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
氫能產業發展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推進我區新能源綜合利用示範區建設,推動氫能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
(一)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環境犯罪;
(三)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給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三條【投資落戶扶持】 對新建立的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台運營,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獎勵,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獎勵1億元。
第四條【研發機構認定扶持】 對經省級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省級氫能研發機構及檢驗檢測機構給予50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部委單獨或聯合認定的氫能研發機構及檢驗檢測機構給予1000萬元資助。每家機構最高資助1000萬元。
第五條【行業協會扶持】 對落戶本區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每家協會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產業園扶持】 經我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給予其運營管理機構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和3年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為管理機構實際運營費的50%,每年最高運營補貼100萬元。
氫能產業園引進5家以上氫能企業或機構的,對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按每引進1家5萬元給予獎勵,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符合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麵積最高1000平方米,補貼期限3年,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60萬元。
第七條【加氫站扶持】 對日加氫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加氫站建設補貼按以下標準進行。
(一)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新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6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500萬元,2021年後建成補貼300萬元;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5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400萬元,2021年後建成補貼300萬元。
(二)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以下的新建站、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4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300萬元,2021年後建成補貼200萬元。
(三)撬裝式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補貼25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補貼150萬元;2021年後建成不再補貼。
對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2019年度,補貼20元/kg,補貼後銷售價格不高於40元/kg;2020年度,補貼14元/kg,補貼後銷售價格不高於35元/kg;2021年度,補貼9元/kg,補貼後銷售價格不高於30元/kg。
第八條【資金配套扶持】 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扶持和獎勵的,分別按照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九條【金融扶持】 對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的用於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根據銀行貸款合同及利息回單證明,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限按該筆貸款應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500萬元,補貼期3年。
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的氫能企業,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條【附則】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本辦法涉及的專項資金用於扶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