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廣東雪萊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獅山科技工業園A區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柴國生
授權代表:樊 靜
聯係電話:18520999124
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潤路333號
聯係人:黃 飛
聯係電話:020-28866163
投訴人廣東雪萊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參與了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被投訴人”)組織的“廣州市黃埔區中小學校教室照明設備改造(普通教室)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CZ2018-1890,以下簡稱“本項目”)采購活動,認為本項目中標結果損害其合法權益,於2019年1月28日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並對質疑回複不滿意,於2019年3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訴事項
本項目招標文件設置“燈具、電子鎮流器、光源”三個核心產品,核心產品中電子鎮流器和光源屬於國家強製采購的節能產品,投訴人所投燈具品牌為雪萊特,所投電子鎮流器和光源品牌為FSL,總得分76.27分,排名第5;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電器公司”)所投燈具、電子鎮流器、光源品牌均為FSL,總得分85.45分,排名第1。因投訴人所投核心產品中電子鎮流器、光源品牌與佛山電器公司相同,被投訴人據此認定投訴人屬於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中得分較低者,不具備中標候選人資格。
投訴人稱根據本項目招標結果公告其總得分排名第5,按招標文件要求,取前5名作為中標候選人,投訴人不理解為何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對相同品牌的規定,並非被投訴人所稱“隻要不同投標人提供的任一核心產品相同,他們就屬於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標人”。投訴人認為其所投燈具品牌為雪萊特,隻是電子鎮流器和光源使用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品牌,不屬於相同品牌範疇。投訴人要求重新公正評標,保障投標供應商合法權益[投訴人有明確提出的話,建議予以保留]。
二、調查核實情況
針對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本機關核查了被投訴人、采購人廣州市黃埔教區育局(以下簡稱“采購人”)提供的書麵回複材料、本項目招標文件等資料並組織了專家論證,查實情況如下:
本項目為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設置了三個核心產品。經核查被投訴人、采購人的回複資料,被投訴人、采購人均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隻要不同投標人提供的任一核心產品的品牌相同,他們就屬於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因此投訴人和佛山電器公司屬於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同時,佛山電器公司在提供FSL品牌的所有投標人中總得分最高,投訴人作為得分較低者不具備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相同品牌指的是全部核心產品整體相同視為同一品牌。
經核查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隻在第四章第(九)項“中標候選推薦”中規定“本項目使用綜合評分法,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候選人推薦資格”,但未對相同品牌的具體評審標準進行明確約定,即未約定不同投標人所投核心產品被認定為相同品牌的標準是三個核心產品部分相同(一個或兩個)還是全部相同(三個)。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的規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項目評審標準。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未對相同品牌的評審標準做出明確約定,導致使用不同評審標準將出現不同中標候選人的情況,對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性產生了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本項目應予廢標。
鑒此,本機關對投訴事項部分予以支持。
三、處理決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對本項目予以廢標處理。當事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或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13樓,020-38923332)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