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黃埔區智能產業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促進智能產業集聚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每年安排智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智能產業及相關產品的檢測、認證等服務平台建設的企業和人才。專項資金的扶持主要采用無償資助和獎勵兩種方式。
主要扶持以下智能產業企業:從事集智能技術研發、智能裝備製造、智能服務等於一體的新興產業企業,包括智能機器人、智能物流、智能電網、智能建築、智能家居、智能技術研發與服務等產業領域。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扶持符合黃埔區智能產業發展規劃的重點企業、重大項目;
(二)扶持企業在自主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兩化融合(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等方麵的建設投入;
(三)扶持具有重大帶動和支撐作用的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研發,重點支持其產業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
(四)扶持智能產業聯盟建設、產學研合作平台建設、產業創新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及產業發展亟需的公共服務配套項目建設;
(五)扶持納入區內智能產業示範應用項目的建設;
(六)政府組織的智能產業招商、會展和宣傳推介等市場開拓活動;
(七)上級對智能企業扶持所需區配套資金。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在黃埔區注冊納稅、經營的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企業,並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辦理登記手續;
(二)從事智能產業的產品開發、生產、銷售,運營正常、管理規範,且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綜合貢獻率高、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三)智能產業需要建設的並列入建設規劃的重點技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示範項目建設主體單位;
(四)列入區推進智能產業發展活動計劃的重大招商、展覽和交流活動;
(五)其他促進智能產業發展需要政府扶持的項目。
第五條 鼓勵智能產業企業落戶黃埔區。
(一)對行業領先、帶動性強的智能產業企業將全國總部或省級以上區域性總部在我區注冊、納稅,並承諾經營期限在5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用於支持該企業的項目建設。如智能產業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20億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達10億元或以上、但不足2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對在黃埔區落戶注冊登記,並承諾經營期限在5年以上的中小智能產業企業,根據其實收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以上企業落戶獎勵適用於前10家落戶黃埔區的企業。
第六條 對成功引薦客商在我區投資智能產業項目的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和機構、個人,按照《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鼓勵招商獎勵辦法的通知》(埔府辦〔2012〕3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區內智能產業企業做大做強。當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和10億元的,分別給予企業經營團隊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經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認定,企業產品列入高新技術產品,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屬於國內首家自主研發或國產化製造並形成產業化,按照首台(套)產品研發費用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積極參與各類標準化活動。鼓勵企業承擔國際、國家、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積極參加國際、國內各級標準製修訂工作,努力開展國家、省、市先進製造業(服務業)標準化試點,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具體資助獎勵按照《關於印發黃埔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辦法的通知》(埔府辦﹝2012﹞1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支持智能產業企業實施名牌戰略,促進企業提高品牌知名度。對新獲得國家、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國家馳名商標的企業,按照《關於印發黃埔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辦法的通知》(埔府辦﹝2012﹞1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上述第九條、第十條的,同一標準、同一品牌按最高級別進行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 智能產業企業對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根據智能產業企業上一年度貢獻情況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限用於該企業的項目建設。具體資助獎勵參照《黃埔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從高校、科研院所引進科研成果或開展技術難題攻關,合作項目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後,可納入區科技項目優先扶持對象。
第十三條 對新組建和引進符合我區智能產業發展方向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發創新平台,且承諾科技成果在我區實現轉化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四條 對經批準組建並正常運行的市級以上智能產業企業博士後工作站、企業院士工作站,給予組建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五條 獲得市級或以上重大科技專項的單位,按上級資金配套要求,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六條 對引進或建設的符合智能產業布局規劃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產品認證中心、檢驗檢測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七條 對建設智能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基地,並被國家部委、省、市授予示範性產業園區或產業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園區組織管理單位(行政事業單位除外)獎勵,其中:國家級示範性園區20萬元、省級示範性園區10萬元、市級示範性園區5萬元。
第十八條 對新注冊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智能產業企業給予辦公場地房租補貼:
(一)本辦法所適用的辦公場所,包括在我區內的行政辦公區、作業區及倉庫,租金補貼包括場地租金和相應物管費。
(二)按實收資本最高1平方米/萬元及企業經營規模、人員和設備等情況綜合核定補貼場所麵積,原則上不超過2000平方米。
(三)按不超過核定麵積的實際租賃場所麵積,在項目落戶後每年給予租金扶持,扶持期為3年,補貼資金額度按租金的50%計算,租金補貼上限為50元/月/平方米。
(四)企業在享受辦公場地租金補貼期間不得轉租、分租辦公場地,不得擅自改變辦公場地用途,不得縮減與原申報相關的企業經營規模、人員、設備等。
第十九條 支持和鼓勵智能產業企業加大市場宣傳和開拓力度,企業參加區政府組織的國際、國內展覽會、推介會等,給予企業參展費用的減免或補貼。
第二十條 年納稅總額不低於300萬元的企業,從區外引進高層次人才且聘用時間不少於1年的,經企業統一申報,參照高層次人才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繳納金額,一次性給予其人才獎勵補貼。其中,企業年納稅總額300萬元—500萬元的,給予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及審核。
(一)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資助由區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區財政局及相關項目資金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申報和審核,原則上每年組織申報1次。
(二)按規定可享受獎勵、補貼的企業負責提供營業執照、納稅登記證、納稅證明材料、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榮譽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在申報期內向區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由區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定。
(三)企業落戶獎、辦公場地租金補貼資格認定工作,在該企業完成注冊及稅務登記後2個月內,由區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定。
(四)其他扶持申報工作,在企業完整納稅年度結束後,由區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核算企業應獲得的扶持金額,於每年4月30日前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定。
(五)各扶持項目經區政府審查批準後,由區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和被扶持單位。
(六)區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區政府審批文件,按國庫集中支付原則,向區財政局申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在接到相關文件後1個月內,向相關企業撥付;租金補貼在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按季度兌現,接到企業支付租金憑證後的季後第1個月撥付。
第二十二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或項目,不再重複享受我區其它相類似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帶動性強、成長性好的重點智能產業企業,經區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辦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