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廣州黃埔區某汽車零配件有限公司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濃度排放汙染物案
【典型意義】
排汙單位應依法落實排汙許可製度按證排放;生態環境部門強化排汙許可證後管理,依法查處涉排汙許可相關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
廣州黃埔區某汽車零配件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輪轂的生產製造,生產流程包括塗裝環節,該環節有含鎳廢水產生。該單位已於2019年8月取得《排汙許可證》。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埔環境監測站在2021年12月16日對該單位的鎳車間排水口(水02)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單位外排廢水中鎳濃度為 4.08mg/L。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限值要求(總鎳:0.5mg/L)。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表示:得知超標後積極開展整改,花費160萬元落實整改。同日向我局提交《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請書》,希望減輕處罰。經核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工作。
我局研究認為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應對其行政處罰,考慮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我局認為可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酌情從輕處罰,依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汙染防治類”序號七中2.7.2的規定從輕處罰,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排汙許可製是固定汙染源管理的核心製度,關乎生態文明製度體係和生態環境治理體係。排汙許可證記載的信息內容,包含了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方式等管理要求,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台賬記錄、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具體要求,明確了排汙單位按證排汙的法律責任義務。排汙單位按證排汙是法定義務,排汙單位應依法落實排汙許可製度,嚴格依照排汙許可證要求排放汙染物,避免出現不按證排放的違法行為。
同時,隨著排汙許可管理製度的完善,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管理執法監管體係正逐步形成。證後監管要做到執法取證到位、數據準確、報告合法,對超出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汙染物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督促相關單位持證排汙、按證排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