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政府、管委會統一要求,針對《關於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穗埔字〔2018〕12號)第七條規定的事項(“鼓勵民營總部企業落戶並享受辦公用房補貼等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區投資促進局;責任單位: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牽頭製訂了本《實施細則》。
一、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現有“總部黃金10條”《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穗開管辦〔2017〕6號)政策,對民營企業而言標準相對單一、且門檻相對較高,尤其是對中小民營企業而言獲得扶持難度較大。作為對“總部黃金10條”政策的補充,尤其是做好對有潛力成為總部的相關企業的關注,給中小民營企業營造政策環境、提供更多機會,《實施細則》考慮到總部企業全鏈條的培育和發展,創造性的提出打造民營總部“培育級”和“種子級”企業。
二、獎勵扶持主要條款
《實施細則》共四章、二十五條,其中:
(一)第一章為總則。
包括第一條至第八條,簡述了《實施細則》的製定目的,規定了《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和全文中所涉及的民營企業、民營總部相關企業等主要概念的定義。其中,考慮到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為《實施細則》新概念,第五、六條款給予了明確資格定義。
——關鍵條款: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須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金融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民營企業;
(2)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200萬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民營企業;
(3)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200萬元、或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且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建築業、商貿業等其他服務業民營企業。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須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或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50萬元的金融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民營企業。
(2)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或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民營企業。
(3)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或年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的建築業、商貿業等其他服務業民營企業。
(二)第二章為項目落戶獎。
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落戶獎的標準、享受主體以及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並對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落戶如何享受項目落戶獎的情況做了說明。項目落戶獎僅針對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
——關鍵條款: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一次性給予300萬元落戶獎勵。
(三)第三章為辦公用房補貼。
包括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補貼類型、享受主體、補貼標準、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辦公用房相關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金補貼兩類。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可享受購房補貼和租金補貼,民營種子級企業可享受租金補貼。從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成長為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的場地補貼可按標準上調。已在我區取得用地的企業不享受該類補貼。
——關鍵條款: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在本區有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一次性獲得購置費用總額5%的購置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在本區租用自用辦公場地的,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租金的50%獲得租金補貼。
(四)第四章為附則。
包括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同一享受主體對於同一扶持類型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並對部分特殊情況(不予認定的情況和遷入企業的特殊情況)進行了說明,尤其是對遷入情形進行了特別說明(“政策公布後從廣州市內遷入本區的規模以上企業,一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這一條款,即如果遷入企業在我區首次規上入統,還是可以享受本政策扶持;如果原來是規上帶著基數遷到我區,則不適用本政策)。另外,對《實施細則》的有效期及其他有關事項做了說明。
——關鍵條款:
第十八條 已在本區的民營製造業企業新設立商貿總部的,原則上不適用本實施細則(不降低在本區工業產值的情況除外)。
政策公布後從廣州市外遷入本區,在政策有效期內達到民營總部培育級企業、民營總部種子級企業標準,且遷入後在本區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經濟發展貢獻均相對遷入前在遷出地的基數實現正增長的,可參照新設立企業適用本實施細則。
政策公布後從廣州市內遷入本區的規模以上企業,一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主要創新內容說明
本《實施細則》主要在以下方麵做了一些創新:
一是對民營總部企業的認定采取營業收入和地方經濟貢獻雙標準。區別於“總部黃金10條”及IAB政策以注冊資本為門檻的模式,本實施細則同時以營業收入和地方經濟貢獻為考量標準,更加容易辨別企業的發展程度和引進價值。
二是對民營總部企業的認定分行業類別。區別於“總部黃金10條”對所有企業一刀切的認定方法,在充分研究我區產業導向、產業貢獻水平和行業經營特性等客觀情況的基礎上,分金融業與其他營利性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商貿業與建築業及其他服務業三類對企業分設標準,使認定更加科學有效。
三是扶持內容和標準與現行政策形成錯位和補充。在充分了解和對比我區現有政策和廣州市總部企業扶持政策的基礎上,獎勵標準考慮了政策的階梯性。比如,對達不到“總部黃金10條”政策門檻,但具有一定成長潛力的企業,予以發放落戶獎。場地購置補貼和租金補貼彌補了現有政策僅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和IAB企業予以場地扶持的不足,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的成長性,從種子時期即為其提供場地扶持,進入行業主管部門的重點關注範圍,進行全鏈條培育。
另外,《實施細則》與目前正在執行的“總部黃金10條”有關規定相銜接,對達到“黃金10條”總部企業標準的則按照“總部黃金10條”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