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於社會撫養費征收基數的規定和黃埔區統計局提供的數據,經研究,現將2020年黃埔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公布如下:
一、征收規定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二、征收基數標準
1.城鎮戶口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以黃埔區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253.33元為基數計征;
2.農村戶口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以黃埔區201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120.31元為基數計征。
三、征收倍數標準
1.超生一個子女,按上述基數3倍執行;
2.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上述基數2倍執行;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上述基數3倍執行;
3.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上述基數6倍執行;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子女出生時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上述基數2%執行。
四、執行時間
凡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的人員按上述規定執行。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條例》和市、區的有關規定要求,以上述數據為標準,認真做好本轄區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確保社會撫養費能及時收繳入庫。
黃埔區2020年政策外生育社會撫養費標準
單位:元
注:1.“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生育”項目標準為夫妻雙方合計征收標準,按規定一胎次由一個征收機關按標準作出一次征收決定,不對夫妻雙方分別征收;
2.其餘均為單方征收標準,如夫妻雙方由同一機關征收,征收金額為對應表內數額*2。
廣州市黃埔區衛生健康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