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的要求。中央《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意見》提出“要打造多層次救助體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要完善基本生活救助製度,加強分類動態管理”等重點任務。結合實際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係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是織密兜牢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的迫切需要。二是執行好上位法的要求。2017年以來,省民政廳陸續印發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實施辦法等政策,明確先核對、後受理的工作程序,並建立救助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體係等,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上位法,規範我市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製定了《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對象範圍。在省政策基礎上,將與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並長期在穗居住且未享受戶籍地低保待遇的納入我市低保範圍等。
(二)明確單獨申請情形。明確低收入困難家庭中重病、重殘人員以及部分集體戶口人員可按單人戶申請低保。其中,低收入困難家庭中按單人戶申請並納入低保的重病、重殘人員享受全額低保金。
(三)明確不計入家庭收入情形。在省政策基礎上,增加“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臨時性生活救助(補助)款物”“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金”“法院、檢察院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誌願服務獲得的服務津貼”等不計入家庭收入情形。
(四)細化明確就業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靈活就業、創業、務農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就業情形。
(五)明確判斷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輔助指標。將“申請人家庭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留學、自費出國旅遊,以及其他支出明顯高於一般生活消費水平的”“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間段發生較大變化,但無正當理由的”等情形作為不符合認定的輔助指標。輔助指標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定的判斷依據。
(六)明確待遇發放有關要求。低保待遇自認定之日起當月享受,低保金應當在認定次月20日前完成發放。
(七)明確待遇遷移有關程序要求。明確保障對象須在戶籍遷移之日起30日內主動報告。遷移當月的保障金由原戶籍地發放,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遷移次月對遷入的保障對象開展動態核查。
(八)明確綜合評估指標內容。一是細化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贍養/撫養/扶養金額的內容。如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已就贍養/撫養/扶養金額有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法院判決書等司法文書或有效離婚協議書的,按照文書確定金額計算;無上述文書的,家庭成員申報的贍養/撫養/扶養費與綜合評估指標原則上就高計算。二是新增綜合評估時收入扣減指標。新增參加社會公益(誌願)服務的,申請前6個月累計超過60小時的家庭,每戶可按0.5個低保標準扣減。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的人員,每人可按0.5個低保標準扣減就業成本。
三、谘詢途徑
社會公眾如對文件有疑問,可向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進行谘詢,電話:020-83178749(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