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廣州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市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獎項包括:
(一)廣州市專利金獎;
(二)廣州市專利優秀獎;
(三)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
(四)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
市專利獎經費列入市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條 市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與申報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麵的專家、學者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獎項和技術領域設立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範圍內市專利獎的初步評審工作。
第六條 廣州市專利金獎、廣州市專利優秀獎的項目以及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的單位應當經過評選產生。廣州市專利金獎每屆不超過3項,每項獎勵20萬元;廣州市專利優秀獎每屆不超過20項,每項獎勵10萬元;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每個單位獎勵3萬元;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每個單位獎勵3萬元。
參選項目不符合廣州市專利金獎評獎條件的,廣州市專利金獎可以空缺。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中國專利在本市範圍內實施,並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申報配套獎勵:
(一)評獎周期內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或者優秀獎;
(二)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獲得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20萬元;獲得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獲得省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8萬元;獲得省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5萬元。
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或者優秀獎的項目申請配套獎勵的,獲獎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報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評審委員會對相關證明文件審核確認後,報請市人民政府向獲獎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八條 獲得國家、省、市專利金獎或者優秀獎的項目單位,應當將市人民政府獎勵的獎金按照不少於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獎勵對該專利項目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部門和個人。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中國專利在本市範圍內實施,並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申報廣州市專利金獎和廣州市專利優秀獎:
(一)屬於有效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二)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技術水平高或者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對推動本行業或者領域的技術進步有突出作用;外觀設計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結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並且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三)項目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創利稅或者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位居同行業前列;或者項目的實施對產業結構調整、節約能源、保護環境、解決公共健康等問題起到重要作用,產生重大社會效益;
(四)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五)沒有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
(一)連續兩年專利申請總量或者發明專利申請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業前茅,並且未實施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二)評獎周期內未被法院或者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
(一)通過自行實施專利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專利項目的實施具有特殊的社會意義,對我市的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具有重大社會效益;
(二)評獎周期內未被法院或者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申報市專利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廣州市專利金獎和廣州市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應當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公告文件以及專利實施效益報告;申報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和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的單位應當提供事跡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彙總、分類和審核後,交由相應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二)專業評審組根據評審標準進行初評後,以記名投票表決辦法提出獲獎項目、獎勵等次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
(三)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意見,以記名投票表決辦法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獎勵等次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決議,並將評審決議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四)公示期結束後,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將評選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部門網站上公布評選結果,並由市人民政府向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製度。對評審決議有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麵形式向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委員會另行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複審,作出複審決定,並將結果通知提出異議方。
第十五條 申報評獎的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獎勵,在相關媒體上公布,並禁止其參加自下屆起兩屆內的市專利獎的評獎活動,已經獲得證書和獎金的,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或者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泄露評審情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以及評審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