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的通知.pdf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
(印發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製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7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深化科技體製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的高科技企業或機構。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三條 【直接股權投資扶持】對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近兩年每年的增長率30%以上、承諾企業營業收入和主要效益指標三年內實現倍增的高成長性科技企業或實繳貨幣出資1000萬元以上、引入風險投資2000萬元以上、企業估值2億元以上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的高科技企業,以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最高給予3000萬元、占股比例不超過20%、年限不超過10年的扶持。3年以內的,按原始投資額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內的,轉讓價格按原始投資額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確定;5年以上的,按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四條 【科技項目配套】對獲得國家、省、市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含知識產權項目)及科技獎勵予以配套,分別按照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五條 【研發機構獎勵】對經國家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采用後補助的方式給予300萬元資助;對經省級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省級研發機構,采用後補助的方式按省級科技項目配套標準予以資助。
第六條 【金融扶持】對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對貸款成本(包括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部分給予50%的補貼,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每年隻享受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對投資區內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創業投資基金,按項目給予累計投資金額5%的獎勵,對同一項目投資給予的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一家創業投資基金每年的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因投資失敗產生投資虧損的,給予投資虧損額30%的補償,單個項目補償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知識產權獎勵】職務發明專利資助標準為:國內及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9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提交PCT專利申請1.2萬元/件,國外發明專利4萬元/件(每件發明最多資助6個國家)。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標準為:國內及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4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8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400元/件,提交PCT專利申請80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4萬元/件(每件發明最多資助3個國家)。經認定為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省、市、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的,分別給予30萬、25萬、20萬、2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落戶獎勵】經國家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落戶本區的,在享受市有關政策的基礎上,每家再給予40萬元落戶獎勵;落戶三年內納入本區規模以上企業統計且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經區認定的招商單位每引進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招商單位10萬元落戶獎勵;落戶後三年內納入本區規模以上企業統計且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的,再給予4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重點項目扶持】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