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黃埔文衝船舶有限公司:
本單位於2021年3月19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河湧取水項目取水許可申請有關材料。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取水許可。具體審批意見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廣州市黃埔區長洲街新擔湧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8.8萬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242立方米(相應取水流量為0.0028立方米每秒),用於廠區清潔、綠化及消防。項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國家及我省用水定額指標要求。
二、項目退水水質達標後接入市政管網。
三、你公司應按照黃埔區水務局審定的取水許可申請書要求,落實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各項措施,建立取用水檔案管理製度。項目取水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動態監測,依法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你公司應確保項目取水計量及在線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及省計量器具規定的檢定周期,按規範定期開展取水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
五、在取水工程(或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後,你公司應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黃埔區水務局報送取水工程(或設施)試運行情況等有關驗收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六、你公司項目取水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並協助實施取水許可日常監督管理。
七、本項目取水許可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本項目《取水許可申請書》(見附件)簽注上述審批意見後編號為(粵穗埔)申字〔2021〕第00001號,隨本文批複你公司。
廣州市黃埔區水務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