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支持港澳青年
創新創業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麵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國家、參與國家建設,為港澳青年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創新創業提供更多機遇和更好條件,打造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高地,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澳青年,是指年齡範圍18-45周歲的香港、澳門籍居民或在港澳高校畢業並獲得高等教育學位的內地居民,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製”,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本辦法所稱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是指以港澳青年為主要創辦人的企業或機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港澳青年實際權益持股比例25%以上,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簽訂相關承諾書。
第二條 【創業啟動】對參與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並落戶本區的港澳青年初創項目,給予最高20萬元創業啟動資助。
對獲得香港青年發展基金、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澳門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資助並落戶本區的創業項目,采用後補助的方式,按照香港、澳門特區政府資助標準給予100%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三條 【創新激勵】對向港澳青年或以港澳青年為核心的創新團隊購買技術成果的本區企業,在技術交易中涉及專利轉讓且包含核心技術發明專利並在本區實現轉化的,按經主管部門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最高補貼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0萬元。
第四條 【平台建設】對被評選為國家、省、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一次性獎勵。
每年擇優支持不超過3個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建設經費50%的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資助。
第五條 【金融支持】設立10億元規模的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基金,重點投資各類優質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提供天使投資、股權投資、投後增值等覆蓋各階段的多層次服務。
對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按照實際貸款發生額的1.5%(年利率)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 【辦公補貼】對入駐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按照前兩年100%、第三年50%的標準給予辦公場地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最高補貼50萬元。
第七條 【實習就業】每年遴選不少於300個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實習崗位,向港澳高校學生提供不超過6個月的實習機會,給予每人每月3000元實習補貼,並安排免費住宿。
對畢業5年內與本區企業或機構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實際工作滿1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碩士、本科、大專(含副學士)畢業生,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一次性資助。
對本區企業或機構每招用一名符合前款條件的港澳青年畢業生的,給予用人單位5000元補貼,每家用人單位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對在本區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其在本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合作交流】對主辦全國、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論壇、專業研討會、技術成果交易會、文化交流、大型項目路演等各類港澳青年活動的,經認定,按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補助,每個活動最高補助100萬元。
對在本區牽頭成立的港澳青年協會,經認定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
第九條 【生活保障】對在本區創新創業及就業的港澳青年,每月給予1000元交通往返資助,補貼期限3年。
建設港澳青年創意生活社區,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並給予不低於市場租賃價格50%的租金補貼。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扶持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扶持資金,停止其申請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在本區發展的台灣青年參照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