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
建築業發展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建市〔2018〕142號)精神,大力發展我區建築業,增強建築業企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及稅務征管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納入本區建築業統計的建築業企業。享受本辦法扶持的,須承諾10年內不從本區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各項指標的計算以企業上報稅務等部門的數據為準。
企業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資糾紛等嚴重問題,或嚴重失信、惡性偷稅侵權等違法行為,不能享受本辦法中的扶持及獎勵政策。
第三條 【落戶獎】對新落戶的建築業企業,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鼓勵建築企業增產創收。在辦法有效期內各年度,對年度產值30億元以上或年度納稅1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年度產值20億元以上或年度納稅6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年度產值10億元以上或年度納稅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企業建築業省內產值增速低於同期全市GDP增速,或者增加值率低於同期全市建築業增加值率的,不享受此項獎勵。
第五條 【提升資質獎】鼓勵企業提升資質。企業提升為施工總承包特級或一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同一等級不同專業資質的提升僅給予一次獎勵,企業以某一等級資質申請企業落戶獎的,不再以同一等級資質申請提升資質獎。
第六條 【培育優質企業】年度省內產值30億元以上(含30億元)且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可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建築業龍頭企業”;年度省內產值10-30億元(含10億元)且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可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建築業骨幹企業”;季度平均省內產值達到2.5億元(即相當於年度產值10億元水平)且實力強、信譽好的新增(遷入)建築業企業,可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建築業明星企業”。龍頭企業、骨幹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明星企業每年認定一次,龍頭企業、骨幹企業和明星企業列入全區重點建築業企業名錄。
第七條 【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被認定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建築業龍頭企業、骨幹企業、明星企業”的建築業企業,可按資質參與各類招標方案實施的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具體項目的投標,允許與有資格能力的母公司組成聯合體。投標內容包括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建築設計、造價谘詢等業務。
鼓勵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承包商預選庫內的區外企業在我區設立下屬企業或分支機構,或在承接工程項目時優先選擇本區建築業企業進行分包,允許與有資格能力的本區建築業企業組成聯合體。
第八條 【參與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鼓勵非國有資金控股投資建設的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直接發包給本區建築業企業,鼓勵企業與本區建築業企業結成戰略同盟,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建設單位將區內工程整體發包給本區建築業企業,且發包合同額(含補充合同)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開票金額為準,按0.5%計取獎勵給投資建設單位。獎勵金額不得超過建築業企業承接相應工程任務對本區經濟發展貢獻的總額,此項獎勵全區每年限額3000萬元。
第九條 【組建產業聯盟】鼓勵大企業與大企業之間、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與專業承包資質企業之間進行融合,組建產業聯盟合作承接業務,形成競爭優勢,實現合作共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