區人才工作集團)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