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放管服”改革,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質量和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較大的新興產業項目除外。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動實施前,對照國家發布的相關重大變動清單,分析是否屬於重大變動。屬於重大變動的,在變動部分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於重大變動的,可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環境影響分析論證,主動公開相關環境信息,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書麵承諾後納入日常監管。建設項目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手續和竣工環保驗收手續。
三、建設項目在通過環保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後,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四、建設項目通過環保竣工驗收後,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汙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且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改造項目,無需辦理環評手續。擴建項目及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改造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報批。
五、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省、市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