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市貫徹國務院、廣東省深化商事製度改革,推動工商登記便利化,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舉措。
一、製定《辦法》的必要性
實施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簡化企業登記手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商事製度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市商事製度改革不斷深入,全市企業總量呈現井噴態勢,有必要結合我市商事登記製度改革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製定《辦法》,為實行符合廣州實際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模式提供製度保障。
二、《辦法》的製定依據和主要內容
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明確“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並專門用一個章節(三個條款)對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進行了規範,為製定《辦法》提供了地方性法規依據。此外,2017年4月10日,工商總局出台了《關於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為製定《辦法》提供了部門指導意見。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並參照了深圳、東莞、武漢等地經驗做法。
《辦法》共五章25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等;第二章填報與申請,明確了申請人在申請填報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第三章審批與管理,明確了登記機關的審批流程和管理規範等;第四章懲戒與救濟,明確了對於弄虛作假行為的懲戒措施和對被侵權人提供的救濟途徑;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三、《辦法》規定的幾項重要改革措施
1、第七條(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申請人辦理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時,一並填報涉稅信息,無須再到稅務部門提交補錄信息,提升了企業設立的便利化水平。
2、第十二條(經營範圍申報備案)。不僅繼續沿用了已經標準化的經營範圍,還將提供企業自主申報、個性化表述經營範圍,極大便利了企業申報。
3、第十三條(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形式在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深圳、東莞等率先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的城市已經配套實行了此項改革,目的是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形式,便於全程電子化登記條件下標準化數據格式的生成,我局擬采取“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事後監管”的模式,也是為了達成上述目的。
4、第十四條(電子簽名的載體和形式)。《電子簽名法》隻對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條件有四條籠統規定,對其具體形式不作要求。我局全程電子化登記中的電子簽名采取銀行U盾、移動端公安部門刷臉認證證書兩種數字證書形式。其中銀行U盾數字證書在深圳、東莞已使用,移動端公安部門刷臉認證證書運用於工商登記屬於全國首創,兩者均符合《工商總局關於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的要求。
5、第十六條(登記機關審核業務流程)。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係統自動校驗審核流程與人工審核流程的劃分,係全國首創,為我市率先推行“無人審批、無人大廳”創造了前提條件。係統自動校驗審核,是我市此次改革的一大亮點。
6、第十九條(營業執照校驗方式)。提供了營業執照有效性二維碼校驗功能,即:當公眾通過APP掃描營業執照上的二維碼,係統自動顯示該營業執照的有效性。
7、第二十條(電子檔案的管理及其法律效力)。電子檔案法律效力在《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法規中已有明確支持,在深圳、東莞等全程電子化登記先行地區也已實施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