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省、市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強本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結合我區實際,區人社局牽頭相關部門起草了《廣州市黃埔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依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1〕1號)有關規定,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具體事項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1日
二、提交意見方式
(一)郵寄:廣州市黃埔區香雪大道中87號廣墾商務大廈A2棟815室就業促進處(郵政編碼:510530)
(二)電子郵箱:發送到郵箱jycjk@hp.gov.cn
公眾在提交意見時請留下本人聯係方式,以便必要時進一步聯係。
特此公告。
附件:《廣州市黃埔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廣州市黃埔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強本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的就業創業資助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指我區為推動就業和創業工作,通過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等方麵的就業補助資金。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全區統一使用範圍、統一申領程序、統一審批監督,推行聯合信用懲戒機製、公示製度,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編製就業補助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及時上報本區就業補助資金需求,認真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的核算、清理和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後,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就業補助資金決算和說明。
(二)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規範使用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三)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保障工作。對各項補貼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二)協助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就業補助資金的撥付、使用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第七條街(鎮)職責:
(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二)按規定配合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對象項目和標準
第八條 基層就業見習補貼
補貼條件:1.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戶籍地為黃埔區;
(2)畢業於本區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
(3)與本區簽訂共建合作協議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依托其在本區注冊的研究院培養的畢業生。
2.到區內機關、事業單位或街(鎮)進行就業見習。
3.按規定簽訂就業見習協議。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3000元,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參加工傷保險。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就業見習人員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擇優選派,同時在崗人數不超過60名,優先從本區戶籍高校畢業生中選派。
第九條 技工學校學生資助
補貼條件:1.黃埔區戶籍學生或本區對口幫扶地區戶籍的貧困學生。2.入讀本區注冊的技工學校。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黃埔區戶籍非貧困生每人每年給予最高2500元的學費資助;黃埔區戶籍或本區對口幫扶地區戶籍的貧困生(孤兒、低保戶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子女等)每人每年給予最高9800元資助(其中生活補助3500元,學費、雜費等總計不超過6300元)。
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5年。
學費資助的具體金額以實際支出發票核定。上述補貼對象符合省、市、區其他政策資助條件的,按照不重複原則補差額部分實施。
第十條 專場招聘會補助
根據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年度任務,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要求開展專場招聘會。補助街(鎮)每場不超過5000元,原則上每個街(鎮)每年補助不超過2場。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財政全額核撥工資的人員不可享受區就業補助資金各項補貼。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部門不得將就業補助資金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製。
第十三條 補貼經辦機構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受理和審核就業補助資金的申請。補貼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業務流程,認真做好各項補貼的審批審核工作,強化責任,防止虛報冒領現象的發生。
第十四條 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管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製。
(一)相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受理、審核、使用、管理、監督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補貼經辦機構在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對申請資料作進一步核查或取證時,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申請人應主動配合,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補充資料。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充資料的,取消本次申領資格。
(三)不符合規定條件享受有關補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以書麵形式責令申請人於1個月內將相應款項退回指定賬戶。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退回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回。
(四)申請人以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勞動關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補貼、資助等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五)申請人在申報就業補助資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主動追回補助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時報市、區公共信用管理係統。
第十五條 因申請人銀行賬戶異常造成補助資金無法劃撥的,自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需提供有效相關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補撥申請,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補貼。
第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須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申領就業補助資金補貼項目情況,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就業補助資金補貼使用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辦法中涉及的部分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校畢業生: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包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製本專科畢業生,以及全日製和非全日製碩士、博士畢業生。
(二)畢業2年內:指從畢業證書的落款時間之日起開始計算24個月的畢業生。
第二十條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上級及區內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人社規字〔2021〕2號)生效期間正在享受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崗位補貼的,可繼續按原
規定享受至補貼期限結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人社規字〔2021〕2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