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8〕2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幹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精神,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進集聚各類金融要素和金融資源,加快推動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金融業健康發展,結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實際,現製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適用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注冊或運營的從事金融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和個人。
第一條 【項目落戶獎】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規模給予落戶獎勵,實收資本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3000萬元;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0萬元;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獎勵800萬元;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優先給予產業用地等政策保障。
對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除給予落戶獎勵外,參照其落戶獎勵標準,給予搬遷費用補貼,給予單個企業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合計最高補貼5000萬元。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落戶獎勵3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給予落戶獎勵100萬元。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給予落戶獎勵2000萬元,對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和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
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機構的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收資本參照上述標準的1/5給予獎勵。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金融科技扶持政策的金融科技類機構或項目,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第二條 【經營貢獻獎】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自落戶當年起,連續5年給予經營貢獻獎,前3年給予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100%的獎勵,後2年給予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最高70%的獎勵。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自落戶當年起,連續5年給予經營貢獻獎,前3年給予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95%的獎勵,後2年給予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最高70%的獎勵。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發展項目扶持政策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第三條 【高管人才獎】獲得項目落戶獎(含發展壯大獎)和經營貢獻獎的金融機構,其所獲獎勵金額不高於50%的部分用於獎勵其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
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及以上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按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40%給予獎勵。
對獲得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相關政策扶持的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金融柔性引進人才,分別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第四條 【發展壯大獎】鼓勵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獎勵10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獎勵8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獎勵4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獎勵2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獎勵1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獎勵50萬元。
對注冊設立在本區的金融機構,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獎勵2000萬元;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獎勵1000萬元。
第五條 【新興金融獎】對股權投資機構按《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的通知》(穗開管辦〔2017〕29號)的有關規定給予扶持獎勵。
小額貸款公司為本區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業務,按不高於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貸款發放額(不含同業拆借,下同)的0.5%給予獎勵,每家小額貸款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融資擔保公司為本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且上年度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按不高於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擔保發生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融資租賃公司為本區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按不高於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交易合同額的0.5%給予獎勵。對融資租賃公司當年購入本區企業生產的設備用於租賃業務的,按照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融資租賃公司每年獲得的上述獎勵資金最高200萬元。
商業保理公司為本區企業提供商業保理業務,按不高於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交易合同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商業保理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六條 【金融創新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每年對具有創新性且推廣應用形成一定規模效應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先進機構給予獎勵。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獎勵設不同等級獎項若幹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獎勵年度總額控製在1000萬元以內,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每年對在本區注冊並經區金融主管部門考核通過的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用於其開展金融創新發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相關事項和活動。
支持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專業機構舉辦金融論壇等高水平活動,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
第七條 【並購重組獎】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並購重組扶持政策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鼓勵本區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對並購控股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並成功引進本區的,按照並購交易金額的5‰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5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並購其他經認定的優質企業,參照本規定進行獎勵。
對本區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瞪羚企業”(合稱並購主體,下同)並購時實際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給予50%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對並購主體獲得商業銀行一年期(含)以上並購貸款的,按貸款項目實際發生貸款額的1.5%(年利率)給予貼息,每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
第八條 【資本市場獎】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600萬元獎勵,新入駐本區的上市企業按照本標準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及其最高層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通過增發、配股等方式再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
對掛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的股份製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獎勵,對掛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的有限公司給予1.5萬元獎勵。對掛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的企業成功實現私募股權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的企業,獲得債務融資金額3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融資金額2%的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對本區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的,債券存續期內融資金額1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分別按實際付息額的10%、8%、5%、1%給予貼息,其中,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發行債券且融資金額200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照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同一筆債券業務補貼期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補貼2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25%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2000萬元。
本區招商單位引進到本區的企業成功上市的,給予招商單位50萬元獎勵;直接引進上市企業的,給予招商單位100萬元獎勵。對新遷入本區的市外上市企業且遷入滿一年的,給予其管理團隊2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場地補貼獎】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對金融機構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內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的1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1000萬元,對金融機構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在本區引導集聚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家機構最高補貼麵積1000平方米。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金融機構或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符合本政策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以及企業同時掛牌不同資本市場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扶持對象承擔。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