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辦法所指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在我省從業的下列人員: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台實現就業、但未與平台或機構等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以及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原則和要求是什麼?
答:遵循自願的原則。依托平台就業、未與平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參保從業人員,應取得平台認可的服務資格,並實際開展業務。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繳納失業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需辦理就業登記。
(三)如何確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地?
答:申請參加失業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可在注冊登記地參加失業保險;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人就業所在市參加失業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及就業登記向參保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四)如何確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基數(含繳費基數上下限)?
答: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原則上以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單位和個人費率之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後每年7月申報一次繳費基數,申報後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該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收入高於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申報。
首次參保時靈活就業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就業月數的平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停止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參保的,參照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若停保和重新參保時間在同一社會保險年度的,可不重新申報繳費基數。
(五)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方式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 靈活就業人員自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當月起按月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稅務機關應與靈活就業人員約定申報繳費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不實施補繳,靈活就業人員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退費。
(六)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的停保規定有什麼?
答: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停止參保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失業保險停保手續。
靈活就業人員由靈活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時,應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辦理停止參保手續。
二、靈活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規定
(一)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答:符合享受條件的,可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不含省外戶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有哪些?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答: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失業:
1、失業前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靈活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就業需求的。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可按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互聯網等途徑辦理失業登記。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憑本人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失業登記等材料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通過互聯網等途徑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靈活就業包括哪些具體情形?
答:
1、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願原因被要求停產停業1個月及以上的,或者執照(許可證)被市場監管部門暫扣不少於30天或者吊銷、注銷的;
2、所依托的靈活就業平台單位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破產或停業整頓的;
3、所依托的靈活就業平台單位不再提供靈活就業崗位的;
4、依托平台單位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被平台單位暫停服務資格連續30天及以上的;
5、參保人因病或因傷無法從事靈活就業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願中斷靈活就業情形的。
證明上述各情形相關材料分別提交的材料為:第(一)、(二)為有關部門停產停業通知,注銷、吊銷、撤銷通知書複印件等;第(三)為單位公函;第(四)為被平台或機構暫停服務資格超1個月的平台機構材料,如APP截圖等;第(五)為不少於連續5天的病曆及醫院開具與住院合計不少於20日的病休單或因工傷殘一至六級的鑒定文書或因本次病(傷)申請的殘疾人證;第(六)根據非自願失業原因提供相關材料。
(四)在兩個及以上平台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其中一個或多個平台中斷靈活就業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其他平台仍可從事靈活就業的,是否可以申領失業保險相關待遇?
答:不可。
(五)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答: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繳費時間的計算,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其參保繳費時間,可與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期限合並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重新就業的,可按規定再次參加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時間累積計算。
(六)靈活就業人員停發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每月向核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諾其不存在停發待遇規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2、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停發的情形。
(七)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按國家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暢通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85號)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失業保險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粵社保函[2014]13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靈活就業人員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處罰有哪些?
答:靈活就業人員需對其提交的參保申報材料、停保申報材料、待遇申領材料等的真實性負責。依托平台未實際開展業務參保,通過虛假承諾等方式虛構事實,存在多平台就業申領失業待遇,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