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各單位:
現將《黃埔區現代港航服務業獎勵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區發展改革局聯係。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6日
(聯係人:黃 丹,聯係電話:82378461、13926127885)
黃埔區現代港航服務業獎勵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廣州(黃埔)臨港商務區港航產業優化發展,加速高端港航要素向臨港商務區集聚,加快推進臨港商務區現代港航服務中心建設,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埔區現代港航服務業獎勵補貼資金是指每年由區安排、對經認定的現代港航服務企業給予的獎勵、補貼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港航服務業”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代理、貨運代理、無船承運、臨港貿易、港航金融保險、港航法律、港航經紀、港航信息、港航谘詢、港航培訓、海事服務、港航人才服務、港航總部經濟等中、高端港航服務產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港航服務企業”是指從事現代港航服務業、注冊地和稅管地在黃埔區、注冊資本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含)且已繳足300萬元的企業,“新引進”的現代港航服務企業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後在黃埔區注冊的企業,“現有”現代港航服務企業是指2013年12月31日以前在黃埔區注冊的企業,“港航集聚區”是指商務辦公麵積超過10000平方米且現代港航服務企業使用麵積超過80%的園區。
第五條 獎勵補貼資金類別
(一)落戶(增資)獎勵
對新引進的現代港航服務企業,或一次性增資300萬元以上(含)的現有現代港航服務企業,經認定,按照實收資本的1%或增資部分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資金分3年平均支付。
(二)經濟貢獻獎勵
現代航運服務企業對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根據現代航運服務企業上一年度貢獻情況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具體資助獎勵參照《黃埔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企業統一申報的現代港航服務企業一名主要負責人,參照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繳納金額,年納稅額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500萬元以上(含)的獎勵,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三)辦公用房補貼
新引進現代港航服務企業購置或自建辦公用房的,按照新購置辦公用房麵積給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補貼,或按自建辦公場地麵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補貼,最高補貼金額為200萬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賃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照新租賃辦公場地實際租金的20%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3年,其中租金上限為60元/平方米/月;租賃麵積上限為3000平方米,超出部分分別按上限額度計算。現有現代港航服務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或自建、租賃辦公用房的,按新引進現代港航服務企業相應補貼標準的30%給予資助。
企業在享受辦公場地購置、自建及租金補貼期間不得出售、出租辦公場地,不得擅自改變辦公場地用途,違反規定的應退還已獲得的補貼。
(四)港航機構補貼
對新引進的在行業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港航相關協會組織、研究院所機構、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認證機構等功能性機構,或新建的具有顯著行業服務功能的港航服務平台項目,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五)港航集聚區補貼
經認定為港航產業集聚區的,分3年每年給予園區組織管理單位10萬元補貼。
第六條 獎勵補貼資金使用
獎勵資金可用於生產經營性活動,也可自主獎勵給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但用於獎勵個人的資金不得超過獎勵資金的20%。補貼資金隻能用於生產經營性活動。
第七條 每年5月初,區發展改革局組織現代港航服務企業進行獎勵補貼資金申報,牽頭會同區經貿、財政、統計、國土房管、工商、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審核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擬訂獎勵補貼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統一報送區政府審定。
第八條 申請獎勵補貼單位每年5月初向區發展改革局申報,並根據申請類別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落戶(增資)獎勵的企業應提供:
1.《黃埔區現代港航服務企業落戶(增資)獎勵申請表》;
2.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或增資信息及出資人信息、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
3.區發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經濟貢獻獎勵的企業應提供:
1.《黃埔區現代港航服務企業經濟貢獻獎勵申請表》;
2.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及納稅情況資料;
3.區發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應提供:
1.《黃埔區現代港航服務企業辦公用房補貼申請表》;
2.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租賃辦公用房的,需提供經國土房管部門備案的辦公用房租賃合同,租金發票等;購置或自建辦公用房的,需提供相關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3.區發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港航機構補貼的單位應提供:
1.《黃埔區港航機構補貼申請表》;
2.單位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提供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區發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港航集聚區補貼的單位應提供:
1.《黃埔區港航集聚區補貼申請表》;
2. 單位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提供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集聚區認定資料,含集聚區內企業名單(以工商登記為準)、企業情況(含產值、稅收、雇員、從事的具體行業等);
3.區發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獎勵補貼計劃經區政府審定後,由區發展改革局申請用款計劃,區財政局按國庫集中支付原則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成長性好的重點現代港航服務企業,經區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辦法予以扶持。
第十一條 如符合廣州市總部經濟相關扶持政策,按照市總部經濟辦法執行。本辦法所列的獎勵補貼資金類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同時申請,已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和項目,不再重複享受我區其他相類似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申請獎勵補貼單位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騙取、挪用、截留現代港航服務企業獎勵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監察局、財政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查處,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