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測情況
2021年2月,廣州市共監測10個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全部為地表水水源(河流型9個,湖庫型1個)。
(一)監測點位
河流型水源在水廠取水口上遊100米附近處設置監測斷麵,水廠在同一河流有多個取水口,在最上遊100米處設置監測斷麵;湖庫型水源原則上按常規監測點位采樣。河流及湖、庫采樣深度為水麵下0.5米處。
(二)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和表3的優選特定項目(33項),共61項。根據近5年全項目水質分析結果,調整表3(80項)中需增測的特定項目。
二、評價標準及方法
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進行評價。基本項目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方法(試行)》(環辦〔2011〕22號)進行評價,補充項目、特定項目采用單因子評價方法進行評價。
三、評價結果
監測的10個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全部水源均達到或優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的Ⅲ類標準,達標率100 %,1個為Ⅰ類標準,占10 %;4個為Ⅱ類標準,占40%;5個為Ⅲ類標準,占50 %。各水源水質狀況的詳細情況見附件。
備注:
1.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是指通過輸水管網送到用戶,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且經環保部門確定為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的在用、備用和規劃水源。
2.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和飲用水的區別: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為原水,居民飲用水為末梢水,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經自來水廠淨化處理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後,進入居民供水係統作為飲用水。
附件
2021年2月廣州市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